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理治療所或心理諮商所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廢止其開業執照: 一、容留未具臨床心理師或諮商心理師資格人員擅自執行臨床心理師業務或諮商心理師業務。 二、受停業處分而不停業。
重點摘要心理師法第 33 條規定,心理治療所或諮商所容留無照人員執業、或停業期間仍營業,主管機關得廢止其開業執照。
Q · 幫我諮商的人沒證照,那家所會怎樣?
可能被廢照,整家所收掉
依心理師法第 33 條,心理治療所或諮商所若容留未具臨床心理師或諮商心理師資格的人擅自執業,或受停業處分卻不停業,主管機關可直接廢止其開業執照。注意罰的是「明知還收留」的機構,不是那個無照的人;廢照等於機構營業資格整個被收掉,須重新走設立申請,比罰款嚴重得多。
你躺在諮商所的沙發上,把這輩子最不敢跟別人說的事一句一句講出來。你有沒有想過,對面那個專心聽你說話、不時點頭的人,到底有沒有執照?心理師法第33條處理的就是這個最讓人毛骨悚然的盲區。它規定兩種情況下,主管機關不是罰錢了事,而是直接「廢止開業執照」(等於把這家所的營業資格整個收掉):第一,這家所「容留」沒有臨床心理師或諮商心理師資格的人,擅自做心理師才能做的業務;第二,已經被處停業卻偷偷繼續營業。注意「容留」兩個字,它罰的不是那個無照的人,而是「明知道還讓他做」的這家機構。這是整部心理師法裡最重的一刀,因為它砍的不是一筆罰款,是這家所的命。
心理師法第 33 條是針對心理治療所、心理諮商所的最重行政管制條款,明定兩種廢止開業執照事由:容留無資格人員擅自執行心理師業務,以及受停業處分而不停業,目的在守住心理服務的專業門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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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衛生福利部的醫事人員查詢系統,輸入姓名就能查臨床心理師或諮商心理師的證照狀態,地方衛生局也能查該所的開業與停業狀態。「諮商師」「心理諮詢師」這類沒有「心理師」三個字的頭銜,往往不是受心理師法規範的合格人員,這正是第 33 條第 1 款要防的灰色地帶。
廢照是行政處分,處理的是這家所能不能繼續營業,不會自動幫你把錢要回來。退費或損害賠償要另外循民事途徑向該所或負責人主張。保留繳費憑證與課程約定,若該所是因容留無照人員被廢照,代表服務從頭就有資格瑕疵,是你主張退費或求償的有力事實基礎。
嚴重。第 33 條第 1 款罰的就是容留未具資格者擅自執行心理師業務,廢的是整家所的開業執照,那位實習生自己另有刑責(第 42 條)。「快考到」在法律上等於「還沒資格」。實習生在合格心理師督導下、不獨立執行專屬業務,跟獨自接個案是兩件完全不同的事。
規範心理治療所、諮商所兩種廢止開業執照事由:容留無照人員擅自執業,以及受停業處分而不停業。
指機構明知對方無資格仍讓其執行心理師專屬業務,罰的是機構而非無照者本人。
主管機關撤掉機構開業執照,使其喪失營業資格,須重新走設立申請的行政處分。
停業是暫時、期滿可復業;廢照是撤銷資格、不可回頭。
上衛福部醫事查詢查執行者證照,向地方衛生局查該所開業與停業狀態。
蒐證後備齊人、事、時、地,向該所所在地衛生局檢舉,構成「容留」查證基礎。
廢照不退費,須另循民事向該所或負責人求償,憑繳費紀錄主張。
於處分書送達次日起 30 日內提起訴願,爭執事實認定。
第 32 條廢的是個人心理師的執業執照,第 33 條廢的是機構的開業執照。
| 比較面向 | 停業處分 | 廢止開業執照 |
|---|---|---|
| 性質 | 暫時禁止營業 | 撤銷營業資格 |
| 可否回復 | 期滿可復業 | 須重新申請設立 |
| 本條觸發 | 本條前置(受處分) | 第 33 條第 2 款(停業不停業) |
| 對負責心理師 | 依第 38 條同時停業 | 依第 38、39 條連動處分 |
心理治療所或心理諮商所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廢止其開業執照: 一、容留未具臨床心理師或諮商心理師資格人員擅自執行臨床心理師業務或諮商心理師業務。 二、受停業處分而不停業。
立法理由心理治療所或心理諮商所容留未具臨床心理師或諮商心理師資格人員擅自執行臨床心理師業務或諮商心理師業務及受停業處分而不停業之處罰。
心理治療所或心理諮商所容留未具臨床心理師或諮商心理師資格人員擅自執行臨床心理師業務或諮商心理師業務及受停業處分而不停業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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