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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理師法 第 2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心理治療所或心理諮商所收取費用,應開給收費明細表及收據。
  2. 心理治療所或心理諮商所不得違反收費標準,超額或自立名目收費。
  3. 前項收費標準,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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