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理師受停業處分仍執行業務者,廢止其執業執照;受廢止執業執照處分仍執行業務者,廢止其臨床心理師證書或諮商心理師證書。
重點摘要心理師受停業處分仍執業者廢止執業執照,受廢照處分仍執業者再廢止其心理師證書,屬逐級加重的階梯式懲戒。
Q · 心理師被停業還偷偷接個案,會怎樣?
停業仍執業會被廢止執業執照,逐級加重
依心理師法第 32 條,心理師受停業處分仍執行業務者,主管機關直接廢止其執業執照,不是再罰一次停業;若連執業執照都被廢止後仍繼續執業,下一步是廢止臨床心理師或諮商心理師證書。執照管「現在能不能執業」,證書管「這輩子有沒有這個專業身分」,無視處分的代價是垂直升級而非並排相加。
如果你是心理師,你以為被「停業」就是最壞的情況,那你只看到了懲罰階梯的第一階。這條法律設計成一個會「自動升級」的機制:你被命令停業期間還偷偷接個案,主管機關不是再罰你一次停業,而是直接廢止你的執業執照;執照被廢止後你還繼續做,下一刀砍的是你的「證書」,也就是你當初考過國家考試拿到的臨床心理師或諮商心理師資格本身。執照和證書是兩個完全不同層級的東西:執照是「現在能不能執業」,證書是「你這輩子有沒有這個專業身分」。多數人不知道這兩層的差別,也不知道無視停業處分的代價不是加倍,而是直接跳級到剝奪你整個職業生涯。
心理師法第 32 條是針對違規執業的階梯式懲戒規範:心理師受停業處分仍執行業務者,主管機關得廢止其執業執照;若受廢止執業執照處分後仍執行業務,則進一步廢止其臨床心理師或諮商心理師證書,形成由執業權到專業資格逐級加重的制裁結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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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停業處分的效力是全面的,不分新舊個案、不分收不收費。只要構成執行業務就違反處分,依第 32 條會直接觸發廢止執業執照,不是再罰一次停業。對停業處分不服,正確做法是提訴願並聲請停止執行,讓處分暫時失效,而不是一邊接案一邊抗議。
執照被廢止後,在符合條件下確實可能重新申請執業登記,但前提是證書還在。本條的可怕之處在於:執照被廢還繼續執業,連證書都會被廢止,等於連重新申請執照的資格根基都沒了。守住證書這條底線,職涯才有翻身空間。
依心理師法第 32 條會直接廢止執業執照,不是再罰一次停業,且後續仍執業會連證書一起廢止。
執照是「現在能不能執業」的許可,證書是國家考試認證的「這輩子有沒有這個專業身分」,兩個層級完全不同。
受廢止執業執照處分後仍執行業務,或將證照租借他人使用(第 40 條),都會觸發廢止臨床或諮商心理師證書。
廢止執業執照針對個別心理師(第 32 條),廢止開業執照針對心理治療所或諮商所這個機構(第 33 條)。
不要偷接案;在送達次日起 30 日內提訴願並聲請停止執行,讓原處分暫時失效,就不會進入違規執業的升級觸發條件。
保留停診公告、個案轉介紀錄、預約系統關閉截圖等,作為日後被誤指違規時擋下升級階梯的證據。
在證書仍有效且符合條件下,可重新申請執業登記;但若廢照後仍執業導致證書被廢,資格根基喪失就難以恢復。
於法定期間內提起訴願,未獲救濟再提行政訴訟,並聲請停止執行,同時提出未執業證據。
需個案認定,純諮詢、轉介、行政協助未必構成「執行業務」,但界線模糊,建議保留未執業證據以防爭議。
40 條(證照租借)直接廢證書一步到位;32 條是階梯式,須先無視停業再無視廢照才到廢證。
| 比較面向 | 停業 | 廢止執業執照 | 廢止心理師證書 |
|---|---|---|---|
| 懲戒層級 | 第一階 | 第二階(無視停業觸發) | 第三階(無視廢照觸發) |
| 影響範圍 | 暫時不能執業 | 喪失現有執業權 | 喪失國家考試認證之專業身分 |
| 可否回復 | 期滿即恢復 | 符合條件可重新申請執業登記 | 資格根基喪失,難以還原 |
| 觸發條件 | 違反執業相關規定 | 受停業處分仍執行業務 | 受廢照處分仍執行業務 |
心理師受停業處分仍執行業務者,廢止其執業執照;受廢止執業執照處分仍執行業務者,廢止其臨床心理師證書或諮商心理師證書。
立法理由參照醫師法、營養師法規定﹐對受停業處分或受廢止執業執照處分仍執行業務者予以處罰﹐以加強管理。
參照醫師法、營養師法規定﹐對受停業處分或受廢止執業執照處分仍執行業務者予以處罰﹐以加強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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