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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科護理師分科及甄審辦法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訓練醫院應遵行下列事項: 一、實施訓練前擬具訓練計畫,以電子方式申報至中央主管機關建置或指定之資訊平臺。 二、接受專科護理師訓練期間之護理師名單登錄造冊,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三、定期召開專科護理師專責培育單位會議。 四、定期檢討及評值教學計畫與訓練成果。 五、其他專科護理師培育相關事項。
  2. 前項第二款登錄之內容,包括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理師證書字號、專科護理師訓練科別、訓練起迄時間及工作年資相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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