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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理師法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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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心理治療所或心理諮商所收取費用,應開給收費明細表及收據。
  2. 2.心理治療所或心理諮商所不得違反收費標準,超額或自立名目收費。
  3. 3.前項收費標準,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心理師法第26條規定心理治療所、心理諮商所收費須開立明細表及收據,並不得違反縣市政府公告的收費標準超額或自立名目收費。

Q · 心理諮商所不給收據,是違法的嗎?

是。收費明細表和收據是診所的法定義務

依心理師法第26條第1項,心理治療所或心理諮商所收取費用時,必須開給收費明細表及收據,這是法定義務而非額外服務。同條第2項並禁止院所違反收費標準超額收費或自立名目收費,而收費標準依第3項由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訂定並公開。診所拒絕開立明細或收據,可向所在縣市衛生局申訴檢舉。

白話解讀

做完一次心理諮商,櫃檯報個總價,你刷了卡就走,從沒拿到一張寫清楚每項費用的明細。這其實是違法的。心理師法第26條規定,心理治療所和心理諮商所收你錢,一定要開立收費明細表和收據,這不是貼心服務,是法律義務。更關鍵的是第二項:他們不能超過主管機關訂的收費標準,也不能自己亂立名目多收。而那個收費標準,是你所在縣市的衛生局公開訂定、任何人都查得到的。也就是說,你手上其實握著一把尺,可以拿來量診所收的錢到底合不合法。多數人從不知道這把尺存在,付多少就算多少。

法律定性

心理師法第26條為心理治療所與心理諮商所的收費規範條文,要求院所收費時開立收費明細表及收據,並禁止違反主管機關公告的收費標準超額或自立名目收費,收費標準由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訂定,構成諮商者免於資訊不對稱與被超收的財務保障基礎。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諮商所不給我收據,我能怎麼辦?

你可以直接要求他們依心理師法第26條第1項開立收費明細表和收據,這是法定義務不是優待。對方拒絕或拖延,你可以向所在縣市衛生局申訴檢舉。內行人提示:要的時機是結帳當下,當場開不出來比事後補開難推託。

Q2我怎麼知道自己有沒有被超收?

第26條第3項把收費標準的訂定權交給各縣市主管機關,每個縣市衛生局都有公開的心理治療所、心理諮商所收費標準,上官網就查得到。拿你的明細逐項對照,超過的部分就是違法超收。內行人提示:要查的是診所所在地的縣市,不是你的戶籍地。

Q3心理諮商有健保給付嗎?為什麼這麼貴?

目前多數自費心理諮商不在健保給付範圍,屬自費項目,正因如此才更需要第26條的收費透明保護。內行人提示:醫院附設精神科、身心科若由醫師看診可能有健保,純諮商所的自費諮商通常沒有,費用結構完全不同。(本數據請以現行法與健保署最新公告為準)

Q4心理師法第26條是什麼?

規範心理治療所、心理諮商所收費要開明細與收據,且不得違反縣市公告收費標準超額或自立名目收費。

Q5心理諮商所的收費明細表和收據有什麼差別?

明細表列出每項費用項目與金額供對帳,收據是已付款的證明;第26條第1項要求兩者都要開立。

Q6什麼叫自立名目收費?

院所自行創設未經主管機關核定的收費項目,例如自訂個案管理費,屬第26條第2項禁止的違法收費。

Q7收費標準是誰訂的?

依第26條第3項由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衛生局)訂定並公告,任何人都查得到。

Q8心理諮商所不給收據怎麼辦?

當場依第26條第1項要求開立明細與收據,拒絕或拖延就向所在縣市衛生局申訴檢舉。

Q9怎麼確認自己有沒有被超收?

上診所所在地縣市衛生局網站查公告收費標準,拿明細逐項對照,超過或多出的名目即屬違法。

Q10被超收的諮商費怎麼要回來?

向衛生局檢舉啟動行政裁罰,超收金額另依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請求返還,保留刷卡與對話佐證。

Q11申訴檢舉超收要多少錢、要花多久?

向衛生局行政檢舉本身不需繳費,由主管機關查處;返還超收費用若走民事,才有裁判費問題。

Q12心理諮商所收費 vs 醫療機構收費規範差在哪?

兩者都採收費明細與標準揭示框架,但心理諮商所適用心理師法第26條,標準由地方衛生局訂定。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compliantviolation
收費明細表與收據每次收費主動開立只給刷卡簽單或口頭報價(違反第1項)
收費金額在縣市公告收費標準範圍內超過公告標準上限(違反第2項)
收費名目依核定項目收費自立個案管理費等未核定名目(違反第2項)

compliant

收費明細表與收據
每次收費主動開立
收費金額
在縣市公告收費標準範圍內
收費名目
依核定項目收費

violation

收費明細表與收據
只給刷卡簽單或口頭報價(違反第1項)
收費金額
超過公告標準上限(違反第2項)
收費名目
自立個案管理費等未核定名目(違反第2項)

立法沿革 1

(0901031 制定)

心理治療所或心理諮商所收取費用,應開給收費明細表及收據。   心理治療所或心理諮商所不得違反收費標準,超額或自立名目收費。   前項收費標準,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規定心理治療所或心理諮商所收取費用﹐有開給收費明細表及收據之義務﹐以維病人權益。   二、心理治療所或心理諮商所收費宜有一定之標準﹐其收費標準﹐因須考慮地區之差異性﹐爰於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其不得違反收費標準﹐超額或自立名目收費﹔收費標準授權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 主管機關名詞
(0901031 制定)

一、第一項規定心理治療所或心理諮商所收取費用﹐有開給收費明細表及收據之義務﹐以維病人權益。   二、心理治療所或心理諮商所收費宜有一定之標準﹐其收費標準﹐因須考慮地區之差異性﹐爰於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其不得違反收費標準﹐超額或自立名目收費﹔收費標準授權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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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理師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心理師法第 26 條規定:「心理治療所或心理諮商所收取費用,應開給收費明細表及收據。心理治療所或心理諮商所不得違反收費標準,…」(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心理師法第 2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心理師法第 26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