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診所管理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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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診所之調劑、檢驗等部門,得由藥局、醫事檢驗所等醫事機構聯合設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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抱歉,我不知道聯合診所管理辦法第7條的具體法規解釋和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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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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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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