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理治療所或心理諮商所應將其開業執照、收費標準及所屬臨床心理師、諮商心理師之臨床心理師證書、諮商心理師證書,揭示於明顯處。
重點摘要心理師法第24條規定,心理治療所與心理諮商所須將開業執照、收費標準及心理師證書揭示於明顯處,供民眾查核。
Q · 心理諮商所一定要把證照和收費掛出來嗎?
要。法律強制揭示於明顯處
依心理師法第24條,心理治療所或心理諮商所應將開業執照、收費標準及所屬臨床心理師、諮商心理師之證書,揭示於明顯處。這是機構的主動義務,而非民眾要求才出示。看不到、只掛在抽屜、或只掛負責人卻看不到實際諮商者的證書,都屬不符規定的警訊。
走進一間心理諮商所,先別急著坐下談你的心事,抬頭看一眼牆上。第24條規定,每間心理治療所、心理諮商所都必須把三樣東西「揭示於明顯處」:開業執照、收費標準,以及所屬臨床心理師、諮商心理師的證書。這不是裝飾,是法律強制的透明窗口。它的意思是:你有權在花錢、交出內心最脆弱的部分之前,當場確認三件事,這間所是合法的、它收多少錢是講清楚的、坐在你對面的人是真的有證照的心理師。沒掛?掛在抽屜裡?只掛一張負責人的卻看不到實際幫你諮商那位的?這些都是你該提高警覺的訊號,因為法律本來要求它們攤在你眼前。
心理師法第24條為機構揭示義務規範,要求心理治療所與心理諮商所將三項資訊揭示於明顯處:開業執照、收費標準,以及所屬臨床心理師、諮商心理師之證書。其立法目的在於把查核成本由消費者移轉至機構,使民眾於資訊不對稱的諮商場域中,能於付費及晤談前當場驗證機構合法性、費用透明度與人員資格。
完全不失禮,而且你站得住腳。第24條要求所屬臨床心理師、諮商心理師的證書本來就要揭示在明顯處,你看不到時要求出示,是行使你的查核權。要看的是實際為你諮商那一位的證書,不是只看負責心理師那張,因為有些所掛的是負責人的證書,真正接案的卻另有其人。
可以申訴。第24條要求收費標準必須揭示在明顯處,沒揭示本身就違規;若實收金額與應揭示的標準不符,更是收費爭議的有利證據。進門時先拍下牆上的收費標準,萬一帳單對不上,這張照片就是你要求退費或申訴最直接的憑證,事後再回去找往往已被撤換。
要。心理師法第24條要求開業執照、收費標準及所屬心理師證書揭示於明顯處,是機構的法定義務。
開業執照、收費標準,以及所屬臨床心理師、諮商心理師的證書,三者都須揭示於明顯處。
指民眾於正常出入動線上無須特別尋找即可看見的位置,不能鎖在辦公室或抽屜。
第24條是事前主動揭示收費標準,第26條是收費時開立收費明細表與收據,前者防爭議、後者留憑證。
進門先看明顯處有無開業執照與心理師證書,再核對收費標準,缺一即提高警覺。
直接詢問實際為你諮商者的臨床或諮商心理師證書,這是第24條賦予的查核權,不需要不好意思。
保留揭示的收費標準照片與帳單,向所在地縣市衛生主管機關提出申訴。
當場拍照記錄牆面缺漏狀況與時間,作為申訴或要求退費的依據。
不足。第24條要求揭示所屬每一位臨床、諮商心理師證書,應核對實際接案者那一張。
無單次時效,屬營業期間隨時須符合的持續性義務,違反屬持續違規可隨時查處。
| item | verifies | related_article | if_missing |
|---|---|---|---|
| 開業執照 | 機構本身是否合法立案 | 心理師法第20條 | 機構可能未經核准開業 |
| 收費標準 | 費用是否事先講清楚 | 心理師法第26條 | 易生事後超收爭議 |
| 心理師證書 | 接案者是否具備合格資格 | 心理師法第5條 | 可能由無證照者諮商 |
心理治療所或心理諮商所應將其開業執照、收費標準及所屬臨床心理師、諮商心理師之臨床心理師證書、諮商心理師證書,揭示於明顯處。
立法理由心理治療所或心理諮商所有關證照之揭示應予以規定﹐以維護病人權益﹐並落實管理。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心理治療所或心理諮商所有關證照之揭示應予以規定﹐以維護病人權益﹐並落實管理。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