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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理師法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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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理治療所或心理諮商所應依法令規定或依主管機關之通知,提出報告;並接受主管機關對其人員、設備、衛生、安全、收費情形、作業等之檢查及資料蒐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心理師法第 29 條規定,心理治療所與心理諮商所須提出報告並接受主管機關對人員、設備、收費等之檢查,不得規避。

Q · 心理諮商所可以拒絕衛生局檢查嗎?

不行,接受檢查是法定義務,拒絕會被處罰

依心理師法第 29 條,心理治療所與心理諮商所應依主管機關通知提出報告,並接受對人員資格、設備、衛生、安全、收費情形、作業流程的檢查及資料蒐集。「接受」是法定義務不是選項,以「不方便」或「保護個案隱私」為由規避、妨礙或拒絕,會被依罰則章處以罰鍰,且不配合的態度會直接影響後續裁罰輕重。

白話解讀

心理諮商所給人的印象是一個安靜、私密、外人進不去的空間。但這條法律在那扇門上開了一個官方的孔:主管機關(衛生局)可以要求諮商所提出報告,可以直接派人檢查它的人員有沒有證照、設備合不合格、環境衛不衛生、收費有沒有亂來,甚至蒐集它的營運資料。重點是「接受」兩個字,它是義務不是選項,諮商所不能說「這是我的隱私不給看」。對開業的心理師來說,這條決定了你的診所永遠處在可被檢查的狀態;對來談的個案來說,這條是你被亂收費或遇到密醫時,能讓政府真的走進那扇門的依據。

法律定性

心理師法第 29 條為行政監督性規範,課予心理治療所與心理諮商所兩項義務:依主管機關通知提出業務報告,以及接受主管機關對其人員資格、設備、衛生、安全、收費情形與作業流程的檢查與資料蒐集,構成主管機關對心理服務機構的法定稽查依據。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心理諮商所可以拒絕衛生局檢查嗎?

不行。心理師法第29條把「接受檢查及資料蒐集」訂為義務,不是可以協商的選項。以「不方便」「要保護個案隱私」為由規避、妨礙或拒絕,依罰則章會被處罰鍰,且配合與否會直接影響後續裁罰輕重。

Q2政府連個案的諮商紀錄都能看,那保密義務還有意義嗎?

有,但要分清楚對象。保密義務防的是無關第三人擅自取得資料;主管機關依第29條的檢查與資料蒐集是法定例外,目的限於監督管理。被檢查時可留意蒐集範圍是否與檢查目的相稱,超出目的的要求,受檢者有立場請對方載明法律依據。

Q3我是個案,覺得諮商所亂收費,告它有用還是檢舉有用?

兩條路可並行。民事可請求返還溢收費用但耗時;檢舉走第29條的「收費情形」檢查,由主管機關直接介入,壓力更即時。先檢舉留下行政查核紀錄,這份紀錄反過來能成為民事求償的有力佐證。

Q4心理師法第29條是什麼?

課予心理治療所與心理諮商所提出報告、並接受主管機關對人員、設備、衛生、收費、作業等檢查與資料蒐集的義務,是衛生局稽查諮商所的法定依據。

Q5衛生局檢查心理諮商所會查哪些項目?

人員資格、設備、衛生、安全、收費情形、作業流程,範圍涵蓋整個營運模式而不只硬體設備。

Q6什麼叫「規避、妨礙或拒絕」檢查?

以「不方便」「改天再來」等消極手段拖延,或不在期限內提報告、不提供文件,都可能被認定為規避妨礙。

Q7報告義務與檢查義務差在哪?

報告是依通知主動提出書面業務資料;檢查是主管機關派員到場查核人員、設備、收費,兩者都不可拒絕。

Q8心理諮商所被檢查要準備什麼?

證照、開業執照、收費標準核定文件、業務紀錄與報告,在稽查人員到場前備齊主動提供,降低被認定規避的風險。

Q9覺得心理諮商所亂收費怎麼檢舉?

備妥收據與事證,向諮商所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衛生局檢舉,明確指出要查「收費情形」,要求依本條檢查並回覆處理結果。

Q10懷疑諮商所有無照人員怎麼辦?

向衛生局檢舉「人員資格」,衛生局可依本條進場檢查人員證照,諮商所無權拒絕。

Q11怎麼證明諮商所超收費用?

保留收據、收費明細表、與揭示的收費標準核定文件比對,行政查核紀錄可作為後續求償佐證。

Q12向衛生局檢舉 vs 民事訴訟哪個有利?

檢舉走本條行政檢查,主管機關介入即時、壓力直接;民事可請求返還溢收費用但耗時。先檢舉留紀錄再求償,順序對了事半功倍。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option_a_labeloption_aoption_b_labeloption_b
啟動方式向衛生局檢舉(本條行政檢查)提出檢舉,由主管機關依本條進場查核收費情形民事訴訟請求返還溢收費用自行蒐證後向法院起訴
速度與壓力向衛生局檢舉(本條行政檢查)介入即時,對諮商所的監理壓力直接民事訴訟請求返還溢收費用程序耗時、需自負舉證
證據價值向衛生局檢舉(本條行政檢查)行政查核紀錄可作為後續求償佐證民事訴訟請求返還溢收費用可取得執行名義直接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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啟動方式
向衛生局檢舉(本條行政檢查)
速度與壓力
向衛生局檢舉(本條行政檢查)
證據價值
向衛生局檢舉(本條行政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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啟動方式
提出檢舉,由主管機關依本條進場查核收費情形
速度與壓力
介入即時,對諮商所的監理壓力直接
證據價值
行政查核紀錄可作為後續求償佐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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啟動方式
民事訴訟請求返還溢收費用
速度與壓力
民事訴訟請求返還溢收費用
證據價值
民事訴訟請求返還溢收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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啟動方式
自行蒐證後向法院起訴
速度與壓力
程序耗時、需自負舉證
證據價值
可取得執行名義直接求償

立法沿革 1

(0901031 制定)

心理治療所或心理諮商所應依法令規定或依主管機關之通知,提出報告;並接受主管機關對其人員、設備、衛生、安全、收費情形、作業等之檢查及資料蒐集。

立法理由為加強對心理治療所或心理諮商所之管理﹐以維護其服務品質﹐保障病人權益﹐爰規定本條。

  • 法令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0901031 制定)

為加強對心理治療所或心理諮商所之管理﹐以維護其服務品質﹐保障病人權益﹐爰規定本條。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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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理師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心理師法第 29 條規定:「心理治療所或心理諮商所應依法令規定或依主管機關之通知,提出報告;並接受主管機關對其人員、設備、衛…」(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心理師法第 2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心理師法第 29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