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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全國法規

心理師法 第 2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心理治療所或心理諮商所不得以不正當方法,招攬業務。
  2. 心理師及其執業機構之人員,不得利用業務上之機會,獲取不正當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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