訓練醫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得撤銷或廢止其訓練醫院之認定: 一、申請認定之文件、資料,有虛偽不實。 二、規避、妨礙或拒絕主管機關依第四條第三項所定之檢查、輔導。 三、喪失認定時應具備之訓練醫院條件。 四、未依專科護理師於醫師監督下執行醫療業務辦法所定預立醫療流程執行業務,經主管機關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 五、違反本辦法或其他專科護理師相關法規規定,經主管機關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
根據專科護理師分科及甄審辦法第 7 條,該條設立了訓練醫院可能被撤銷或廢止認定的情形。根據法條所列,一共有五項情形,包括虛偽不實的文件資料、規避檢查、喪失認定條件、未依規定執行醫療業務等。例如,若訓練醫院的申請文件內容虛偽不實,或者訓練醫院未遵守專科護理師於醫師監督下執行醫療業務等相關法規規定,經主管機關通知限期改善後仍未改善,則可被撤銷或廢止認定。 參考資料: 《專科護理師分科及甄審辦法》第 7 條規定的訓練醫院可能被撤銷或廢止認定的情形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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