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心理師法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心理師應向執業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執業登記,領有執業執照,始得執業。
  2. 心理師應先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機構執業,接受二年以上臨床實務訓練。
  3. 第一項申請執業登記之資格、條件、應檢附文件、執業執照發給、補發、換發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