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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理師法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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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理治療所或心理諮商所對於執行業務之紀錄及醫師開具之診斷、照會或醫囑,應妥為保管,並至少保存十年。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心理師法第 25 條規定,心理治療所、心理諮商所的業務紀錄及醫師的診斷、照會、醫囑,至少要保存十年,歇業也不能銷毀。

Q · 幾年前的諮商紀錄還調得到嗎?

十年內原則上調得到

依心理師法第 25 條,心理治療所或心理諮商所對執行業務之紀錄及醫師開具之診斷、照會或醫囑,至少須保存十年。只要在十年保存期內、機構仍可追溯,當事人原則上可以書面聲請調閱屬於自己的紀錄,作為保險理賠、家事訴訟或追究處置責任的證據。

白話解讀

你跟心理師談過的那些話、做過的測驗、他寫下的紀錄,不會在你走出門那一刻就消失。第25條規定,心理治療所、心理諮商所對於執行業務的紀錄,以及醫師開具的診斷、照會或醫囑,都要妥善保管,而且至少要保存十年。這條對你的真正意義在於:當未來某一天你需要證明某件事,例如保險理賠要證明你曾接受心理治療、職場或家事訴訟要證明你的精神狀況、甚至要追究當年諮商過程出了問題,這份十年內都還在的紀錄,就是你最關鍵的證據來源。知道它存在、知道它至少留十年、知道你有權調閱,跟以為「談完就船過水無痕」的人,在關鍵時刻能拿出的籌碼完全不同。

法律定性

心理師法第 25 條為心理治療所、心理諮商所的紀錄保管義務規範:機構對執行業務所製作之紀錄,以及醫師開具之診斷、照會或醫囑,均應妥為保管並至少保存十年,保存義務不因機構歇業而免除。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我幾年前的諮商紀錄還調得到嗎?

只要在十年內,原則上調得到。心理師法第25條要求心理所對業務紀錄及醫師的診斷、照會、醫囑至少保存十年,你作為當事人可以書面聲請調閱屬於你的部分。別自己先認定太久了一定丟了就放棄,機構在十年內把它丟了反而是違法。

Q2諮商所倒了,我的紀錄是不是就沒了?

保存義務不會因為歇業就消失。心理所即使結束營業,十年的保存義務還在,紀錄應妥善保管或交接,不能說關就直接銷毀。機構歇業要在三十日內報主管機關備查,你可從這份備查資料追查紀錄的保管去向。

Q3心理師法第 25 條是什麼?

規定心理治療所、心理諮商所的業務紀錄及醫師診斷、照會、醫囑須妥善保管並至少保存十年,是當事人日後調取證據的時間基礎。

Q4諮商紀錄要保存幾年?

至少十年,自製作或取得之日起算;這是法定最低門檻,比醫療法病歷七年更高。

Q5保存的是哪些文件?

執行業務之紀錄,以及醫師開具之診斷、照會、醫囑,都在保管範圍內。

Q6心理紀錄和病歷有什麼不同?

心理紀錄依心理師法保存十年,病歷依醫療法保存七年,兩者都能在訴訟與理賠中當證據用。

Q7怎麼調閱自己的諮商紀錄?

確認服務在十年內 → 以書面向心理所聲請調閱本人紀錄並敘明用途 → 機構拒絕時向衛生主管機關檢舉。

Q8諮商所倒了怎麼找回紀錄?

依第 23 條機構歇業須於 30 日內報主管機關備查,循備查資料追查紀錄保管或交接去向。

Q9機構說紀錄銷毀了怎麼辦?

若仍在十年保存期內卻聲稱銷毀,屬違反保存義務,可向縣市衛生主管機關檢舉。

Q10調閱要準備什麼?

書面聲請、本人身分證明、用途說明(理賠、訴訟、申訴),必要時附委任或法院文件。

Q11心理紀錄保存 vs 病歷保存差在哪?

心理師法十年、醫療法七年,門檻不同;但兩者歇業後義務都不會立即消滅。

Q12保存十年和請求權時效是同一回事嗎?

不是。十年是紀錄保存下限;據紀錄主張的民事賠償仍受民法時效(知悉起 2 年、最長 10 年)限制。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項目法源最低保存年限歇業後義務
心理所業務紀錄心理師法第 25 條10 年不消滅
醫療機構病歷醫療法第 70 條7 年(未成年者至成年後 7 年)依規定移轉或續存

法源

心理所業務紀錄
心理師法第 25 條
醫療機構病歷
醫療法第 70 條

最低保存年限

心理所業務紀錄
10 年
醫療機構病歷
7 年(未成年者至成年後 7 年)

歇業後義務

心理所業務紀錄
不消滅
醫療機構病歷
依規定移轉或續存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1

德國BGB § 630f Abs. 3(Patientenakte 10 Jahre Aufbewahrungspflicht)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1

(0901031 制定)

心理治療所或心理諮商所對於執行業務之紀錄及醫師開具之診斷、照會或醫囑,應妥為保管,並至少保存十年。

立法理由執行業務之紀錄、醫師開具之診斷、照會或醫囑﹐乃對病人施行心理治療或心理諮商過程情形之紀錄﹐為保障病人權益﹐有定其保存期限之必要。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901031 制定)

執行業務之紀錄、醫師開具之診斷、照會或醫囑﹐乃對病人施行心理治療或心理諮商過程情形之紀錄﹐為保障病人權益﹐有定其保存期限之必要。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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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理師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心理師法第 25 條規定:「心理治療所或心理諮商所對於執行業務之紀錄及醫師開具之診斷、照會或醫囑,應妥為保管,並至少保存十年…」(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心理師法第 2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心理師法第 25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