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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心理師法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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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理師執行業務發現個案當事人疑似罹患精神官能症、精神病或腦部心智功能不全疾病時,應予轉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心理師法第16條規定,心理師發現個案疑似罹患精神官能症、精神病或腦部心智功能不全疾病時,應予轉診至醫師,這是法定義務而非建議。

Q · 心理師可以幫我診斷憂鬱症、開藥嗎?

不行。依第16條疑似精神疾病應轉診給醫師

依心理師法第16條,心理師執行業務發現個案疑似罹患精神官能症、精神病或腦部心智功能不全疾病時,應予轉診。心理師負責心理衡鑑與談話介入,但診斷精神疾病、開立藥物屬醫師專屬醫療行為(同法第18條明定不得施行醫療行為),因此一旦疑似就必須轉診至精神科或身心科醫師。

白話解讀

你坐在心理師對面,談著談著,他忽然建議你「去看一下精神科」。很多人當下的反應是受傷:是不是我太麻煩了,他不想處理我了?真相剛好相反。心理師在法律上根本不能診斷精神病、不能說你「得了憂鬱症」這種病名,那是醫師的權限。第16條要求他一旦察覺你的狀況疑似精神官能症、精神病或腦部心智功能不全,就「應」轉診,這個「應」是義務不是建議。換句話說,他叫你去看醫生,不是嫌你,是法律在保護你:談話治療處理不了的腦部疾病,拖下去會更糟。看懂這條的人,下次聽到轉診不會玻璃心,而會意識到自己的狀況可能需要更專業的醫療介入。

法律定性

轉診義務指心理師於執行業務過程中,發現個案疑似罹患精神官能症、精神病或腦部心智功能不全疾病時,依心理師法第16條負有將個案轉介至醫師的法定義務。其立法目的在於確保超出心理談話介入能力範圍的腦部與精神醫療需求,能即時由具醫師資格者接手診斷與處置。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心理師可以直接跟我說我得了憂鬱症嗎?

嚴格來說不行。診斷精神疾病、給出病名是醫師的醫療行為,心理師不具此權限,他能做的是評估、心理衡鑑與介入,並在疑似罹病時依第16條轉診。若有人自稱心理師卻直接確診你某種精神病甚至建議用藥,這本身就越線了。

Q2我不想去看精神科,心理師可以不轉診繼續幫我嗎?

個案有拒絕的自由,但心理師的轉診義務不會因此消失,他仍須建議並記錄。第16條用「應」字,代表這是法定義務。如果你堅持不轉診,務必讓心理師把你被告知的風險寫進紀錄,這同時保護你和他。

Q3轉診之後我就不能繼續做心理諮商了嗎?

通常不是二選一。理想模式是精神科醫師負責診斷用藥、心理師繼續談話介入,兩邊協作。轉診是把醫療那塊補上,不是把心理服務切斷。可以主動詢問是否能採合作照護,讓醫師與心理師資訊互通。

Q4心理師法第16條是什麼?

規定心理師發現個案疑似精神官能症、精神病或腦部心智功能不全疾病時,應轉診給醫師的法定義務。

Q5轉診義務的「應」是強制的嗎?

是。「應」是法定義務不是建議,心理師不能用「再觀察看看」帶過,疑似就要轉診。

Q6什麼叫腦部心智功能不全疾病?

指因腦部病變或退化導致認知、心智功能受損的疾病,如失智、腦傷後遺症等,需醫療診斷。

Q7精神官能症和精神病差在哪?

精神官能症多保有現實感(焦慮、恐慌、強迫等),精神病常伴現實感喪失(妄想、幻覺),但兩者疑似都要轉診。

Q8懷疑自己該轉診時怎麼做?

主動把「光靠聊天好像壓不住」的感受告訴心理師,並直接問機構需不需要轉診,啟動評估。

Q9被轉診後就醫流程怎麼走?

就近掛精神科或身心科,把諮商中的狀況完整告知醫師,取得正式診斷與就醫紀錄。

Q10心理師沒轉診造成損害怎麼證明?

保留諮商紀錄、對話訊息與惡化時間軸,主張該轉不轉違反注意義務。

Q11拒絕轉診的紀錄要怎麼留?

請心理師以書面說明風險並請你知悉簽署,這同時保護你(知情決定)和他(已盡義務)。

Q12心理師 vs 精神科醫師差在哪?

心理師做心理衡鑑與談話介入、不能診斷用藥;醫師負責診斷與藥物。第16條畫的就是交棒線。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面向心理師精神科醫師
可否診斷精神疾病不可(須轉診)
可否開立藥物不可(第18條)
核心業務心理衡鑑與談話介入醫療診斷與處置
疑似精神疾病時義務應轉診(第16條)直接診斷治療

心理師

可否診斷精神疾病
不可(須轉診)
可否開立藥物
不可(第18條)
核心業務
心理衡鑑與談話介入
疑似精神疾病時義務
應轉診(第16條)

精神科醫師

可否診斷精神疾病
可否開立藥物
核心業務
醫療診斷與處置
疑似精神疾病時義務
直接診斷治療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2

日本公認心理師法 第42条第2項(主治医師の指示・連携)
中國精神卫生法 第23条(心理咨询人员发现疑似精神障碍应建议就诊)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1

(0901031 制定)

心理師執行業務發現個案當事人疑似罹患精神官能症、精神病或腦部心智功能不全疾病時,應予轉診。

立法理由心理師對發現有應經醫師診斷治療之疑似罹患精神官能症、精神病或腦部心智功能不全疾病之個案當事人﹐應有給予轉診之義務。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901031 制定)

心理師對發現有應經醫師診斷治療之疑似罹患精神官能症、精神病或腦部心智功能不全疾病之個案當事人﹐應有給予轉診之義務。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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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理師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心理師法第 16 條規定:「心理師執行業務發現個案當事人疑似罹患精神官能症、精神病或腦部心智功能不全疾病時,應予轉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心理師法第 1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心理師法第 16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