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理師執業以一處為限,並應在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登記之醫療機構、心理治療所、心理諮商所或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之機構為之。但機構間之支援或經事先報准者,不在此限。
重點摘要心理師法第10條規定心理師執業以一處為限,須在核准登記的醫療機構、心理治療所或心理諮商所為之,但機構間支援或事先報准者不在此限。
Q · 心理師可以同時在好幾個地方執業嗎?
原則一處,但機構間支援或事先報准可例外。
依心理師法第10條,心理師執業以一處為限,且必須在主管機關核准登記的醫療機構、心理治療所、心理諮商所或其他經認可的機構為之。但但書保留彈性:機構間的支援,或經事先報准者,不受一處為限的限制。對個案而言,這代表你接受服務的心理師有一個明確、可被追蹤與追責的執業據點。
想找心理師,你可能在好幾個地方看過同一個名字:A 諮商所、B 診所、C 線上平台。但第10條畫了一條線:心理師執業以一處為限。原則上一個心理師只能在一個經核准登記的機構執業,而且必須是醫療機構、心理治療所、心理諮商所,或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的場所。為什麼要這樣限制?因為心理治療需要穩定、可被監督的環境,到處掛牌容易變成靠行或人頭,個案的權益和紀錄也難以管理。但法律也留了彈性:但書允許機構間的支援,或經事先報准的情形,讓真正有跨機構需求的合作仍能合法進行。對你來說,這條確保你找的心理師有一個明確、可追蹤的執業據點。
心理師法第10條為心理師執業處所的管制規範,確立「執業以一處為限」原則,要求心理師在核准登記的醫療機構、心理治療所或心理諮商所執業,並以但書(機構間支援、事先報准)開放受控的跨機構彈性,目的在於確保諮商紀錄與責任歸屬集中於單一可監督據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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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則上不行。第10條規定執業以一處為限,必須在核准登記的醫療機構、心理治療所、心理諮商所或其他經認可的機構執業,但但書允許機構間支援或事先報准的例外。內行人提示:你在不同平台看到同一位心理師,不代表他違規,但合法的跨機構服務一定走過報准程序,這是你判斷的依據。
線上服務仍須附麗於心理師登記的合法執業機構,並符合主管機關對通訊心理諮商的相關規範,不是脫離第10條的灰色地帶;跨機構或跨地點提供,要看是否符合但書的支援或報准。內行人提示:選擇線上諮商平台時,確認背後的心理師有實體合法執業登記,比只看平台介面專不專業更重要。
指心理師在自己登記的執業機構之外,因合作、代班、特定方案等需要,到另一機構提供短期或特定的協助,屬第10條但書允許的例外,通常仍需符合報准等程序。內行人提示:支援是例外不是常態,若一位心理師長期固定在兩處接案卻只稱支援,可能已超出但書範圍。
原則不行,執業以一處為限;機構間支援或事先報准是合法例外。
規範心理師執業處所,確立一處為限原則,並以但書開放機構間支援與報准的彈性。
在登記機構外因合作或代班到他機構短期協助,屬但書例外,通常仍需報准。
跨處執業前向主管機關申請並取得核准的程序,是但書合法化的關鍵。
確認他在你預約的機構有正式執業登記,而非偶爾來支援的外部人員。
走但書路徑:符合機構間支援要件,或事先向主管機關報准並取得書面。
保留服務與收費紀錄並標明地點,向當地衛生局檢舉。
依執業登記規定向所在地主管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後始得在新處執業。
一處為限是原則,支援是但書例外;支援多為短期且通常須報准,長期固定恐越界。
| 情形 | 是否合法 | 需要程序 | 責任歸屬 |
|---|---|---|---|
| 在登記機構執業 | 合法(原則) | 完成執業登記 | 登記機構 |
| 機構間支援 | 合法(但書例外) | 符合支援要件、多須報准 | 依支援事實認定 |
| 事先報准的跨處執業 | 合法(但書例外) | 事先取得主管機關核准 | 依報准範圍認定 |
| 未報准的第二處執業 | 違規 | 無 | 可能裁罰 |
心理師執業以一處為限,並應在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登記之醫療機構、心理治療所、心理諮商所或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之機構為之。但機構間之支援或經事先報准者,不在此限。
立法理由為加強執業管理﹐有必要嚴格限制心理師之執業處所﹐爰為本條規定。
為加強執業管理﹐有必要嚴格限制心理師之執業處所﹐爰為本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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