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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診所管理辦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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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診所之各該診所應各自獨立設置事項,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各該診所名稱應依規定分別辦理。 二、診療科別應依規定分別登記設置。 三、診療室之隔間應與其他診所明確區隔。 四、診所獨立區域內之消防設備及安全設施,應符合規定。 五、診所視需要設置之其他設施應與診療室鄰接且與其他診所隔間明確區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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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診所管理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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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聯合診所管理辦法第 3 條規定:「聯合診所之各該診所應各自獨立設置事項,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各該診所名稱應依規定分別辦理。 二、…」(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聯合診所管理辦法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