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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執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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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理師法
第 14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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諮商心理師之業務範圍如下: 一、一般心理狀態與功能之心理衡鑑。 二、心理發展偏差與障礙之心理諮商與心理治療。 三、認知、情緒或行為偏差與障礙之心理諮商與心理治療。 四、社會適應偏差與障礙之心理諮商與心理治療。 五、精神官能症之心理諮商與心理治療。 六、其他經中央
主管機關
認可之諮商心理業務。
前項第五款之業務,應依醫師開具之診斷及照會或醫囑為之。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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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執業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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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開業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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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罰則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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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公會 §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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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附則 §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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