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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理師法 第 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心理師歇業或停業時,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報請原發執業執照機關備查。
  2. 心理師變更執業處所或復業者,準用第七條關於執業之規定。
  3. 心理師死亡者,由原發執業執照機關註銷其執業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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