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領有臨床心理師或諮商心理師證書者,不得使用臨床心理師或諮商心理師之名稱。
重點摘要心理師法第 5 條規定,未領有臨床心理師或諮商心理師證書者,不得使用該兩種名稱,管制的是名稱本身,而非是否實際執業。
Q · 沒有證照可以自稱心理師嗎?
不行,無證書使用受保護名稱即違法
依心理師法第 5 條,只有領有臨床心理師或諮商心理師證書的人,才能使用「臨床心理師」或「諮商心理師」這兩個名稱。重點在於本條管制的是「名稱使用」本身,而非是否實際執行治療——只要在名片、招牌、社群或文宣上掛用這兩個頭銜招攬,縱使未做任何治療行為,仍已踩線違法。改用「心理諮詢師」「療癒師」等非法定稱呼者,往往正是因為不具備、也不能使用受保護的法定名稱。
市面上「心理諮詢師」「心理療癒師」「催眠療癒師」滿天飛,這條告訴你一個關鍵事實:只有領有臨床或諮商心理師證書的人,才能使用「臨床心理師」或「諮商心理師」這兩個名稱,沒這張證書卻自稱,就是違法。注意這條保護的是「名稱」本身,不只是「執業」。也就是說,就算對方沒實際做治療,光是在名片、招牌、社群上掛這兩個頭銜招攬,就已經踩線。這給了你一個極強的篩選工具:當你看到有人用這兩個受保護的稱呼,他幾乎不敢造假,因為冒用要罰;而那些改用「諮詢師」「療癒師」的,往往正是因為他們沒有、也不能用法定的心理師名稱。
心理師法第 5 條為名稱使用限制規範,明定「臨床心理師」與「諮商心理師」屬法定保護名稱,非領有對應證書者不得使用。其保護客體為名稱本身,與是否實際執業無涉,目的在防止民眾被未受專業訓練者的頭銜誤導,建立可辨識的專業信賴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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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很多。「諮商心理師」是受第5條保護的法定名稱,要考試領證才能用;「心理諮詢師」在台灣不是法定資格,任何人都能自稱。內行人提示:看到對方刻意用「諮詢」「療癒」而不用法定的「諮商心理師」,往往正是因為他沒有證照,這本身就是一個警訊。
違反第5條使用名稱的規定,會被主管機關裁處罰鍰(本數據請以現行法為準);如果還實際執行心理師業務,可能另涉無照執業的刑責,更重。內行人提示:名稱與執業是兩件事,光掛名就可罰,不必等到他真的做治療。
請對方提供臨床或諮商心理師證書字號,並上衛福部或地方衛生局查詢,願意提供字號的可信度高很多。內行人提示:受保護的名稱沒人敢隨便冒用,因為要罰,所以你只要堅持要證書字號,就能快速過濾掉大量無照業者。
「心理諮詢師」在台灣不是法定資格,誰都能自稱;但不能使用受第5條保護的「諮商心理師」名稱,否則違法。
名稱使用限制條款,明定只有領證者能用臨床/諮商心理師名稱,管制名稱本身而非執業行為。
僅「臨床心理師」與「諮商心理師」兩種,須領有對應證書;療癒師、諮詢師等非法定名稱不在保護範圍。
名稱保護管的是「能不能掛這個頭銜」,執業許可管的是「能不能做這項業務」,是兩件可分別違規的事。
請對方提供證書字號,向衛福部或地方衛生局查詢是否存在且有效,閃避不提供者即為警訊。
截圖保存招牌名片網頁等使用名稱證據,向業者所在地縣市衛生局提出違反第5條的檢舉。
可評估依公平交易法不實標示申訴,或循民事途徑就所受損害請求賠償,先保存付費與宣傳證據。
保存招牌、名片、社群貼文、課程文宣等載有受保護名稱的截圖並註明日期,即為使用名稱的直接證據。
前者非法定資格人人可自稱;後者是第5條保護名稱須領證,一字之差資格天差地別。
| 名稱 | 是否受法律保護 | 是否需證照 | 可否執行心理治療 |
|---|---|---|---|
| 臨床心理師 | 是(第 5 條) | 需臨床心理師證書 | 可(依第 13 條業務範圍) |
| 諮商心理師 | 是(第 5 條) | 需諮商心理師證書 | 可(依第 14 條業務範圍) |
| 心理諮詢師/療癒師 | 否(非法定名稱) | 無法定資格 | 不得執行心理師法定業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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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領有臨床心理師或諮商心理師證書者,不得使用臨床心理師或諮商心理師之名稱。
立法理由參照醫師法之體例﹐明定未具臨床心理師或諮商心理師資格者﹐不得使用其名稱﹐以利管理。
參照醫師法之體例﹐明定未具臨床心理師或諮商心理師資格者﹐不得使用其名稱﹐以利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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