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社群看板
專欄文章
法律徵信社
AI 問答
Beta
問答 Q&A
訂閱方案
團隊介紹
服務條款
與我們聯繫
路過的訪客
註冊
登入
in
全國法規
免費下載 App
我的書籤
in
全國法規
第 二 章 訓練醫院及訓練課程
>
專科護理師分科及甄審辦法
第 8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加入書籤
訓練醫院經中央
主管機關
撤銷
或
廢止
認定者,一年內不受理其認定之申請。
訓練醫院認定經撤銷或廢止者,其已開設之訓練課程應立即停辦,並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報轉銜訓練計畫;轉銜訓練計畫經
核定
者,始得安排參加訓練計畫者接受轉銜訓練。
前項轉銜訓練計畫未提報、未經核定即執行,或未落實執行,致參加訓練之護理師權益受損者,自撤銷或廢止訓練醫院認定之日起三年內,不受理其認定之申請。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開新分頁
第 二 章 訓練醫院及訓練課程 §4
開新分頁
第 三 章 甄審作業 §11
開新分頁
第 四 章 專科護理師證書及更新 §15
開新分頁
第 五 章 附則 §20
開新分頁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法律徵信社
更多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