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心理師法第26條規定心理治療所、心理諮商所收費須開立明細表及收據,並不得違反縣市政府公告的收費標準超額或自立名目收費。
Q · 心理諮商所不給收據,是違法的嗎?
是。收費明細表和收據是診所的法定義務
依心理師法第26條第1項,心理治療所或心理諮商所收取費用時,必須開給收費明細表及收據,這是法定義務而非額外服務。同條第2項並禁止院所違反收費標準超額收費或自立名目收費,而收費標準依第3項由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訂定並公開。診所拒絕開立明細或收據,可向所在縣市衛生局申訴檢舉。
做完一次心理諮商,櫃檯報個總價,你刷了卡就走,從沒拿到一張寫清楚每項費用的明細。這其實是違法的。心理師法第26條規定,心理治療所和心理諮商所收你錢,一定要開立收費明細表和收據,這不是貼心服務,是法律義務。更關鍵的是第二項:他們不能超過主管機關訂的收費標準,也不能自己亂立名目多收。而那個收費標準,是你所在縣市的衛生局公開訂定、任何人都查得到的。也就是說,你手上其實握著一把尺,可以拿來量診所收的錢到底合不合法。多數人從不知道這把尺存在,付多少就算多少。
心理師法第26條為心理治療所與心理諮商所的收費規範條文,要求院所收費時開立收費明細表及收據,並禁止違反主管機關公告的收費標準超額或自立名目收費,收費標準由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訂定,構成諮商者免於資訊不對稱與被超收的財務保障基礎。
你可以直接要求他們依心理師法第26條第1項開立收費明細表和收據,這是法定義務不是優待。對方拒絕或拖延,你可以向所在縣市衛生局申訴檢舉。內行人提示:要的時機是結帳當下,當場開不出來比事後補開難推託。
第26條第3項把收費標準的訂定權交給各縣市主管機關,每個縣市衛生局都有公開的心理治療所、心理諮商所收費標準,上官網就查得到。拿你的明細逐項對照,超過的部分就是違法超收。內行人提示:要查的是診所所在地的縣市,不是你的戶籍地。
目前多數自費心理諮商不在健保給付範圍,屬自費項目,正因如此才更需要第26條的收費透明保護。內行人提示:醫院附設精神科、身心科若由醫師看診可能有健保,純諮商所的自費諮商通常沒有,費用結構完全不同。(本數據請以現行法與健保署最新公告為準)
規範心理治療所、心理諮商所收費要開明細與收據,且不得違反縣市公告收費標準超額或自立名目收費。
明細表列出每項費用項目與金額供對帳,收據是已付款的證明;第26條第1項要求兩者都要開立。
院所自行創設未經主管機關核定的收費項目,例如自訂個案管理費,屬第26條第2項禁止的違法收費。
依第26條第3項由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衛生局)訂定並公告,任何人都查得到。
當場依第26條第1項要求開立明細與收據,拒絕或拖延就向所在縣市衛生局申訴檢舉。
上診所所在地縣市衛生局網站查公告收費標準,拿明細逐項對照,超過或多出的名目即屬違法。
向衛生局檢舉啟動行政裁罰,超收金額另依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請求返還,保留刷卡與對話佐證。
向衛生局行政檢舉本身不需繳費,由主管機關查處;返還超收費用若走民事,才有裁判費問題。
兩者都採收費明細與標準揭示框架,但心理諮商所適用心理師法第26條,標準由地方衛生局訂定。
| 比較面向 | compliant | violation |
|---|---|---|
| 收費明細表與收據 | 每次收費主動開立 | 只給刷卡簽單或口頭報價(違反第1項) |
| 收費金額 | 在縣市公告收費標準範圍內 | 超過公告標準上限(違反第2項) |
| 收費名目 | 依核定項目收費 | 自立個案管理費等未核定名目(違反第2項) |
心理治療所或心理諮商所收取費用,應開給收費明細表及收據。 心理治療所或心理諮商所不得違反收費標準,超額或自立名目收費。 前項收費標準,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規定心理治療所或心理諮商所收取費用﹐有開給收費明細表及收據之義務﹐以維病人權益。 二、心理治療所或心理諮商所收費宜有一定之標準﹐其收費標準﹐因須考慮地區之差異性﹐爰於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其不得違反收費標準﹐超額或自立名目收費﹔收費標準授權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一、第一項規定心理治療所或心理諮商所收取費用﹐有開給收費明細表及收據之義務﹐以維病人權益。 二、心理治療所或心理諮商所收費宜有一定之標準﹐其收費標準﹐因須考慮地區之差異性﹐爰於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其不得違反收費標準﹐超額或自立名目收費﹔收費標準授權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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