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心理師法第28條禁止心理治療所、諮商所以不正當方法招攬業務,並禁止心理師及機構人員利用業務機會獲取不正當利益。
Q · 心理師在諮商時順便推銷課程或產品,違法嗎?
可能違法,要看是否利用業務機會牟利
依心理師法第28條第2項,心理師及其執業機構人員不得利用業務上之機會獲取不正當利益。若諮商師在個案脆弱依賴的療程中,系統性推銷自家高價課程、轉介有回扣的診所或導購保健品,即可能違反本條;判斷重點不是「他有沒有賺到錢」,而是「他有沒有利用個案正在信任他這個機會」。第1項同時禁止機構以不正當方法(假體驗價、製造焦慮逼續約)招攬業務。
你以為走進心理諮商所,賣的就是「聊一個小時」這件單純的事?這條法律假設的是另一種現實:當一個人坐在你對面、握著你最脆弱的內心話,他其實握著一個可以變現的東西,叫「你的信任」。第28條同時鎖兩件事,一是機構不能用不正當方法招攬你(假體驗價、製造焦慮逼你續約、用話術讓你以為「不諮商會很慘」),二是諮商師和員工不能利用業務上的機會撈不正當利益(在療程中推銷自己的課程、轉介給有回扣的醫美、把你導去買保健品或靈修產品)。重點不是「他賺錢」,而是他利用了「你正在脆弱、正在信任他」這個時間差去賺。看懂這條的你,下次在諮商室裡聽到任何「順便」的推薦,腦中會自動亮一盞燈。
心理師法第28條是針對心理治療所、心理諮商所及其人員的行銷與利益迴避規範,分兩項:第1項禁止機構以不正當方法招攬業務,第2項禁止心理師及執業機構人員利用業務上之機會獲取不正當利益,核心在於防止專業者濫用個案的信任與脆弱狀態牟取私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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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在有沒有利用業務上的機會獲取不正當利益。單純提到一本參考書、沒有對價也非系統性導購,通常不算。但如果他在你脆弱依賴他的時候,反覆推銷自家高價課程、製造不買就好不了的壓力,就可能違反第28條第2項。判斷標準不是他有沒有賺到,而是他有沒有利用你正在信任他這件事。
要警覺。心理諮商的本質無法保證有效,這類絕對化承諾本身就接近不正當招攬手法,常見套路是用免費把你引進門,再用焦慮逼你簽長約。合法的諮商所通常不會承諾療效,也不會在你第一次就被要求簽高額長期方案。
先保存推銷對話、文宣、收費方案與刷卡單並標註日期,確認機構全名與開業執照字號,再向諮商所所在地的直轄市或縣市衛生局提出申訴檢舉。若已付款且屬被誘導,可同時向消保官申訴調解主張退費。
規範心理諮商機構與人員的兩條紅線:機構不得不正當招攬、人員不得利用業務機會牟取不正當利益。
假免費體驗、保證一定有效、製造焦慮逼簽長約、轉介獎金誘導等手段,用甜頭引門再用恐懼留人。
藉執行業務接觸個案、掌握其脆弱信任的時機,推銷自家產品、拿回扣或導購牟取本不該得的好處。
第1項管機構的招攬手段,第2項管心理師及機構人員的利益迴避,兩者可同時被啟動。
先保存推銷對話、文宣、收費方案與刷卡單並標日期,確認機構全名與執照字號,再向衛生局申訴。
向諮商所所在地的直轄市或縣市衛生局提出申訴,附上客觀證據顯示系統性手法,而非單方感受。
可主張消費爭議向消保官申訴調解,退費金額視誘導程度、已提供服務次數與契約條款而定。
蒐集多次推銷話術截圖、是否每個個案都被推同一商品、收費與轉介金流紀錄,證明非偶發。
第27條管廣告內容能寫什麼,第28條管招攬手段與利益迴避,一個看靜態文案、一個看動態行為。
| 比較面向 | art28_solicit | art28_gain | art27_ad |
|---|---|---|---|
| 規範對象 | 機構招攬手段(第1項) | 心理師及人員利益迴避(第2項) | 機構廣告內容(第27條) |
| 禁止核心 | 不正當方法招攬 | 利用業務機會牟取不正當利益 | 廣告內容逾越法定項目 |
| 典型樣態 | 假體驗價、製造焦慮逼續約 | 療程中推銷高價課程、回扣轉介 | 誇大療效、刊登法定外資訊 |
心理治療所或心理諮商所不得以不正當方法,招攬業務。 心理師及其執業機構之人員,不得利用業務上之機會,獲取不正當利益。
立法理由為防止心理治療所或心理諮商所以不正當方法招攬業務﹐爰為本條規定。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為防止心理治療所或心理諮商所以不正當方法招攬業務﹐爰為本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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