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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心理師法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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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心理治療所或心理諮商所應以其申請人為負責心理師,並對該所業務負督導責任。
  2. 2.心理治療所或心理諮商所負責心理師因故不能執行業務時,應指定合於負責心理師資格者代理之。代理期間超過一個月者,應報請原發開業執照機關備查。
  3. 3.前項代理期間,最長不得逾一年。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心理師法第21條規定機構申請人為負責心理師,須對全所業務負督導責任,代理人須具資格且代理最長一年。

Q · 心理諮商所出事,掛名的負責人要負責嗎?

要。負責心理師對全所業務負督導責任

依心理師法第21條,心理治療所或心理諮商所以申請人為負責心理師,且該負責人須對全所業務負督導責任。因此所內任何心理師發生違規、洩密或不當執業,主管機關除追究第一線人員外,也會回頭追究負責心理師是否盡到督導義務。掛名不管事在法律上反而最危險:承擔全部責任卻無實際掌控。

白話解讀

走進一間心理諮商所,牆上掛著一個人的證書,但真正幫你諮商的常常是另一個人。法律早就盯著這件事了。第21條規定:申請開所的那個心理師,就是「負責心理師」,他不只是掛個名字,而是要對整間所裡每一個人的業務扛起「督導責任」。意思是,如果裡面任何一位心理師把你的個案搞砸了,違反保密、亂收費、甚至造成傷害,你能追究的對象不是只有那個人,還有這位躲在後面的負責心理師。對想開所的心理師來說,這條更狠:你掛名,你就要為別人的執業品質背書。所以「我只是借名給朋友開所」這種想法,法律上等於你自願揹了一個隨時會引爆的責任。

法律定性

心理師法第21條為心理治療所與心理諮商所的負責人制度規範。法律要求機構必須以開業申請人為負責心理師,由其對該所全部業務負督導責任;當負責心理師因故無法執業時,須指定符合負責心理師資格者代理,代理逾一個月應報原發開業執照機關備查,且代理期間最長不得逾一年。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我被邀請去某諮商所掛名負責人,平常不用上班,這樣安全嗎?

非常不安全。依第21條,負責心理師要對該所全部業務負督導責任,這個責任跟你實際有沒有去上班無關。所裡任何人違規,主管機關會回頭找你。純掛名不管事,在法律上是最糟的組合,因為你承擔了全部責任卻沒有任何掌控權,出事連辯解的籌碼都沒有。

Q2負責心理師請長假,所還能開嗎?

可以,但必須指定一位符合負責心理師資格的人代理,不是隨便一位有證照的心理師就行。代理超過一個月要報原發執照機關備查,而且代理期間最長一年,超過一年就不能再用代理方式撐著。規劃較長的請假前先確認有沒有合格代理人選,否則可能被迫停業。

Q3督導責任到底要負責人做什麼?

白話說就是要實際建立並維持所內的業務品質把關機制,例如個案討論、紀錄審查、人員資格確認、教育訓練。光掛名不做這些,一旦出事就是未盡督導責任。發生爭議時,主管機關會看你有沒有留下督導的書面證據。

Q4負責心理師是什麼?

心理治療所或心理諮商所的開業申請人,依法對全所業務負督導責任,是機構責任鏈的最後一道保險絲。

Q5督導責任跟一般主管責任差在哪?

督導責任是法定義務,須有個案討論、紀錄審查、人員資格確認等可舉證的把關機制,不是口頭管理。

Q6什麼叫合於負責心理師資格的代理人?

代理人本身須符合擔任負責心理師的資格門檻,僅有心理師證照而不符負責人資格者不得代理。

Q7代理報備查是什麼意思?

代理逾一個月時,須於該期間內向原發開業執照機關報請備查,屬機構的獨立行政義務。

Q8負責心理師不能執業時怎麼安排代理?

評估代理期間→指定合格代理人→逾一個月報原發執照機關備查→控管一年上限。

Q9怎麼申訴負責心理師未盡督導責任?

保留諮商紀錄、收費單據、對話截圖→向所在地衛生主管機關申訴,明確指出督導責任問題。

Q10被指未盡督導責任時怎麼自保?

提出個案會議、紀錄抽查、教育訓練等書面證據;切勿主張「我沒在管」,那反而是更大風險。

Q11代理超過一年怎麼處理?

不得再以代理方式維持營業,必須辦理負責人變更或依規定停業。

Q12負責心理師制度 vs 醫療法負責醫師差在哪?

結構同源,都採負責人+督導責任+代理制度,差別在適用機構與資格門檻(心理師 vs 醫師)。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情境是否須報備查資格要求期間上限
代理一個月以內免報備查須具負責心理師資格併入一年總額計算
代理逾一個月應報原發開業執照機關備查須具負責心理師資格最長一年
代理逾一年不得再以代理維持須變更負責人或停業

是否須報備查

代理一個月以內
免報備查
代理逾一個月
應報原發開業執照機關備查
代理逾一年
不得再以代理維持

資格要求

代理一個月以內
須具負責心理師資格
代理逾一個月
須具負責心理師資格
代理逾一年

期間上限

代理一個月以內
併入一年總額計算
代理逾一個月
最長一年
代理逾一年
須變更負責人或停業

立法沿革 1

(0901031 制定)

心理治療所或心理諮商所應以其申請人為負責心理師,並對該所業務負督導責任。   心理治療所或心理諮商所負責心理師因故不能執行業務時,應指定合於負責心理師資格者代理之。代理期間超過一個月者,應報請原發開業執照機關備查。   前項代理期間,最長不得逾一年。

立法理由心理治療所或心理諮商所之申請人應為負責心理師﹐以對其業務負督導責任﹐爰為本條規定。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901031 制定)

心理治療所或心理諮商所之申請人應為負責心理師﹐以對其業務負督導責任﹐爰為本條規定。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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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理師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心理師法第 21 條規定:「心理治療所或心理諮商所應以其申請人為負責心理師,並對該所業務負督導責任。心理治療所或心理諮商所負…」(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心理師法第 2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心理師法第 21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