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心理師未辦執業登記即執業、繼續教育未完成或未加入公會,依心理師法第 31 條處 1 萬至 5 萬元罰鍰,並得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停業一個月至一年。
Q · 心理師沒辦執業登記就接案會怎樣?
罰 1 萬到 5 萬,還可能被勒令停業
依心理師法第 31 條第一項,違反第七條第一項執業登記義務即執業者,處新臺幣 1 萬元以上 5 萬元以下罰鍰;第二項並令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對靠接案維生者,停業等於該期間零收入,比罰鍰更致命。
你以為心理師掛了證照就能開業執業?錯了。拿到心理師證書只是第一關,真正讓你能合法收個案的,是「執業登記」這道手續。31 條就是專門懲罰那些跳過手續、或執業後沒持續維護資格的人。沒辦執業登記就接案、繼續教育沒做、執業處所沒報備、該加入公會沒加入,這些在你眼中可能只是「行政小事」,但在這條法律裡,每一項都是一萬到五萬的罰鍰起跳。更狠的是第二項:有些違規不只罰錢,還會被勒令限期改善,改不好就停業一個月到一年。對一個靠接案維生的心理師來說,停業一年等於這一年沒有收入。這條法律告訴你:在心理師這行,「有沒有資格」和「能不能執業」是兩件事,後者隨時可能因為一個疏忽被收回。
心理師法第 31 條為心理師執業管理之行政罰則條文,針對未辦執業登記、繼續教育未完成、未依規定執業處所、未加入公會等違規行為,設定罰鍰、限期改善與停業處分三層手段;第三項另就公會拒絕合格者入會課予按日連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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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第七條第一項規定要先辦執業登記、領執業執照才能執業,違反就落入第31條第一項,1萬到5萬罰鍰,且第二項會令限期改善,不補辦就停業一個月到一年。正確順序是先完成執業登記,再開放預約接案。
不一定。違反第七、八、十一、十二條第一項類,第二項除罰鍰還會令限期改善,只繳錢不補正違規狀態,期限一到升級為停業處分。真正讓事情結束的是補正完成,不是繳完罰鍰。
不一樣。第三項專門針對公會違反第十二條第二項不得拒絕具會員資格者入會,由人民團體主管機關處1萬到5萬罰鍰並令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按日連續處罰,金額會滾雪球,公會收到通知須立刻處理入會爭議。
落入心理師法第31條第一項,1萬至5萬元罰鍰,並令限期改善,不補辦執業登記者停業一個月至一年。
罰鍰是錢、限期改善是給補正機會、停業是補不好才升級的最重手段,三層遞進。
主管機關於裁罰外命你在期限內補正違規狀態,屆期未改善得升級停業處分。
罰鍰是一次性金錢處分,停業是一個月到一年禁止執業,對靠接案維生者衝擊遠大於罰鍰。
領證書→備齊文件→向執業所在地衛生局申請執業登記、領執業執照→加入公會→才能合法接案。
先看清被認定違反哪一條,於期限內確實完成補正並保留書面回函證明,這是擋下停業的關鍵。
於處分送達次日起三十日內提訴願(訴願法第十四條),裁處權時效三年(行政罰法第二十七條)。
執業登記公開可查,向心理師執業所在地衛生局確認其執業登記是否在有效狀態。
報備類補做即可、無附帶停業;登記/繼續教育/處所/入會類則罰鍰加限期改善,未改善升級停業。
| 違規類型 | 罰鍰 | 附帶處分 | 依據 |
|---|---|---|---|
| 未辦執業登記(§7Ⅰ)/繼續教育未完成(§8Ⅰ)/執業處所違規/未入會(§12Ⅰ) | 1 萬–5 萬元 | 令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處停業 1 個月–1 年 | 第 31 條第 1、2 項 |
| 歇業停業變更未報備類 | 1 萬–5 萬元 | 補做即可,無附帶停業 | 第 31 條第 1 項 |
| 公會拒絕合格者入會(§12Ⅱ) | 1 萬–5 萬元(對公會) | 令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按日連續處罰 | 第 31 條第 3 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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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第七條第一項、第八條第一項、第十條、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十二條第一項或第十五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第七條第一項、第八條第一項、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者,除依前項規定處罰外,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 臨床心理師公會或諮商心理師公會違反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者,由人民團體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日連續處罰。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規定臨床心理師違反第七條第一項﹐未申請執業登記即執業﹔違反第八條第一項﹐未辦理執業執照更新﹔違反第十條﹐非在主管機關核准登記之場所執業﹔違反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其執業情況變更未依限報核﹔違反第十二條第一項﹐執業未加入公會﹔或違反第十五條﹐未製作紀錄者﹐均處以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二、第二項規定臨床心理師或諮商心理師違反第七條第一項﹐未申請執業登記即執業﹔違反第八條第一項﹐未辦理執業執照更新﹔違反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其執業情況變更未依限報核﹔或違反第十二條第一項﹐執業未加入公會者﹐對同一違反行為﹐經依第一項處罰及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遵行者﹐處以停業處分。 三、第三項規定臨床心理師公會或諮商心理師公會違反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拒絕具有會員資格者入會之處罰。
一、第一項規定臨床心理師違反第七條第一項﹐未申請執業登記即執業﹔違反第八條第一項﹐未辦理執業執照更新﹔違反第十條﹐非在主管機關核准登記之場所執業﹔違反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其執業情況變更未依限報核﹔違反第十二條第一項﹐執業未加入公會﹔或違反第十五條﹐未製作紀錄者﹐均處以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二、第二項規定臨床心理師或諮商心理師違反第七條第一項﹐未申請執業登記即執業﹔違反第八條第一項﹐未辦理執業執照更新﹔違反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其執業情況變更未依限報核﹔或違反第十二條第一項﹐執業未加入公會者﹐對同一違反行為﹐經依第一項處罰及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遵行者﹐處以停業處分。 三、第三項規定臨床心理師公會或諮商心理師公會違反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拒絕具有會員資格者入會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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