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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理師法 第 2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心理治療所或心理諮商所之廣告內容,以下列事項為限: 一、心理治療所或心理諮商所之名稱、開業執照字號、地址、電話及交通路線。 二、臨床心理師、諮商心理師之姓名及其證書字號。 三、業務項目。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容許登載或宣播之事項。
  2. 心理治療所或心理諮商所,不得為心理治療或心理諮商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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