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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科護理師分科及甄審辦法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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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訓練醫院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廢止認定者,一年內不受理其認定之申請。
  2. 2.訓練醫院認定經撤銷或廢止者,其已開設之訓練課程應立即停辦,並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報轉銜訓練計畫;轉銜訓練計畫經核定者,始得安排參加訓練計畫者接受轉銜訓練。
  3. 3.前項轉銜訓練計畫未提報、未經核定即執行,或未落實執行,致參加訓練之護理師權益受損者,自撤銷或廢止訓練醫院認定之日起三年內,不受理其認定之申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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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管機關名詞
  • 撤銷名詞
  • 廢止名詞
  • 核定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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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科護理師分科及甄審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專科護理師分科及甄審辦法第 8 條規定:「訓練醫院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認定者,一年內不受理其認定之申請。訓練醫院認定經撤銷或廢止者,其…」(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專科護理師分科及甄審辦法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