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理師執行業務時,應製作紀錄,並載明下列事項: 一、個案當事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地址。 二、執行臨床心理或諮商心理業務之情形及日期。 三、其他依規定應載明之事項。
重點摘要心理師法第 15 條規定,心理師執行業務應製作紀錄,並載明個案身分、業務情形及日期,屬法定義務而非選項。
Q · 心理師一定要寫會談紀錄嗎?
要,這是心理師法第 15 條的法定義務,不能省略。
依心理師法第 15 條,心理師執行臨床或諮商業務時「應」製作紀錄,並至少載明三類事項:個案身分資料(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地址)、執行業務的情形及日期、其他依規定應載明事項。這是法定義務不是選項,保密則靠第 17 條的妥善保管,而非不做紀錄。
你和個案在會談室裡談的東西,最後會不會被寫下來、寫了哪些,這件事不是心理師可以隨興決定的。第十五條把「製作紀錄」變成法定義務,而且明確規定紀錄至少要載明三件事:個案的基本身分(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字號、地址)、你執行臨床或諮商業務的情形與日期、以及其他依規定該寫的事項。這條乍看像行政瑣事,其實是雙面刃。對個案,它是品質與權益的保障:有紀錄才能延續治療、才能在爭議時還原事實。對你,它既是保護也是風險:完整的紀錄是你執業合規、面對申訴與訴訟時最有力的證明;但紀錄一旦缺漏或造假,在評鑑、訴訟、甚至刑責上都會反過來成為打你的破口。會談紀錄不是寫給自己看的備忘錄,是有法律重量的文件。
心理師法第 15 條課予心理師製作業務紀錄之法定義務,規定心理師執行臨床心理或諮商心理業務時,應製作紀錄並至少載明個案身分資料、執行業務之情形與日期,以及其他依規定應載明事項,是心理師執業合規與責任歸屬的基礎條款。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一定要寫。第十五條規定心理師執行業務「應」製作紀錄,並至少載明個案身分資料、執行業務的情形及日期等事項,這是法定義務不是選項。保密靠的是後續妥善保管與不洩漏(第十七條),不是靠不做紀錄。不寫紀錄不但沒保護到個案,反而讓自己違法,且遇爭議時失去最重要的證據。
紀錄中個案的身分與健康資料屬個資法第六條特種個資,個案原則上對自己的資料有查詢、閱覽權,可向心理師或其執業機構提出申請,機構得依個資法審酌例外。實務上心理紀錄常含臨床判斷與第三人資訊,提供方式可能有所斟酌,但「完全不給看」需有法定依據。
第十五條要求的三類事項是法定下限,缺漏在機構評鑑或主管機關抽查時就是違規證據。更嚴重的是事後憑記憶補登或竄改,一旦與事實不符被質疑,紀錄真實性的問題比單純缺漏更麻煩,甚至牽涉刑責。即時製作、據實記載是這條的核心。
至少三類:個案身分資料、執行業務的情形及日期、其他依規定應載明事項,這是第 15 條的法定下限。
課予心理師製作業務紀錄的法定義務,是執業合規與責任歸屬的基礎條款。
指施行細則或主管機關另行規定須記載的項目,屬第 15 條第三款的概括授權。
都是法定業務紀錄,心理師依第 15 條、醫師依醫療法第 68 條,適用法規與業務範圍不同。
向心理師或執業機構提出書面申請,保留申請證據,遭拒可要求書面說明法定依據並申訴。
業務當下或當日即時製作,完整載明三類應載事項,據實記載不事後憑記憶補登。
提出即時製作的紀錄與時間戳證明真實性,有缺漏誠實說明而非竄改,竄改風險遠高於缺漏。
涉及第 25 條保管義務與施行細則規定,實際年限以現行法為準,建議向主管機關確認。
第 15 條要求把紀錄做出來,第 17 條要求做出來後不得無故洩漏,兩者方向相反但互補。
| 面向 | 依據 | 義務內容 |
|---|---|---|
| 製作 | 心理師法第 15 條 | 執行業務時即時製作,載明身分、業務情形及日期 |
| 保密 | 心理師法第 17 條 | 對因業務知悉之個案秘密不得無故洩漏 |
| 保管 | 心理師法第 25 條 | 治療所/諮商所對紀錄及醫師診斷、照會、醫囑妥為保管 |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心理師執行業務時,應製作紀錄,並載明下列事項: 一、個案當事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地址。 二、執行臨床心理或諮商心理業務之情形及日期。 三、其他依規定應載明之事項。
立法理由心理師執行業務時﹐有製作紀錄之義務﹐並明列其紀錄應載明之內容﹐以保障病人權益﹐以利查考。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心理師執行業務時﹐有製作紀錄之義務﹐並明列其紀錄應載明之內容﹐以保障病人權益﹐以利查考。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