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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理師法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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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心理師執業,應加入所在地臨床心理師或諮商心理師公會。
  2. 2.臨床心理師或諮商心理師公會,不得拒絕具有會員資格者入會。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心理師執業前必須先加入執業所在地的臨床或諮商心理師公會,未入會即執業屬違法;公會不得拒絕具會員資格者入會。

Q · 考過心理師證照後,一定要加入公會才能執業嗎?

要,須先入會才能合法執業

依心理師法第十二條第一項,心理師執業應加入執業所在地的臨床心理師或諮商心理師公會,這是強制規定,與是否領有證照是兩件事。證照證明「有資格」,入會才讓你「能合法開工」,順序是先入會、再執業。第二項則反向保護申請人:公會不得拒絕具會員資格者入會,只要資格齊備,入會是權利而非公會可否決的恩惠。

白話解讀

考過國家考試、領到證書,你以為自己就能掛牌看個案了?在台灣,這中間還卡著一道你可能沒料到的門:你必須加入「執業所在地」的臨床心理師或諮商心理師公會,否則一天班都不能合法上。這不是建議,是強制。很多剛取得資格的人栽在這裡,以為入會是「之後再說」的事,結果在還沒入會的狀態下執業,等於踩線。但這條也偷偷站在你這邊:第二項規定公會「不得拒絕」具有會員資格的人入會。換句話說,公會不能用人情、派系、或任何理由把你擋在門外,只要你資格齊備,入會是你的權利,他們沒有否決權。

法律定性

心理師法第十二條為心理師執業的會籍義務規範,包含兩個面向:其一,心理師執業應加入執業所在地的臨床心理師或諮商心理師公會,會籍是合法執業的前提要件;其二,公會對具備會員資格者不得拒絕入會,用以防止專業團體以人情、派系或其他理由排擠同業,使強制入會不致淪為少數人把持會籍的工具。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我有心理師證照了,一定要加入公會才能執業嗎?

是的。第十二條第一項明文「心理師執業,應加入所在地臨床心理師或諮商心理師公會」,這是強制規定,不是選擇。沒入會就執業屬於違法狀態,與你有沒有證照是兩回事。內行人提示:證照是「資格」,入會是「執業許可的一環」,兩者缺一不可。剛取得資格的新人最常卡在誤以為入會可以慢慢來。

Q2公會可以因為我得罪過某些人就不讓我入會嗎?

不行。第十二條第二項明文規定公會「不得拒絕具有會員資格者入會」。只要你具備法定會員資格,入會是你的權利,公會沒有挑人的權力。內行人提示:如果遇到拖延或刁難,直接書面援引這一項並要求限期受理,必要時向公會的主管機關申訴。這條第二項就是專門防止專業團體靠排擠把人擋在門外。

Q3臨床和諮商心理師的公會是同一個嗎?跨縣市要怎麼辦?

不是。本條把兩類心理師對應到各自的公會(臨床心理師公會、諮商心理師公會),你依自己的類別加入;而且綁的是「所在地」公會,跨縣市執業時應留意會籍是否需配合所在地調整。內行人提示:搬遷或同時在多縣市接案的人,務必確認自己在每個實際執業地的會籍合規,別假設一張會員證全國通用。

Q4心理師一定要加入公會嗎?

要。第十二條第一項是強制規定,執業前須加入執業所在地的臨床或諮商心理師公會,與是否領有證照是兩件事。

Q5心理師強制入會和執業登記差在哪?

入會(第12條)是加入職業團體實現專業自律;執業登記(第7條)是向主管機關取得執業執照。兩者都是合法執業前提,缺一不可。

Q6什麼叫公會不得拒絕入會?

對具備法定會員資格者,公會無准駁裁量權,不得以人情、派系或其他理由排擠,入會是申請人的權利。

Q7臨床心理師公會和諮商心理師公會差在哪?

兩類心理師對應各自的公會,依自己的類別加入;會籍綁的是執業所在地,不是全國通用。

Q8心理師公會入會怎麼辦?

確認類別與所在地 → 備齊證書文件 → 書面提出申請並留收件證明 → 審查繳費 → 取得會員證後再執業。

Q9公會拒絕或拖延入會怎麼處理?

書面援引第十二條第二項「不得拒絕具會員資格者入會」要求限期受理;仍拒絕可向公會主管機關申訴,並保全資格齊備文件。

Q10心理師入會大概要多久?

入會審查需作業時間,非當天完成。建議到職日往前推至少數週啟動,避免違法執業窗口。

Q11怎麼證明公會是無故拒絕?

保留書面申請收件證明、資格齊備文件,以及公會拖延或拒絕的往來紀錄,作為向主管機關申訴的反證。

Q12公會入會 vs 執業登記哪個先辦?

兩者皆為前提,實務上先完成執業登記取得執照、再完成入會,最終須兩者俱備才能合法執業。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面向公會入會(第12條)執業登記(第7條)
規範條文心理師法第12條心理師法第7條
對象機關所在地臨床/諮商心理師公會執業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性質加入職業團體(專業自律)取得執業執照(行政許可)
未完成後果未入會執業屬違法狀態未登記領照不得執業
是否合法執業前提是,缺一不可是,缺一不可

公會入會(第12條)

規範條文
心理師法第12條
對象機關
所在地臨床/諮商心理師公會
性質
加入職業團體(專業自律)
未完成後果
未入會執業屬違法狀態
是否合法執業前提
是,缺一不可

執業登記(第7條)

規範條文
心理師法第7條
對象機關
執業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性質
取得執業執照(行政許可)
未完成後果
未登記領照不得執業
是否合法執業前提
是,缺一不可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1

德國Heilberufekammergesetze der Länder(心理治療師強制加入 Psychotherapeutenkammer 之 Pflichtmitgliedschaft)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1

(0901031 制定)

心理師執業,應加入所在地臨床心理師或諮商心理師公會。   臨床心理師或諮商心理師公會,不得拒絕具有會員資格者入會。

立法理由為促進公會組織之健全發展﹐從而發揮自治之精神﹐爰參照醫師法等法規體例﹐為本條規定。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901031 制定)

為促進公會組織之健全發展﹐從而發揮自治之精神﹐爰參照醫師法等法規體例﹐為本條規定。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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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理師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心理師法第 12 條規定:「心理師執業,應加入所在地臨床心理師或諮商心理師公會。臨床心理師或諮商心理師公會,不得拒絕具有會員…」(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心理師法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心理師法第 12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