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理治療所或心理諮商所應依法令規定或依主管機關之通知,提出報告;並接受主管機關對其人員、設備、衛生、安全、收費情形、作業等之檢查及資料蒐集。
重點摘要心理師法第 29 條規定,心理治療所與心理諮商所須提出報告並接受主管機關對人員、設備、收費等之檢查,不得規避。
Q · 心理諮商所可以拒絕衛生局檢查嗎?
不行,接受檢查是法定義務,拒絕會被處罰
依心理師法第 29 條,心理治療所與心理諮商所應依主管機關通知提出報告,並接受對人員資格、設備、衛生、安全、收費情形、作業流程的檢查及資料蒐集。「接受」是法定義務不是選項,以「不方便」或「保護個案隱私」為由規避、妨礙或拒絕,會被依罰則章處以罰鍰,且不配合的態度會直接影響後續裁罰輕重。
心理諮商所給人的印象是一個安靜、私密、外人進不去的空間。但這條法律在那扇門上開了一個官方的孔:主管機關(衛生局)可以要求諮商所提出報告,可以直接派人檢查它的人員有沒有證照、設備合不合格、環境衛不衛生、收費有沒有亂來,甚至蒐集它的營運資料。重點是「接受」兩個字,它是義務不是選項,諮商所不能說「這是我的隱私不給看」。對開業的心理師來說,這條決定了你的診所永遠處在可被檢查的狀態;對來談的個案來說,這條是你被亂收費或遇到密醫時,能讓政府真的走進那扇門的依據。
心理師法第 29 條為行政監督性規範,課予心理治療所與心理諮商所兩項義務:依主管機關通知提出業務報告,以及接受主管機關對其人員資格、設備、衛生、安全、收費情形與作業流程的檢查與資料蒐集,構成主管機關對心理服務機構的法定稽查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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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行。心理師法第29條把「接受檢查及資料蒐集」訂為義務,不是可以協商的選項。以「不方便」「要保護個案隱私」為由規避、妨礙或拒絕,依罰則章會被處罰鍰,且配合與否會直接影響後續裁罰輕重。
有,但要分清楚對象。保密義務防的是無關第三人擅自取得資料;主管機關依第29條的檢查與資料蒐集是法定例外,目的限於監督管理。被檢查時可留意蒐集範圍是否與檢查目的相稱,超出目的的要求,受檢者有立場請對方載明法律依據。
兩條路可並行。民事可請求返還溢收費用但耗時;檢舉走第29條的「收費情形」檢查,由主管機關直接介入,壓力更即時。先檢舉留下行政查核紀錄,這份紀錄反過來能成為民事求償的有力佐證。
課予心理治療所與心理諮商所提出報告、並接受主管機關對人員、設備、衛生、收費、作業等檢查與資料蒐集的義務,是衛生局稽查諮商所的法定依據。
人員資格、設備、衛生、安全、收費情形、作業流程,範圍涵蓋整個營運模式而不只硬體設備。
以「不方便」「改天再來」等消極手段拖延,或不在期限內提報告、不提供文件,都可能被認定為規避妨礙。
報告是依通知主動提出書面業務資料;檢查是主管機關派員到場查核人員、設備、收費,兩者都不可拒絕。
證照、開業執照、收費標準核定文件、業務紀錄與報告,在稽查人員到場前備齊主動提供,降低被認定規避的風險。
備妥收據與事證,向諮商所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衛生局檢舉,明確指出要查「收費情形」,要求依本條檢查並回覆處理結果。
向衛生局檢舉「人員資格」,衛生局可依本條進場檢查人員證照,諮商所無權拒絕。
保留收據、收費明細表、與揭示的收費標準核定文件比對,行政查核紀錄可作為後續求償佐證。
檢舉走本條行政檢查,主管機關介入即時、壓力直接;民事可請求返還溢收費用但耗時。先檢舉留紀錄再求償,順序對了事半功倍。
| 比較面向 | option_a_label | option_a | option_b_label | option_b |
|---|---|---|---|---|
| 啟動方式 | 向衛生局檢舉(本條行政檢查) | 提出檢舉,由主管機關依本條進場查核收費情形 | 民事訴訟請求返還溢收費用 | 自行蒐證後向法院起訴 |
| 速度與壓力 | 向衛生局檢舉(本條行政檢查) | 介入即時,對諮商所的監理壓力直接 | 民事訴訟請求返還溢收費用 | 程序耗時、需自負舉證 |
| 證據價值 | 向衛生局檢舉(本條行政檢查) | 行政查核紀錄可作為後續求償佐證 | 民事訴訟請求返還溢收費用 | 可取得執行名義直接求償 |
心理治療所或心理諮商所應依法令規定或依主管機關之通知,提出報告;並接受主管機關對其人員、設備、衛生、安全、收費情形、作業等之檢查及資料蒐集。
立法理由為加強對心理治療所或心理諮商所之管理﹐以維護其服務品質﹐保障病人權益﹐爰規定本條。
為加強對心理治療所或心理諮商所之管理﹐以維護其服務品質﹐保障病人權益﹐爰規定本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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