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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理師法 第 3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違反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九條規定或未符合依第二十條第五項所定之標準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2. 違反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二十四條規定或未符合依第二十條第五項所定之標準者,除依前項規定處罰外,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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