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理治療所或心理諮商所對於執行業務之紀錄及醫師開具之診斷、照會或醫囑,應妥為保管,並至少保存十年。
重點摘要心理師法第 25 條規定,心理治療所、心理諮商所的業務紀錄及醫師的診斷、照會、醫囑,至少要保存十年,歇業也不能銷毀。
Q · 幾年前的諮商紀錄還調得到嗎?
十年內原則上調得到
依心理師法第 25 條,心理治療所或心理諮商所對執行業務之紀錄及醫師開具之診斷、照會或醫囑,至少須保存十年。只要在十年保存期內、機構仍可追溯,當事人原則上可以書面聲請調閱屬於自己的紀錄,作為保險理賠、家事訴訟或追究處置責任的證據。
你跟心理師談過的那些話、做過的測驗、他寫下的紀錄,不會在你走出門那一刻就消失。第25條規定,心理治療所、心理諮商所對於執行業務的紀錄,以及醫師開具的診斷、照會或醫囑,都要妥善保管,而且至少要保存十年。這條對你的真正意義在於:當未來某一天你需要證明某件事,例如保險理賠要證明你曾接受心理治療、職場或家事訴訟要證明你的精神狀況、甚至要追究當年諮商過程出了問題,這份十年內都還在的紀錄,就是你最關鍵的證據來源。知道它存在、知道它至少留十年、知道你有權調閱,跟以為「談完就船過水無痕」的人,在關鍵時刻能拿出的籌碼完全不同。
心理師法第 25 條為心理治療所、心理諮商所的紀錄保管義務規範:機構對執行業務所製作之紀錄,以及醫師開具之診斷、照會或醫囑,均應妥為保管並至少保存十年,保存義務不因機構歇業而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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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在十年內,原則上調得到。心理師法第25條要求心理所對業務紀錄及醫師的診斷、照會、醫囑至少保存十年,你作為當事人可以書面聲請調閱屬於你的部分。別自己先認定太久了一定丟了就放棄,機構在十年內把它丟了反而是違法。
保存義務不會因為歇業就消失。心理所即使結束營業,十年的保存義務還在,紀錄應妥善保管或交接,不能說關就直接銷毀。機構歇業要在三十日內報主管機關備查,你可從這份備查資料追查紀錄的保管去向。
規定心理治療所、心理諮商所的業務紀錄及醫師診斷、照會、醫囑須妥善保管並至少保存十年,是當事人日後調取證據的時間基礎。
至少十年,自製作或取得之日起算;這是法定最低門檻,比醫療法病歷七年更高。
執行業務之紀錄,以及醫師開具之診斷、照會、醫囑,都在保管範圍內。
心理紀錄依心理師法保存十年,病歷依醫療法保存七年,兩者都能在訴訟與理賠中當證據用。
確認服務在十年內 → 以書面向心理所聲請調閱本人紀錄並敘明用途 → 機構拒絕時向衛生主管機關檢舉。
依第 23 條機構歇業須於 30 日內報主管機關備查,循備查資料追查紀錄保管或交接去向。
若仍在十年保存期內卻聲稱銷毀,屬違反保存義務,可向縣市衛生主管機關檢舉。
書面聲請、本人身分證明、用途說明(理賠、訴訟、申訴),必要時附委任或法院文件。
心理師法十年、醫療法七年,門檻不同;但兩者歇業後義務都不會立即消滅。
不是。十年是紀錄保存下限;據紀錄主張的民事賠償仍受民法時效(知悉起 2 年、最長 10 年)限制。
| 項目 | 法源 | 最低保存年限 | 歇業後義務 |
|---|---|---|---|
| 心理所業務紀錄 | 心理師法第 25 條 | 10 年 | 不消滅 |
| 醫療機構病歷 | 醫療法第 70 條 | 7 年(未成年者至成年後 7 年) | 依規定移轉或續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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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理治療所或心理諮商所對於執行業務之紀錄及醫師開具之診斷、照會或醫囑,應妥為保管,並至少保存十年。
立法理由執行業務之紀錄、醫師開具之診斷、照會或醫囑﹐乃對病人施行心理治療或心理諮商過程情形之紀錄﹐為保障病人權益﹐有定其保存期限之必要。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執行業務之紀錄、醫師開具之診斷、照會或醫囑﹐乃對病人施行心理治療或心理諮商過程情形之紀錄﹐為保障病人權益﹐有定其保存期限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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