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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理師法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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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充臨床心理師或諮商心理師;其已充任者,撤銷廢止其臨床心理師或諮商心理師證書: 一、曾受本法所定撤銷或廢止臨床心理師或諮商心理師證書處分者。 二、因業務上有關之故意犯罪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心理師法第 6 條設兩種消極資格:曾被撤銷廢止證書者、因業務上有關故意犯罪判刑確定者,不得充任心理師並撤銷證書。

Q · 心理師有前科就不能執業嗎?

不一定,只卡業務相關的故意犯罪

依心理師法第 6 條第 2 款,只有「因業務上有關之故意犯罪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者」才會被撤銷或廢止證書。與心理師業務無關的前科(例如酒駕、財產過失)不在此限。另第 1 款規定曾被撤銷或廢止證書者,屬永久消極資格,不得再取得證書。

白話解讀

找心理師談最私密的事,你會看他的學歷、評價、收費,卻很少人想到去查一件事:他的證書是不是乾淨的。心理師法第6條劃出兩種人永遠不能當心理師:一種是曾經被撤銷或廢止證書的人,另一種是因為跟業務有關的故意犯罪被判刑確定的人。注意「業務上有關」這五個字,它不是指任何犯罪,而是專指利用心理師身分或在執業過程中犯的罪,例如趁諮商關係性侵個案、洩漏個案隱私換取利益、偽造心理衡鑑報告。一旦這種判決確定,主管機關不是「可以」撤銷,是「應該」撤銷,而且依第一款,被撤銷過的人之後連重新取得證書的路都被堵死。這條保護的是坐在諮商室裡,把整個內心交出去的你。

法律定性

心理師法第 6 條為心理師資格的消極要件規定,列出兩種不得充任臨床或諮商心理師的情形:一為曾受撤銷或廢止心理師證書處分者,二為因業務上有關之故意犯罪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者;已充任者,主管機關應撤銷或廢止其證書。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心理師有前科就一定不能執業嗎?

不一定。心理師法第6條第2款只卡業務上有關之故意犯罪且判決確定。與心理師業務無關的犯罪(例如交通過失、財產糾紛),或只是被起訴還沒判決確定,都不構成消極資格。內行人提示:關鍵字是業務上有關四個字,立法者把範圍收得很窄。

Q2我發現我的心理師證書被撤銷過,他還能再幫我諮商嗎?

不能。依第6條第1款,被撤銷或廢止過證書的人是永久消極資格,不能重新取得證書。如果他還在執業,就是無照執業,服務不受任何專業規範保障。內行人提示:可到衛福部或地方衛生局查詢心理師執業登記,確認對方證照狀態,此查詢為公開資訊。

Q3心理師撤銷證書和廢止證書差在哪?

撤銷是因為當初取得證書時就有瑕疵,溯及既往讓證書自始無效;廢止是取得時合法但事後發生法定事由,向將來失效。兩者在第6條都導致同樣結果:永久不得再充任。內行人提示:對個案來說兩者實際效果一樣,那個人都不該再坐在諮商椅對面。

Q4心理師有前科可以執業嗎?

可以,只要不是業務上有關的故意犯罪且判決確定。無關前科如酒駕、過失不影響資格。

Q5心理師法第6條的消極資格是什麼?

兩款:曾被撤銷廢止證書者,及因業務上有關故意犯罪判刑確定者,皆不得充任心理師。

Q6什麼叫業務上有關之故意犯罪?

指利用心理師身分或在執業過程中故意犯的罪,例如諮商性侵、洩漏個案隱私、偽造心理衡鑑報告。

Q7撤銷證書和廢止證書差在哪?

撤銷因取得時有瑕疵自始無效,廢止因事後法定事由向將來失效,第6條下效果都是永久不得充任。

Q8怎麼查心理師證書是否有效?

至衛福部或執業所在地衛生局查詢心理師執業登記,此查詢為公開資訊。

Q9發現心理師不當行為怎麼檢舉?

保全諮商錄音對話收費紀錄,向縣市衛生局申訴檢舉,涉性侵洩密另向警方提告。

Q10怎麼觸發心理師證書被撤銷?

推動業務上有關之故意犯罪有罪判決確定,主管機關即應依第6條撤銷或廢止證書。

Q11簽諮商同意書前該確認什麼?

請對方出示現行有效的執業執照,確認其未踩第6條消極資格紅線。

Q12酒駕的心理師證書會被撤銷嗎?

不會。酒駕與心理師業務無關,不屬第6條第2款射程。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項目撤銷證書廢止證書
觸發原因取得證書時即有瑕疵(如資格造假)取得時合法,事後發生法定事由(如業務犯罪判刑)
效力時點溯及既往,自始無效向將來失效
第6條後果永久消極資格,不得再取得永久消極資格,不得再取得

撤銷證書

觸發原因
取得證書時即有瑕疵(如資格造假)
效力時點
溯及既往,自始無效
第6條後果
永久消極資格,不得再取得

廢止證書

觸發原因
取得時合法,事後發生法定事由(如業務犯罪判刑)
效力時點
向將來失效
第6條後果
永久消極資格,不得再取得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3

日本公認心理師法第3条(欠格事由)
德國Psychotherapeutengesetz (PsychThG) §§ 2–3(Approbation 欠格・取消)
美國各州 psychology licensing board 規定(與執業實質相關之犯罪定罪者撤照),無單一聯邦法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1

(0901031 制定)

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充臨床心理師或諮商心理師;其已充任者,撤銷或廢止其臨床心理師或諮商心理師證書:   一、曾受本法所定撤銷或廢止臨床心理師或諮商心理師證書處分者。   二、因業務上有關之故意犯罪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者。

立法理由一、充任臨床心理師或諮商心理師之消極資格。   二、鑑於臨床心理師或諮商心理師之專業性質特殊﹐除應具備一定水準之專業知識外﹐其本身之人格特質亦應非常健康、成熟﹐如有利用其專業知識故意陷個案當事人於不利條件之犯罪行為﹐應不堪再擔任臨床心理師或諮商心理師﹐爰於第二款規定撤銷或廢止其臨床心理師或諮商心理師資格。

  • 撤銷名詞
  • 廢止名詞
  • 故意犯名詞
(0901031 制定)

一、充任臨床心理師或諮商心理師之消極資格。   二、鑑於臨床心理師或諮商心理師之專業性質特殊﹐除應具備一定水準之專業知識外﹐其本身之人格特質亦應非常健康、成熟﹐如有利用其專業知識故意陷個案當事人於不利條件之犯罪行為﹐應不堪再擔任臨床心理師或諮商心理師﹐爰於第二款規定撤銷或廢止其臨床心理師或諮商心理師資格。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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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理師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心理師法第 6 條規定:「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充臨床心理師或諮商心理師;其已充任者,撤銷或廢止其臨床心理師或諮商心理…」(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心理師法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心理師法第 6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