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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理師法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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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第十條規定認可之機構,設有臨床心理或諮商心理單位或部門者,準用本章之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心理師法第30條規定,經主管機關依第10條認可、設有臨床或諮商心理單位之機構,準用第三章開業規定。

Q · 醫院、學校附設的心理單位,要遵守心理治療所那套開業規定嗎?

要。經認可且設心理單位的機構準用第三章

依心理師法第30條,只要機構經主管機關依第10條規定認可,且設有臨床心理或諮商心理單位或部門,就準用第三章全部開業規定。這代表設立登記、名稱使用、收費備查、廣告限制、紀錄製作保存、停歇業申報等義務,全部比照獨立心理治療所、心理諮商所,與招牌叫什麼無關。

白話解讀

心理師法第三章管的是「開業」,也就是獨立的心理治療所、心理諮商所怎麼設立、怎麼登記、怎麼收費、廣告能寫什麼、紀錄怎麼保存。很多人直覺以為,這套規矩只管掛著「心理治療所」招牌的獨立店面,醫院身心科、學校輔導中心、社福或企業裡附設的心理單位應該另有一套,甚至沒人管。第30條把這個誤會打掉:只要這個機構是依第10條經主管機關認可的,而且設有臨床心理或諮商心理的單位或部門,整章規定就「準用」到它身上,等於同一把尺。對機構負責人,這代表收費、廣告、紀錄保存全部要照開業診所的標準走;對來接受服務的你,這代表你享有的保障,跟去外面心理治療所完全一樣。

法律定性

心理師法第30條為準用規定,將該法第三章開業規範延伸適用於「經主管機關依第10條認可、且設有臨床心理或諮商心理單位或部門」的機構。效果是醫院、學校、社福或企業附設的合格心理單位,在設立登記、名稱使用、收費備查、廣告限制、紀錄製作保存、停歇業申報等義務上,與獨立心理治療所、心理諮商所適用相同標準。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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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在學校輔導室或醫院身心科做心理諮商,跟去外面心理諮商所有什麼不同?

在法律規範上可能沒有不同。依心理師法第30條,只要該機構經主管機關依第10條認可、且設有臨床或諮商心理單位或部門,就準用第三章開業規定,等於收費、廣告、紀錄保存都套用跟諮商所相同的標準。差別不在「機構叫什麼」,而在它有沒有經認可、有沒有設專責心理單位。

Q2機構附設的心理單位,諮商紀錄也要像診所一樣保存嗎?

是。第30條把第三章整章準用到這類機構,其中包含紀錄製作與保存的義務,所以附設的臨床或諮商心理單位,紀錄保存標準與獨立治療所相同。很多機構誤以為紀錄是「內部資料」可以隨意處理,一旦發生爭議或檢舉,沒有依規定保存紀錄本身就是裁罰與舉證不利的破口。

Q3我的機構只是「偶爾」有心理師來服務,也要準用整章嗎?

關鍵不在頻率,而在你是否「設有臨床心理或諮商心理單位或部門」、且機構經第10條認可。如果只是個別心理師依執業規定借用場所執業,跟機構「設立專責單位」是兩件事。界線常落在有沒有對外以該單位名義提供服務、有沒有獨立的組織編制,模糊地帶建議先向主管機關函詢。

Q4心理師法第30條是什麼?

準用規定,把第三章開業規範套用到經認可、設有心理單位的機構,等於跟獨立治療所同一把尺。

Q5「準用本章」的本章是指哪一章?

指心理師法第三章(開業),即第20至29條,涵蓋設立、名稱、收費、廣告、紀錄、停歇業全套規範。

Q6什麼叫經主管機關依第10條認可的機構?

依心理師法第10條核可、得作為心理師執業處所的醫療機構、心理治療所、諮商所或其他經認可機構。

Q7準用跟直接適用差在哪?

直接適用是條文本來就管你;準用是條文原本管治療所,第30條把它整套延伸到附設心理單位身上。

Q8怎麼判斷我的機構要不要準用第三章?

兩個要件同時成立才準用:經第10條認可+設有臨床或諮商心理單位或部門,缺一不準用。

Q9準用後機構要建立哪些合規項目?

設立登記、名稱使用、收費備查、廣告內容、紀錄製作保存、停歇業申報,逐項對照第三章建清單。

Q10被附設單位以「非治療所」拒絕調閱紀錄怎麼辦?

先確認機構是否經認可、設有心理單位,據此主張準用第三章紀錄義務,必要時向縣市衛生局申訴檢舉。

Q11怎麼證明機構落入準用範圍?

查認可文件+組織編制:是否依第10條認可、是否對外以心理單位名義提供服務、有無獨立部門。

Q12附設心理單位 vs 獨立心理治療所,規範差在哪?

規範標準相同,差別只在依據:附設單位是第30條準用,治療所是第三章直接適用。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附設心理單位(準用)獨立心理治療所/諮商所
規範依據心理師法第30條準用第三章心理師法第三章直接適用
收費備查須比照治療所標準須備查
廣告限制受第27條內容限制拘束受第27條內容限制拘束
紀錄保存與治療所同標準依第25條保管
適用前提經第10條認可+設心理單位依第20、21條設立登記

附設心理單位(準用)

規範依據
心理師法第30條準用第三章
收費備查
須比照治療所標準
廣告限制
受第27條內容限制拘束
紀錄保存
與治療所同標準
適用前提
經第10條認可+設心理單位

獨立心理治療所/諮商所

規範依據
心理師法第三章直接適用
收費備查
須備查
廣告限制
受第27條內容限制拘束
紀錄保存
依第25條保管
適用前提
依第20、21條設立登記

立法沿革 1

(0901031 制定)

經主管機關依第十條規定認可之機構,設有臨床心理或諮商心理單位或部門者,準用本章之規定。

立法理由經主管機關認可之機構﹐其臨床心理或諮商心理單位或部門設置應準用本章之規定。

(0901031 制定)

經主管機關認可之機構﹐其臨床心理或諮商心理單位或部門設置應準用本章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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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理師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心理師法第 30 條規定:「經主管機關依第十條規定認可之機構,設有臨床心理或諮商心理單位或部門者,準用本章之規定。」(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心理師法第 3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心理師法第 30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