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心理師法第 22 條規定「心理治療所」「心理諮商所」為法定專用名稱,使用或變更須經主管機關核准,未立案者不得使用或冒用類似名稱。
Q · 為什麼有些地方不敢叫『心理諮商所』?
因為這名稱受法律保護,沒立案不准用
依心理師法第 22 條,「心理治療所」「心理諮商所」是法定專用名稱:合法機構要使用或變更名稱須先經地方主管機關核准;非合法立案者,連這兩個名稱或會讓人混淆的類似名稱都不准用。所以刻意改叫「身心靈工作室」「療癒中心」的,常常就是為了避開心理師法的監管網。
「心理諮商所」「心理治療所」這幾個字,不是誰想掛在門口就能掛的招牌。第22條把這兩個名稱變成了受法律保護的專屬名號:第一,正牌機構要用這名稱、或要改名,都得先經過所在地縣市主管機關核准,不能自己說了算;第二,反過來,不是合法立案的這兩種所,就絕對不准用這兩個名稱、或任何讓人混淆的類似名稱。對你這個消費者來說,這條等於替你裝了一個辨識器:當你看到正式掛著「心理諮商所」「心理治療所」的招牌,背後是有執照、有負責心理師、受主管機關監督的;而那些用「身心靈工作室」「療癒空間」「諮詢中心」之類字眼遊走邊緣的,可能根本不在這套監管之內。
心理師法第 22 條為機構名稱專用規範:明定「心理治療所」「心理諮商所」之名稱使用或變更須經原發開業執照之地方主管機關核准,且禁止非合法立案機構使用此二名稱或類似名稱,藉以保護民眾以名稱辨識受監管專業機構的信賴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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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心理諮商所」「心理治療所」是心理師法第22條保護的法定名稱,要用就得合法立案、有負責心理師、受主管機關監督。改叫「諮詢工作室」「療癒中心」等規避字眼,常常就是為了不落入這套監管。名稱越是繞著法定字眼走,越要提高警覺去查它有沒有立案、服務者有沒有心理師證照。
不行。名稱的使用或變更都要先經原發給開業執照的所在地縣市主管機關核准,核准後才能對外使用。先換招牌、先印名片再補件,這個順序本身就違規。改名常牽動執照、健保特約、稅籍等登記,先把主管機關這關過了,後面的變更才站得住腳。
心理諮商所是依心理師法立案、有負責心理師、受主管機關監督的機構;身心靈工作室多半不在這套監管內。名稱差別背後是受不受監管的差別。
與「心理諮商所」「心理治療所」近似、足以使民眾誤認為合法心理所的名稱,例如刻意打擦邊球的諮商中心、療癒所,都可能落入第 2 項禁止範圍。
指這兩個法定名稱保留給合法立案機構使用,使用權綁定立案身分,他人冒用或使用類似名稱即屬違法。
第 5 條保護的是個人「心理師」名稱,第 22 條保護的是「心理諮商所/心理治療所」機構名稱,一個管人、一個管所。
用機構掛的名稱到所在地縣市衛生局網站查開業登記,正式名稱查得到,規避字眼常查無,三分鐘就能過濾風險。
備齊文件→向原發開業執照之地方主管機關申請名稱變更核准→取得核准→才換招牌名片更新登記。
拍下招牌、網頁、名片等使用證據,加上衛生局查無立案截圖,向所在地衛生局檢舉,主管機關可裁罰並命停止使用。
依心理師法罰則處罰鍰並命限期改善,屬持續性違規可隨時裁處,實際金額以主管機關裁處為準。
心理諮商所受心理師法監督、有合格心理師;身心靈工作室常在監管網外,受傷時救濟與專業保障都較弱。
不行。就算商標註冊過,只要名稱落入受保護或類似範圍又未立案,照樣違反本條,商標權不能對抗此禁令。
心理治療所或心理諮商所名稱之使用或變更,應經原發給開業執照之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 非心理治療所或心理諮商所,不得使用心理治療所、心理諮商所或類似之名稱。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規定心理治療所或心理諮商所名稱之使用或變更﹐應經核准﹐以利管理。 二、非心理治療所或心理諮商所不得使用心理治療所、心理諮商所或類似之名稱﹐以保障國民權益﹐爰為第二項規定。
一、第一項規定心理治療所或心理諮商所名稱之使用或變更﹐應經核准﹐以利管理。 二、非心理治療所或心理諮商所不得使用心理治療所、心理諮商所或類似之名稱﹐以保障國民權益﹐爰為第二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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