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心理師法第35條規範諮商所超額收費、擅立項目及容留無照人員的罰則,並可命限期退還超收款,逾期未改處停業或廢照。
Q · 在心理諮商所被超收費用,可以要回來嗎?
可以,衛生局可命診所限期退還超收款
依心理師法第35條第2項,諮商所或治療所超額收費或擅立收費項目者,除處新臺幣二萬至十萬元罰鍰外,主管機關並得命其限期改善或將超收部分退還個案當事人;屆期未改善或退還者,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或廢止其開業執照。當事人保留收據與收費明細後向所在地衛生局檢舉即可啟動。
你去心理諮商所做諮商,結帳金額比牆上公告的收費標準多了一截,櫃台輕描淡寫說「這是評估費,另外算的」。你正處在脆弱的狀態,多半會摸摸鼻子付錢走人。其實你不必。心理師法第35條給了衛生主管機關一根棍子:諮商所或治療所超額收費、擅自巧立收費項目、或容留沒有心理師資格的人替你做諮商,先罰兩萬到十萬。第二項更重:除了罰錢,主管機關還能命令診所限期把超收的部分退還給你這個當事人,逾期不退或不改善,直接處一個月到一年停業,甚至廢掉開業執照。換句話說,這一條同時是你的退費依據,也是業者頭上最重的那把刀。
心理師法第35條為心理治療所與心理諮商所的行政罰則,針對超額收費、擅立收費項目、誇大廣告及容留未具資格人員執行業務等違規行為,以階梯式處罰(罰鍰、限期改善與退還超收款、停業、廢止開業執照)課予機構與其負責心理師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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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把收據和收費明細留好,比對核定收費標準,然後向診所所在地衛生局檢舉。依心理師法第35條第2項,主管機關可命令診所限期把超收部分退還給你,逾期不退診所還會被停業或廢照。內行人提示:檢舉時順帶問診所有沒有依規定開立收費明細表,沒開明細本身就是另一個違規點。
診所應將所屬心理師證書揭示於明顯處所,你可直接看牆上有沒有貼,也可向衛生局查詢該員是否具諮商或臨床心理師資格。若診所讓無照人員獨自替你執行業務,就違反第28條,連同第35條一起檢舉。內行人提示:實習生在合格心理師督導下參與是合法的,關鍵在於有沒有合格者督導。
違反收費、廣告或容留未具資格人員等規定,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涉及超收或容留無照者,主管機關並得命限期改善或退還超收款,屆期未改善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或廢止開業執照。內行人提示:罰鍰是繳給政府,但退還超收款是退給當事人本人,兩者並行。
保留收據與收費明細,向所在地衛生局依心理師法第35條第2項檢舉,可請求命診所退還超收部分,逾期不退診所將被停業或廢照。
是心理治療所與諮商所的行政罰則,針對超收、擅立項目、誇大廣告與容留無照人員,採罰鍰、限期退還、停業到廢照的階梯式處罰。
在核定收費標準外巧立名目加收費用,例如未事先約定的建檔費、評估費,屬違反收費規定。
診所允許沒有心理師證照的人獨自替個案執行心理師業務;在合格心理師督導下的實習生則屬合法。
蒐證(收據、明細、付款紀錄)→ 比對核定收費標準 → 向診所所在地衛生局檢舉並引用第35條 → 涉無照者併檢舉第28條。
退還金額為實收金額減去核定或約定收費標準的差額,即超收部分;以收費明細表逐筆核對最準。
向衛生局檢舉屬行政程序不需繳費;若另循民事不當得利請求退費,才涉及裁判費。
保留收費明細表、收據、刷卡或匯款紀錄與對話截圖;診所未依規定開立明細本身即是違規佐證。
第35條罰的是機構超收、廣告與容留無照並可命退費停業;第34條多針對心理師個人或其他特定義務違反,處罰對象與情節不同。
| 情節 | 法律效果 | 依據 |
|---|---|---|
| 首次違反收費或容留無照規定 | 罰鍰 2 萬至 10 萬元 | 第35條第1項 |
| 超收或容留無照,經命限期改善退還 | 限期改善並退還超收部分予當事人 | 第35條第2項 |
| 屆期未改善或未退還 | 停業 1 個月至 1 年或廢止開業執照 | 第35條第2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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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第二十條第四項、第二十三條第三項、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二十七條第一項或第二十八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者,除依前項規定處罰外,並令其限期改善或將超收部分退還個案當事人;屆期未改善或退還者,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或廢止其開業執照。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規定心理治療所違反第二十條第四項﹐未經核准登記即開業﹔違反第二十三條第三項﹐遷移時未依設立之規定申請核准﹔違反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二項﹐未開具收據或超額收取費用﹔違反第二十七條第一項之廣告規定﹔或違反第二十八條﹐以不正當方法招攬業務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二、第二項規定違反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二項﹐未開具收據或超額收取費用﹔違反第二十八條第一項﹐以不正當方法招攬業務﹐經依第一項處罰並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者﹐處以停業或廢止其開業執照之處分。
一、第一項規定心理治療所違反第二十條第四項﹐未經核准登記即開業﹔違反第二十三條第三項﹐遷移時未依設立之規定申請核准﹔違反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二項﹐未開具收據或超額收取費用﹔違反第二十七條第一項之廣告規定﹔或違反第二十八條﹐以不正當方法招攬業務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二、第二項規定違反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二項﹐未開具收據或超額收取費用﹔違反第二十八條第一項﹐以不正當方法招攬業務﹐經依第一項處罰並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者﹐處以停業或廢止其開業執照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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