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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理師法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充臨床心理師或諮商心理師;其已充任者,撤銷廢止其臨床心理師或諮商心理師證書: 一、曾受本法所定撤銷或廢止臨床心理師或諮商心理師證書處分者。 二、因業務上有關之故意犯罪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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