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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診所管理辦法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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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聯合診所之各該診所與相關之醫事機構,除應分別依規定申請准登記,發給開業執照外,並應檢具共同合約書及負共同責任之切結書,申請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衛生主管機關核備。
  2. 2.前項共同合約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聯合診所之各該診所與相關之醫事機構名稱。 二、聯合診所之管理原則與方式。 三、共同市招及其他共同使用之設施。 四、共同使用設施之管理責任歸屬。 五、各該診所與其他醫事機構及共同使用設施之配置簡圖。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抱歉,我不知道聯合診所管理辦法第 8 條的相關條文及解釋。

  • 名詞
  • 切結書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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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診所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聯合診所管理辦法第 8 條規定:「聯合診所之各該診所與相關之醫事機構,除應分別依規定申請核准登記,發給開業執照外,並應檢具共同合約…」(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聯合診所管理辦法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