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心理師法第7條規定,心理師須先完成二年以上臨床實務訓練,並向執業所在地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執業登記、領執業執照後,始得執業。
Q · 考過心理師國考、領了證書,就能自己開業看個案嗎?
不行,要先完訓二年再登記領執照
依心理師法第7條,光有心理師證書還不能執業:必須先在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機構接受二年以上臨床實務訓練,再向執業所在地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執業登記、領取執業執照,才算合法執業。未登記就獨立接案屬無照執業,會被裁罰。
考過心理師國家考試、拿到證書,你以為就能掛牌看個案了?還沒。第7條設了兩道關卡:第一,你必須先到中央主管機關(衛福部)指定的機構,接受「二年以上」的臨床實務訓練,這是把學校理論變成實戰能力的強制過渡期。第二,要執業還得向執業所在地的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執業登記、領到執業執照,才算合法開工。沒登記就看個案,等於無照執業。這條看似是給心理師的程序規定,但它其實是你這個個案的品質保證書:坐在你對面的人,不是剛畢業就上陣的菜鳥,而是經過兩年監督訓練、且向政府正式登記過的人。
心理師法第7條為心理師執業的程序性門檻規範,建立「臨床實務訓練—執業登記—領照」三道關卡:心理師取得證書後須先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機構接受二年以上臨床實務訓練,並向執業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執業登記、領有執業執照後,始得合法執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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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行。心理師法第7條要求先在衛福部指定機構接受二年以上臨床實務訓練,之後再向執業所在地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執業登記、領執業執照,才能執業。這二年訓練是強制要件,沒跑完就獨立接案屬無照執業,會被裁罰。
要。執業登記是向執業所在地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的,等於綁定地點,不是全國通行證。換到別的縣市開業,必須重新申請當地的執業登記,搬遷前先確認新所在地衛生局的流程與文件,避免空窗期掛牌變成無照執業。
可要求對方出示執業執照,或向衛福部、地方衛生局查詢執業登記狀態。合法執業者都必須完成登記、領照。實習生或受訓中的準心理師必須在合格心理師督導下作業,不能獨立以心理師名義接案,這是分辨正規與否的關鍵。
心理師向執業所在地縣市主管機關登記執業、取得執業執照後才能合法看個案的制度,是把「有資格」變「能開工」的關卡。
證書由中央核發、證明考試及格的資格;執業執照由執業所在地縣市核發、賦予實際執業的權利,中間還夾二年實務訓練。
取得證書後須先在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機構執業、接受二年以上督導訓練,把理論轉成臨床能力的法定強制過渡期。
未完成二年訓練或未辦執業登記領照就獨立接案,即屬無照執業,由主管機關依心理師法裁罰。
完成二年實務訓練→備齊辦法規定文件→向執業所在地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執業登記→領執業執照→加入公會後執業。
申請資格、條件與應檢附文件依中央主管機關訂定辦法辦理,常見含證書、實務訓練證明、相片與規費,以當地衛生局公告為準。
不能直接掛牌,須向新所在地縣市主管機關重新申請執業登記,搬遷前先確認當地流程避免空窗期無照。
規費依各縣市標準(多為數百元),審核時程依當地衛生局作業,建議先電洽確認表單與工作日。
兩者都須依第7條完成訓練與登記領照,差別在業務範圍(第13、14條)與公會別,程序門檻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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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理師應向執業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執業登記,領有執業執照,始得執業。 心理師應先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機構執業,接受二年以上臨床實務訓練。 第一項申請執業登記之資格、條件、應檢附文件、執業執照發給、補發、換發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規定心理師執業登記程序﹐以利管理。 二、又為加強心理師之臨床訓練﹐以增進服務品質﹐爰於第二項明定心理師執業﹐應先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機構執業﹐接受二年以上臨床實務訓練。 三、心理師申請執業登記之相關辦法﹐於第三項授權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一、第一項規定心理師執業登記程序﹐以利管理。 二、又為加強心理師之臨床訓練﹐以增進服務品質﹐爰於第二項明定心理師執業﹐應先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機構執業﹐接受二年以上臨床實務訓練。 三、心理師申請執業登記之相關辦法﹐於第三項授權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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