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心理師法第21條規定機構申請人為負責心理師,須對全所業務負督導責任,代理人須具資格且代理最長一年。
Q · 心理諮商所出事,掛名的負責人要負責嗎?
要。負責心理師對全所業務負督導責任
依心理師法第21條,心理治療所或心理諮商所以申請人為負責心理師,且該負責人須對全所業務負督導責任。因此所內任何心理師發生違規、洩密或不當執業,主管機關除追究第一線人員外,也會回頭追究負責心理師是否盡到督導義務。掛名不管事在法律上反而最危險:承擔全部責任卻無實際掌控。
走進一間心理諮商所,牆上掛著一個人的證書,但真正幫你諮商的常常是另一個人。法律早就盯著這件事了。第21條規定:申請開所的那個心理師,就是「負責心理師」,他不只是掛個名字,而是要對整間所裡每一個人的業務扛起「督導責任」。意思是,如果裡面任何一位心理師把你的個案搞砸了,違反保密、亂收費、甚至造成傷害,你能追究的對象不是只有那個人,還有這位躲在後面的負責心理師。對想開所的心理師來說,這條更狠:你掛名,你就要為別人的執業品質背書。所以「我只是借名給朋友開所」這種想法,法律上等於你自願揹了一個隨時會引爆的責任。
心理師法第21條為心理治療所與心理諮商所的負責人制度規範。法律要求機構必須以開業申請人為負責心理師,由其對該所全部業務負督導責任;當負責心理師因故無法執業時,須指定符合負責心理師資格者代理,代理逾一個月應報原發開業執照機關備查,且代理期間最長不得逾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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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不安全。依第21條,負責心理師要對該所全部業務負督導責任,這個責任跟你實際有沒有去上班無關。所裡任何人違規,主管機關會回頭找你。純掛名不管事,在法律上是最糟的組合,因為你承擔了全部責任卻沒有任何掌控權,出事連辯解的籌碼都沒有。
可以,但必須指定一位符合負責心理師資格的人代理,不是隨便一位有證照的心理師就行。代理超過一個月要報原發執照機關備查,而且代理期間最長一年,超過一年就不能再用代理方式撐著。規劃較長的請假前先確認有沒有合格代理人選,否則可能被迫停業。
白話說就是要實際建立並維持所內的業務品質把關機制,例如個案討論、紀錄審查、人員資格確認、教育訓練。光掛名不做這些,一旦出事就是未盡督導責任。發生爭議時,主管機關會看你有沒有留下督導的書面證據。
心理治療所或心理諮商所的開業申請人,依法對全所業務負督導責任,是機構責任鏈的最後一道保險絲。
督導責任是法定義務,須有個案討論、紀錄審查、人員資格確認等可舉證的把關機制,不是口頭管理。
代理人本身須符合擔任負責心理師的資格門檻,僅有心理師證照而不符負責人資格者不得代理。
代理逾一個月時,須於該期間內向原發開業執照機關報請備查,屬機構的獨立行政義務。
評估代理期間→指定合格代理人→逾一個月報原發執照機關備查→控管一年上限。
保留諮商紀錄、收費單據、對話截圖→向所在地衛生主管機關申訴,明確指出督導責任問題。
提出個案會議、紀錄抽查、教育訓練等書面證據;切勿主張「我沒在管」,那反而是更大風險。
不得再以代理方式維持營業,必須辦理負責人變更或依規定停業。
結構同源,都採負責人+督導責任+代理制度,差別在適用機構與資格門檻(心理師 vs 醫師)。
| 情境 | 是否須報備查 | 資格要求 | 期間上限 |
|---|---|---|---|
| 代理一個月以內 | 免報備查 | 須具負責心理師資格 | 併入一年總額計算 |
| 代理逾一個月 | 應報原發開業執照機關備查 | 須具負責心理師資格 | 最長一年 |
| 代理逾一年 | 不得再以代理維持 | — | 須變更負責人或停業 |
心理治療所或心理諮商所應以其申請人為負責心理師,並對該所業務負督導責任。 心理治療所或心理諮商所負責心理師因故不能執行業務時,應指定合於負責心理師資格者代理之。代理期間超過一個月者,應報請原發開業執照機關備查。 前項代理期間,最長不得逾一年。
立法理由心理治療所或心理諮商所之申請人應為負責心理師﹐以對其業務負督導責任﹐爰為本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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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理治療所或心理諮商所之申請人應為負責心理師﹐以對其業務負督導責任﹐爰為本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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