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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理師法 第 2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心理治療所或心理諮商所歇業、停業時,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報請原發開業執照機關備查。
  2. 心理治療所或心理諮商所之登記事項有變更時,應報請原發開業執照機關變更登記
  3. 心理治療所或心理諮商所遷移或復業者,準用第二十條第四項關於設立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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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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