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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理師法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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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理治療所或心理諮商所應將其開業執照、收費標準及所屬臨床心理師、諮商心理師之臨床心理師證書、諮商心理師證書,揭示於明顯處。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心理師法第24條規定,心理治療所與心理諮商所須將開業執照、收費標準及心理師證書揭示於明顯處,供民眾查核。

Q · 心理諮商所一定要把證照和收費掛出來嗎?

要。法律強制揭示於明顯處

依心理師法第24條,心理治療所或心理諮商所應將開業執照、收費標準及所屬臨床心理師、諮商心理師之證書,揭示於明顯處。這是機構的主動義務,而非民眾要求才出示。看不到、只掛在抽屜、或只掛負責人卻看不到實際諮商者的證書,都屬不符規定的警訊。

白話解讀

走進一間心理諮商所,先別急著坐下談你的心事,抬頭看一眼牆上。第24條規定,每間心理治療所、心理諮商所都必須把三樣東西「揭示於明顯處」:開業執照、收費標準,以及所屬臨床心理師、諮商心理師的證書。這不是裝飾,是法律強制的透明窗口。它的意思是:你有權在花錢、交出內心最脆弱的部分之前,當場確認三件事,這間所是合法的、它收多少錢是講清楚的、坐在你對面的人是真的有證照的心理師。沒掛?掛在抽屜裡?只掛一張負責人的卻看不到實際幫你諮商那位的?這些都是你該提高警覺的訊號,因為法律本來要求它們攤在你眼前。

法律定性

心理師法第24條為機構揭示義務規範,要求心理治療所與心理諮商所將三項資訊揭示於明顯處:開業執照、收費標準,以及所屬臨床心理師、諮商心理師之證書。其立法目的在於把查核成本由消費者移轉至機構,使民眾於資訊不對稱的諮商場域中,能於付費及晤談前當場驗證機構合法性、費用透明度與人員資格。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我可以要求看幫我諮商那個人的證書嗎?會不會很失禮?

完全不失禮,而且你站得住腳。第24條要求所屬臨床心理師、諮商心理師的證書本來就要揭示在明顯處,你看不到時要求出示,是行使你的查核權。要看的是實際為你諮商那一位的證書,不是只看負責心理師那張,因為有些所掛的是負責人的證書,真正接案的卻另有其人。

Q2諮商所沒把收費標準貼出來,事後亂收費我能怎麼辦?

可以申訴。第24條要求收費標準必須揭示在明顯處,沒揭示本身就違規;若實收金額與應揭示的標準不符,更是收費爭議的有利證據。進門時先拍下牆上的收費標準,萬一帳單對不上,這張照片就是你要求退費或申訴最直接的憑證,事後再回去找往往已被撤換。

Q3心理諮商所要掛證照嗎?

要。心理師法第24條要求開業執照、收費標準及所屬心理師證書揭示於明顯處,是機構的法定義務。

Q4心理師法第24條要揭示哪三樣東西?

開業執照、收費標準,以及所屬臨床心理師、諮商心理師的證書,三者都須揭示於明顯處。

Q5什麼叫揭示於明顯處?

指民眾於正常出入動線上無須特別尋找即可看見的位置,不能鎖在辦公室或抽屜。

Q6揭示義務和開立收據(第26條)差在哪?

第24條是事前主動揭示收費標準,第26條是收費時開立收費明細表與收據,前者防爭議、後者留憑證。

Q7怎麼確認心理諮商所合法?

進門先看明顯處有無開業執照與心理師證書,再核對收費標準,缺一即提高警覺。

Q8怎麼要求看諮商師的證書?

直接詢問實際為你諮商者的臨床或諮商心理師證書,這是第24條賦予的查核權,不需要不好意思。

Q9諮商所超收費用怎麼申訴?

保留揭示的收費標準照片與帳單,向所在地縣市衛生主管機關提出申訴。

Q10發現沒揭示要留什麼證據?

當場拍照記錄牆面缺漏狀況與時間,作為申訴或要求退費的依據。

Q11只掛負責人證書算合法揭示嗎?

不足。第24條要求揭示所屬每一位臨床、諮商心理師證書,應核對實際接案者那一張。

Q12揭示義務有時效嗎?

無單次時效,屬營業期間隨時須符合的持續性義務,違反屬持續違規可隨時查處。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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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業執照機構本身是否合法立案心理師法第20條機構可能未經核准開業
收費標準費用是否事先講清楚心理師法第26條易生事後超收爭議
心理師證書接案者是否具備合格資格心理師法第5條可能由無證照者諮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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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業執照
機構本身是否合法立案
收費標準
費用是否事先講清楚
心理師證書
接案者是否具備合格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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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業執照
心理師法第20條
收費標準
心理師法第26條
心理師證書
心理師法第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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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業執照
機構可能未經核准開業
收費標準
易生事後超收爭議
心理師證書
可能由無證照者諮商

立法沿革 1

(0901031 制定)

心理治療所或心理諮商所應將其開業執照、收費標準及所屬臨床心理師、諮商心理師之臨床心理師證書、諮商心理師證書,揭示於明顯處。

立法理由心理治療所或心理諮商所有關證照之揭示應予以規定﹐以維護病人權益﹐並落實管理。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901031 制定)

心理治療所或心理諮商所有關證照之揭示應予以規定﹐以維護病人權益﹐並落實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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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理師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心理師法第 24 條規定:「心理治療所或心理諮商所應將其開業執照、收費標準及所屬臨床心理師、諮商心理師之臨床心理師證書、諮商…」(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心理師法第 2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心理師法第 24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