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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理師法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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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違反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九條規定或未符合依第二十條第五項所定之標準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2. 2.違反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二十四條規定或未符合依第二十條第五項所定之標準者,除依前項規定處罰外,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心理師法第 34 條規定心理治療所、諮商所違反收據、揭示、廣告或設置標準者,處一萬至五萬元罰鍰,部分事由並令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停業。

Q · 心理諮商所沒開收據或廣告誇大,會被罰嗎?

會,最低罰一萬元,拒不改善可停業一年

會。依心理師法第 34 條第一項,心理治療所、諮商所違反收費開立收據(第22條第1項)、揭示執照與收費標準(第23條第1、2項)、廣告限制(第24條)、業務招攬限制(第25條)、業務執行義務(第29條)或未符第20條第5項設置標準者,處一萬至五萬元罰鍰。其中收據、揭示、廣告、設置標準四項,依第二項罰鍰之外還會命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即處一個月至一年停業。

白話解讀

很多人以為心理治療所、心理諮商所開罰,是因為「治療出包、傷害個案」這種大事。錯了。心理師法第34條盯的,是你進門就看得到、卻沒人在意的小事:櫃台有沒有把開業執照和收費標準貼出來、收費有沒有開正式收據、廣告有沒有亂寫療效、設施有沒有達標。這些「行政小節」一旦違反,主管機關先罰一萬到五萬。真正狠的在第二項:罰完還會命你限期改善,你拖著不改,到期就是一個月到一年的停業。對一間靠口碑和門診量活著的諮商所來說,停業一個月不只是少賺,是被釘上「曾被處分」的紀錄,個案信任直接崩盤。這條罰的不是專業,是你有沒有把「合規」當回事。

法律定性

心理師法第 34 條為心理事業機構的行政罰則條文,針對心理治療所、心理諮商所在收費開立收據、執照與收費標準揭示、廣告內容、業務招攬及設置標準等行政合規事項的違反,建立「罰鍰—限期改善—停業」三階段制裁。其規範對象為機構之行政程序義務,與心理師個人臨床業務的專業責任分屬不同條文。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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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心理諮商所一定要開正式收據嗎?用手寫的不行?

依第22條第1項,收取費用必須開給載明收費項目及金額的收據,這是法定義務不是選配。隨手寫的字條若未載明法定項目,仍可能被認定不符規定,依第34條第1項處一萬到五萬罰鍰,並可命限期改善。內行人提示:收據也是你證明收費正當、避免被質疑超收的自保文件。

Q2被衛生局命限期改善,沒改會怎樣?真的會停業嗎?

會。第34條第2項明定:違反第22條第1項、第23條第1、2項、第24條或不符第20條第5項設置標準者,罰鍰之外會命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就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內行人提示:停業會留下處分紀錄,對日後評鑑、合作、個案信任都有後座力,限期內改完永遠比事後申訴划算。

Q3廣告寫『療效顯著』『專業保證』會被罰嗎?

很可能。心理治療所、諮商所的廣告內容受第24條限制,誇大療效、保證效果這類文字通常逾越容許範圍,依第34條可處罰鍰並命限期改善,不改就停業。內行人提示:文案上線前用第24條逐句核對,把『保證』『治好』『最強』這類絕對性字眼全部拿掉。

Q4心理師法第34條是什麼?

心理事業機構的行政罰則,針對收據、揭示、廣告、招攬、業務執行與設置標準的違反,建立罰鍰、限期改善、停業三階段制裁。

Q5第34條第一項和第二項差在哪?

第一項是純罰鍰(含第25、29條);第二項加限期改善與停業,但只限收據、揭示、廣告、設置標準四類。

Q6什麼叫限期改善?

主管機關命違規機構在指定期限內改正,屆期未改正才進入停業,是給機構補正機會的中間手段。

Q7心理師法第34條罰的是機構還是心理師個人?

罰的是機構行政違規,但依第44條,罰鍰實際處罰機構的負責心理師。

Q8心理諮商所被開罰怎麼處理?

逐條比對違規項目 → 期限內改善並留存照片文件證據 → 不服可30日內提訴願,但改善不停。

Q9心理師法第34條罰鍰多少錢?

第一項罰鍰一萬至五萬元;第二項另命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處一個月至一年停業。

Q10怎麼避免被衛生局依第34條開罰?

訪查前自我體檢:執照與收費標準揭示、收據格式、廣告用語、設置標準逐項核對,提前拆雷。

Q11怎麼證明已在限期內改善?

保留改善後的現場照片、修正後的收據樣本、下架或修改的廣告截圖與書面回報,留作改善完成證據。

Q12第34條 vs 第33條(廢止開業執照)差在哪?

第34條是罰鍰加限期改善、最重停業;第33條是廢止開業執照,屬更嚴重情形(如容留無證者)。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2

中國精神卫生法(心理治療/心理諮詢機構之行政處罰、整改與停業規範,具體條號待查證)
德國Psychotherapeutengesetz (PsychThG) i.V.m. landesrechtlichen Heilberufsgesetzen(職業與機構監理之行政/職業法制裁,含停業,具體條號待查證)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1

(0901031 制定)

違反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九條規定或未符合依第二十條第五項所定之標準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二十四條規定或未符合依第二十條第五項所定之標準者,除依前項規定處罰外,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規定心理治療所或心理諮商所違反所列各有關行政管理之規定﹐均處以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二、第二項規定心理治療所或心理諮商所違反第二十二條第一項﹐其名稱之使用或變更未報經主管機關核准﹔違反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其開業情況變更未依限報核﹔違反第二十四條﹐未將開業執照、收費標準等懸掛於明顯處所﹔或未符合依第二十條第五項所定設置標準等情形﹐經依第一項處以罰鍰並限期改善而屆期未改善者﹐處以停業處分。

(0901031 制定)

一、第一項規定心理治療所或心理諮商所違反所列各有關行政管理之規定﹐均處以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二、第二項規定心理治療所或心理諮商所違反第二十二條第一項﹐其名稱之使用或變更未報經主管機關核准﹔違反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其開業情況變更未依限報核﹔違反第二十四條﹐未將開業執照、收費標準等懸掛於明顯處所﹔或未符合依第二十條第五項所定設置標準等情形﹐經依第一項處以罰鍰並限期改善而屆期未改善者﹐處以停業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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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理師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心理師法第 34 條規定:「違反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九條規定或未符合依…」(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心理師法第 3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心理師法第 34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