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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理師法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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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心理治療所或心理諮商所不得以不正當方法,招攬業務。
  2. 2.心理師及其執業機構之人員,不得利用業務上之機會,獲取不正當利益。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心理師法第28條禁止心理治療所、諮商所以不正當方法招攬業務,並禁止心理師及機構人員利用業務機會獲取不正當利益。

Q · 心理師在諮商時順便推銷課程或產品,違法嗎?

可能違法,要看是否利用業務機會牟利

依心理師法第28條第2項,心理師及其執業機構人員不得利用業務上之機會獲取不正當利益。若諮商師在個案脆弱依賴的療程中,系統性推銷自家高價課程、轉介有回扣的診所或導購保健品,即可能違反本條;判斷重點不是「他有沒有賺到錢」,而是「他有沒有利用個案正在信任他這個機會」。第1項同時禁止機構以不正當方法(假體驗價、製造焦慮逼續約)招攬業務。

白話解讀

你以為走進心理諮商所,賣的就是「聊一個小時」這件單純的事?這條法律假設的是另一種現實:當一個人坐在你對面、握著你最脆弱的內心話,他其實握著一個可以變現的東西,叫「你的信任」。第28條同時鎖兩件事,一是機構不能用不正當方法招攬你(假體驗價、製造焦慮逼你續約、用話術讓你以為「不諮商會很慘」),二是諮商師和員工不能利用業務上的機會撈不正當利益(在療程中推銷自己的課程、轉介給有回扣的醫美、把你導去買保健品或靈修產品)。重點不是「他賺錢」,而是他利用了「你正在脆弱、正在信任他」這個時間差去賺。看懂這條的你,下次在諮商室裡聽到任何「順便」的推薦,腦中會自動亮一盞燈。

法律定性

心理師法第28條是針對心理治療所、心理諮商所及其人員的行銷與利益迴避規範,分兩項:第1項禁止機構以不正當方法招攬業務,第2項禁止心理師及執業機構人員利用業務上之機會獲取不正當利益,核心在於防止專業者濫用個案的信任與脆弱狀態牟取私利。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心理師在諮商時推薦我買他的書或課程,這樣違法嗎?

關鍵在有沒有利用業務上的機會獲取不正當利益。單純提到一本參考書、沒有對價也非系統性導購,通常不算。但如果他在你脆弱依賴他的時候,反覆推銷自家高價課程、製造不買就好不了的壓力,就可能違反第28條第2項。判斷標準不是他有沒有賺到,而是他有沒有利用你正在信任他這件事。

Q2看到免費體驗、保證有效的心理諮商廣告,可以信嗎?

要警覺。心理諮商的本質無法保證有效,這類絕對化承諾本身就接近不正當招攬手法,常見套路是用免費把你引進門,再用焦慮逼你簽長約。合法的諮商所通常不會承諾療效,也不會在你第一次就被要求簽高額長期方案。

Q3遇到心理諮商所不當推銷要向誰申訴?

先保存推銷對話、文宣、收費方案與刷卡單並標註日期,確認機構全名與開業執照字號,再向諮商所所在地的直轄市或縣市衛生局提出申訴檢舉。若已付款且屬被誘導,可同時向消保官申訴調解主張退費。

Q4心理師法第28條是什麼?

規範心理諮商機構與人員的兩條紅線:機構不得不正當招攬、人員不得利用業務機會牟取不正當利益。

Q5什麼叫不正當方法招攬業務?

假免費體驗、保證一定有效、製造焦慮逼簽長約、轉介獎金誘導等手段,用甜頭引門再用恐懼留人。

Q6什麼是利用業務上之機會獲取不正當利益?

藉執行業務接觸個案、掌握其脆弱信任的時機,推銷自家產品、拿回扣或導購牟取本不該得的好處。

Q7第1項和第2項規範對象差在哪?

第1項管機構的招攬手段,第2項管心理師及機構人員的利益迴避,兩者可同時被啟動。

Q8心理諮商被推銷怎麼辦?

先保存推銷對話、文宣、收費方案與刷卡單並標日期,確認機構全名與執照字號,再向衛生局申訴。

Q9違反第28條怎麼申訴檢舉?

向諮商所所在地的直轄市或縣市衛生局提出申訴,附上客觀證據顯示系統性手法,而非單方感受。

Q10被誘導付款的諮商費能拿回多少?

可主張消費爭議向消保官申訴調解,退費金額視誘導程度、已提供服務次數與契約條款而定。

Q11怎麼證明諮商師是系統性推銷?

蒐集多次推銷話術截圖、是否每個個案都被推同一商品、收費與轉介金流紀錄,證明非偶發。

Q12第28條 vs 第27條廣告限制差在哪?

第27條管廣告內容能寫什麼,第28條管招攬手段與利益迴避,一個看靜態文案、一個看動態行為。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art28_solicitart28_gainart27_ad
規範對象機構招攬手段(第1項)心理師及人員利益迴避(第2項)機構廣告內容(第27條)
禁止核心不正當方法招攬利用業務機會牟取不正當利益廣告內容逾越法定項目
典型樣態假體驗價、製造焦慮逼續約療程中推銷高價課程、回扣轉介誇大療效、刊登法定外資訊

art28_solicit

規範對象
機構招攬手段(第1項)
禁止核心
不正當方法招攬
典型樣態
假體驗價、製造焦慮逼續約

art28_gain

規範對象
心理師及人員利益迴避(第2項)
禁止核心
利用業務機會牟取不正當利益
典型樣態
療程中推銷高價課程、回扣轉介

art27_ad

規範對象
機構廣告內容(第27條)
禁止核心
廣告內容逾越法定項目
典型樣態
誇大療效、刊登法定外資訊

立法沿革 1

(0901031 制定)

心理治療所或心理諮商所不得以不正當方法,招攬業務。   心理師及其執業機構之人員,不得利用業務上之機會,獲取不正當利益。

立法理由為防止心理治療所或心理諮商所以不正當方法招攬業務﹐爰為本條規定。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901031 制定)

為防止心理治療所或心理諮商所以不正當方法招攬業務﹐爰為本條規定。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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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理師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心理師法第 28 條規定:「心理治療所或心理諮商所不得以不正當方法,招攬業務。心理師及其執業機構之人員,不得利用業務上之機會…」(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心理師法第 2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心理師法第 28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