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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理師法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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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發給執業執照;已領者,撤銷廢止之: 一、經撤銷或廢止臨床心理師或諮商心理師證書。 二、經廢止臨床心理師或諮商心理師執業執照未滿一年。 三、有客觀事實認不能執行業務,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邀請相關專科醫師、心理師及學者專家組成小組認定。
  2. 2.前項第三款原因消失後,仍得依本法規定申請執業執照。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心理師法第9條列三種不發或撤廢執業執照情形:證書被撤廢、廢照未滿一年、經小組認定不能執業,後者原因消失可重新申請。

Q · 心理師執照被廢掉,還能再當心理師嗎?

看踩到第9條哪一款,第2、3款有回頭路

依心理師法第9條,要看是哪一款。第二款廢照只是未滿一年不得再請領,撐過一年冷卻期仍可重領;第三款因身心等客觀因素不能執業者,原因消失後可依第二項重新申請。真正麻煩的是第一款,因為它連動到證書被撤銷或廢止,屬更根本的資格問題,通常難以回復。

白話解讀

心理師法第6條卡的是「證書」,第9條卡的是「執業執照」,兩者像兩道不同的閘門。第9條列了三種拿不到或被收回執照的情形:證書已被撤銷廢止的人(第1款)、執照被廢止未滿一年的人(第2款),還有最特別的第3款:有客觀事實認定「不能執行業務」的人,例如因重大身心狀況無法勝任。第3款的關鍵在它的可回復性,它不是懲罰,是保護。所以第2項特別寫明,等原因消失後(例如健康恢復),你仍然可以重新申請執照。這條告訴你一件事:失去執照不一定是永久的,要看你踩到的是哪一款。

法律定性

心理師法第9條為執業執照消極資格規範,列舉三種不得發照或應撤銷、廢止執照之情形:證書遭撤銷廢止、廢照未滿一年、經專家小組認定客觀上不能執行業務;並於第二項保留第三款原因消失後重新申請之回復機制。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心理師執照被廢掉就再也當不成心理師了嗎?

不一定,要看是第9條哪一款。第2款的廢照只是未滿一年不能再申請,撐過一年冷卻期仍可重新領照;第3款因身心狀況不能執業者,原因消失後也能依第2項重新申請。真正麻煩的是第1款,因為它連動到證書被撤銷廢止,那是更根本的資格問題。內行人提示:別把廢照和廢證書混為一談,前者可回復,後者幾乎是終局。

Q2什麼叫「有客觀事實認不能執行業務」?

指心理師因身心狀況等客觀因素,已無法勝任專業工作,由縣市主管機關邀請相關專科醫師、心理師及學者專家組成小組認定。它不是處罰,是一種保護性的暫停。內行人提示:第2項明文保障原因消失後可重新申請,所以這款的本質是讓你暫時休息,不是把你永久踢出這行。

Q3怎麼知道我的心理師現在執照是不是有效?

可向衛福部或執業所在地縣市衛生局查詢執業登記與執照狀態,這些是公開可查的,第9條的撤銷、廢止都會反映在官方紀錄。內行人提示:長期諮商關係建議定期確認,因為執照狀態是動態的,尤其牽涉第3款身心因素時,狀態可能在你不知情時改變。

Q4心理師法第9條三款情形差在哪?

第1款證書終局問題、第2款廢照一年冷卻、第3款身心因素可回復暫停,回復難度完全不同。

Q5證書和執業執照是同一回事嗎?

不是。證書是資格證明(第6條卡關),執業執照是執業許可(第9條卡關),兩道不同閘門。

Q6心理師執照被廢後怎麼重新申請?

先定位款別,第2款等滿一年、第3款備齊康復與評估證明,再向執業所在地縣市衛生局送件申請。

Q7第3款被暫停後要準備什麼證明?

完整的康復紀錄與專業能力評估證明,是依第2項重新申請時最有力的依據。

Q8怎麼查心理師執照現在是否有效?

向衛福部或執業所在地縣市衛生局查詢執業登記與執照狀態,撤銷廢止都會反映在官方紀錄。

Q9心理師在被廢照期間接案我能怎麼辦?

屬違法執業,保留服務紀錄向衛生局檢舉,受有損害可要求退費及民事求償。

Q10第9條第1款 vs 第6條差在哪?

第6條規範證書本身的消極資格,第9條第1款是因證書被撤廢而連動到執照不發,層級不同。

Q11廢照(第2款)vs 身心暫停(第3款)哪個好回復?

第2款固定等一年冷卻期,第3款無固定期間但須原因消失並經評估,兩者回復條件不同。

Q12被認定不能執業 vs 被懲戒處分差在哪?

第3款是保護性暫停、可回復;懲戒是對違規行為的處分。前者重保護,後者重究責。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款別情形性質可回復性等待期
第一款證書經撤銷或廢止資格層級終局問題通常難以回復須先解決證書爭議
第二款廢照未滿一年行為層級懲處後冷卻可回復一年冷卻期屆滿
第三款客觀事實不能執行業務(小組認定)保護性暫停可回復無固定期間,原因消失即可

情形

第一款
證書經撤銷或廢止
第二款
廢照未滿一年
第三款
客觀事實不能執行業務(小組認定)

性質

第一款
資格層級終局問題
第二款
行為層級懲處後冷卻
第三款
保護性暫停

可回復性

第一款
通常難以回復
第二款
可回復
第三款
可回復

等待期

第一款
須先解決證書爭議
第二款
一年冷卻期屆滿
第三款
無固定期間,原因消失即可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1

日本公認心理師法 第3条(欠格事由)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2

(0901031 制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發給執業執照;已領照者,廢止之:   一、經撤銷或廢止臨床心理師或諮商心理師證書者。   二、經廢止臨床心理師或諮商心理師執業執照未滿一年者。   三、罹患精神疾病或身心狀況違常,經主管機關認定不能執行業務者。   前項第三款原因消失後,仍得依本法規定申請執業執照。

立法理由臨床心理師或諮商心理師執業之消極資格。

(1071207 修正)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發給執業執照;已領者,撤銷或廢止之:   一、經撤銷或廢止臨床心理師或諮商心理師證書。   二、經廢止臨床心理師或諮商心理師執業執照未滿一年。   三、有客觀事實認不能執行業務,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邀請相關專科醫師、心理師及學者專家組成小組認定。   前項第三款原因消失後,仍得依本法規定申請執業執照。

立法理由一、配合第一項第一款「撤銷或廢止」規定,修正第一項之處分包括「撤銷或廢止」,並刪除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者」。   二、為落實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之精神,保障身心障礙者享有與其他人平等之工作權利,對涉及以特定疾病或隱含以身心障礙者為就業限制之規定,予以檢討,爰修正第一項第三款,說明如下:    (一)考量醫事人員執業直接涉及影響人民生命健康,且原心理師法對於心理師有不能執行業務(例如:身體、心理或其他狀況影響執業能力)時,並無其他可取代處理之規定,為保護其執業過程中受服務者及己身之安全,爰將所定「罹患精神疾病或身心狀況違常」修正為「有客觀事實認不能執行業務」,並強化客觀認定機制為「邀請相關專科醫師、心理師及學者專家組成小組認定」。    (二)配合第四十五條規定之中央與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權責劃分,爰將所定「主管機關」修正為「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三、第二項未修正。

  • 撤銷名詞
  • 廢止名詞
  • 客觀事實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0901031 制定)

臨床心理師或諮商心理師執業之消極資格。

(1071207 修正)

一、配合第一項第一款「撤銷或廢止」規定,修正第一項之處分包括「撤銷或廢止」,並刪除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者」。   二、為落實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之精神,保障身心障礙者享有與其他人平等之工作權利,對涉及以特定疾病或隱含以身心障礙者為就業限制之規定,予以檢討,爰修正第一項第三款,說明如下:    (一)考量醫事人員執業直接涉及影響人民生命健康,且原心理師法對於心理師有不能執行業務(例如:身體、心理或其他狀況影響執業能力)時,並無其他可取代處理之規定,為保護其執業過程中受服務者及己身之安全,爰將所定「罹患精神疾病或身心狀況違常」修正為「有客觀事實認不能執行業務」,並強化客觀認定機制為「邀請相關專科醫師、心理師及學者專家組成小組認定」。    (二)配合第四十五條規定之中央與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權責劃分,爰將所定「主管機關」修正為「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三、第二項未修正。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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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理師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心理師法第 9 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發給執業執照;已領者,撤銷或廢止之: 一、經撤銷或廢止臨床心理師或諮商心理…」(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心理師法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心理師法第 9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7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