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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科護理師分科及甄審辦法 第 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訓練醫院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廢止認定者,一年內不受理其認定之申請。
  2. 訓練醫院認定經撤銷或廢止者,其已開設之訓練課程應立即停辦,並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報轉銜訓練計畫;轉銜訓練計畫經核定者,始得安排參加訓練計畫者接受轉銜訓練。
  3. 前項轉銜訓練計畫未提報、未經核定即執行,或未落實執行,致參加訓練之護理師權益受損者,自撤銷或廢止訓練醫院認定之日起三年內,不受理其認定之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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