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理師執行業務發現個案當事人疑似罹患精神官能症、精神病或腦部心智功能不全疾病時,應予轉診。
重點摘要心理師法第16條規定,心理師發現個案疑似罹患精神官能症、精神病或腦部心智功能不全疾病時,應予轉診至醫師,這是法定義務而非建議。
Q · 心理師可以幫我診斷憂鬱症、開藥嗎?
不行。依第16條疑似精神疾病應轉診給醫師
依心理師法第16條,心理師執行業務發現個案疑似罹患精神官能症、精神病或腦部心智功能不全疾病時,應予轉診。心理師負責心理衡鑑與談話介入,但診斷精神疾病、開立藥物屬醫師專屬醫療行為(同法第18條明定不得施行醫療行為),因此一旦疑似就必須轉診至精神科或身心科醫師。
你坐在心理師對面,談著談著,他忽然建議你「去看一下精神科」。很多人當下的反應是受傷:是不是我太麻煩了,他不想處理我了?真相剛好相反。心理師在法律上根本不能診斷精神病、不能說你「得了憂鬱症」這種病名,那是醫師的權限。第16條要求他一旦察覺你的狀況疑似精神官能症、精神病或腦部心智功能不全,就「應」轉診,這個「應」是義務不是建議。換句話說,他叫你去看醫生,不是嫌你,是法律在保護你:談話治療處理不了的腦部疾病,拖下去會更糟。看懂這條的人,下次聽到轉診不會玻璃心,而會意識到自己的狀況可能需要更專業的醫療介入。
轉診義務指心理師於執行業務過程中,發現個案疑似罹患精神官能症、精神病或腦部心智功能不全疾病時,依心理師法第16條負有將個案轉介至醫師的法定義務。其立法目的在於確保超出心理談話介入能力範圍的腦部與精神醫療需求,能即時由具醫師資格者接手診斷與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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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格來說不行。診斷精神疾病、給出病名是醫師的醫療行為,心理師不具此權限,他能做的是評估、心理衡鑑與介入,並在疑似罹病時依第16條轉診。若有人自稱心理師卻直接確診你某種精神病甚至建議用藥,這本身就越線了。
個案有拒絕的自由,但心理師的轉診義務不會因此消失,他仍須建議並記錄。第16條用「應」字,代表這是法定義務。如果你堅持不轉診,務必讓心理師把你被告知的風險寫進紀錄,這同時保護你和他。
通常不是二選一。理想模式是精神科醫師負責診斷用藥、心理師繼續談話介入,兩邊協作。轉診是把醫療那塊補上,不是把心理服務切斷。可以主動詢問是否能採合作照護,讓醫師與心理師資訊互通。
規定心理師發現個案疑似精神官能症、精神病或腦部心智功能不全疾病時,應轉診給醫師的法定義務。
是。「應」是法定義務不是建議,心理師不能用「再觀察看看」帶過,疑似就要轉診。
指因腦部病變或退化導致認知、心智功能受損的疾病,如失智、腦傷後遺症等,需醫療診斷。
精神官能症多保有現實感(焦慮、恐慌、強迫等),精神病常伴現實感喪失(妄想、幻覺),但兩者疑似都要轉診。
主動把「光靠聊天好像壓不住」的感受告訴心理師,並直接問機構需不需要轉診,啟動評估。
就近掛精神科或身心科,把諮商中的狀況完整告知醫師,取得正式診斷與就醫紀錄。
保留諮商紀錄、對話訊息與惡化時間軸,主張該轉不轉違反注意義務。
請心理師以書面說明風險並請你知悉簽署,這同時保護你(知情決定)和他(已盡義務)。
心理師做心理衡鑑與談話介入、不能診斷用藥;醫師負責診斷與藥物。第16條畫的就是交棒線。
| 面向 | 心理師 | 精神科醫師 |
|---|---|---|
| 可否診斷精神疾病 | 不可(須轉診) | 可 |
| 可否開立藥物 | 不可(第18條) | 可 |
| 核心業務 | 心理衡鑑與談話介入 | 醫療診斷與處置 |
| 疑似精神疾病時義務 | 應轉診(第16條) | 直接診斷治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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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理師執行業務發現個案當事人疑似罹患精神官能症、精神病或腦部心智功能不全疾病時,應予轉診。
立法理由心理師對發現有應經醫師診斷治療之疑似罹患精神官能症、精神病或腦部心智功能不全疾病之個案當事人﹐應有給予轉診之義務。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心理師對發現有應經醫師診斷治療之疑似罹患精神官能症、精神病或腦部心智功能不全疾病之個案當事人﹐應有給予轉診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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