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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理師法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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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違反第二十條第四項、第二十三條第三項、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二十七條第一項或第二十八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2. 2.違反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者,除依前項規定處罰外,並令其限期改善或將超收部分退還個案當事人;屆期未改善或退還者,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或廢止其開業執照。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心理師法第35條規範諮商所超額收費、擅立項目及容留無照人員的罰則,並可命限期退還超收款,逾期未改處停業或廢照。

Q · 在心理諮商所被超收費用,可以要回來嗎?

可以,衛生局可命診所限期退還超收款

依心理師法第35條第2項,諮商所或治療所超額收費或擅立收費項目者,除處新臺幣二萬至十萬元罰鍰外,主管機關並得命其限期改善或將超收部分退還個案當事人;屆期未改善或退還者,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或廢止其開業執照。當事人保留收據與收費明細後向所在地衛生局檢舉即可啟動。

白話解讀

你去心理諮商所做諮商,結帳金額比牆上公告的收費標準多了一截,櫃台輕描淡寫說「這是評估費,另外算的」。你正處在脆弱的狀態,多半會摸摸鼻子付錢走人。其實你不必。心理師法第35條給了衛生主管機關一根棍子:諮商所或治療所超額收費、擅自巧立收費項目、或容留沒有心理師資格的人替你做諮商,先罰兩萬到十萬。第二項更重:除了罰錢,主管機關還能命令診所限期把超收的部分退還給你這個當事人,逾期不退或不改善,直接處一個月到一年停業,甚至廢掉開業執照。換句話說,這一條同時是你的退費依據,也是業者頭上最重的那把刀。

法律定性

心理師法第35條為心理治療所與心理諮商所的行政罰則,針對超額收費、擅立收費項目、誇大廣告及容留未具資格人員執行業務等違規行為,以階梯式處罰(罰鍰、限期改善與退還超收款、停業、廢止開業執照)課予機構與其負責心理師責任。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在諮商所被多收錢,要怎麼把錢拿回來?

先把收據和收費明細留好,比對核定收費標準,然後向診所所在地衛生局檢舉。依心理師法第35條第2項,主管機關可命令診所限期把超收部分退還給你,逾期不退診所還會被停業或廢照。內行人提示:檢舉時順帶問診所有沒有依規定開立收費明細表,沒開明細本身就是另一個違規點。

Q2怎麼確認幫我做諮商的人是不是有照心理師?

診所應將所屬心理師證書揭示於明顯處所,你可直接看牆上有沒有貼,也可向衛生局查詢該員是否具諮商或臨床心理師資格。若診所讓無照人員獨自替你執行業務,就違反第28條,連同第35條一起檢舉。內行人提示:實習生在合格心理師督導下參與是合法的,關鍵在於有沒有合格者督導。

Q3心理師法第35條罰多少錢?

違反收費、廣告或容留未具資格人員等規定,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涉及超收或容留無照者,主管機關並得命限期改善或退還超收款,屆期未改善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或廢止開業執照。內行人提示:罰鍰是繳給政府,但退還超收款是退給當事人本人,兩者並行。

Q4在心理諮商所被多收錢要怎麼辦?

保留收據與收費明細,向所在地衛生局依心理師法第35條第2項檢舉,可請求命診所退還超收部分,逾期不退診所將被停業或廢照。

Q5心理師法第35條是什麼?

是心理治療所與諮商所的行政罰則,針對超收、擅立項目、誇大廣告與容留無照人員,採罰鍰、限期退還、停業到廢照的階梯式處罰。

Q6什麼叫擅立收費項目?

在核定收費標準外巧立名目加收費用,例如未事先約定的建檔費、評估費,屬違反收費規定。

Q7什麼是容留未具資格人員執行業務?

診所允許沒有心理師證照的人獨自替個案執行心理師業務;在合格心理師督導下的實習生則屬合法。

Q8心理諮商所超收費用怎麼檢舉?

蒐證(收據、明細、付款紀錄)→ 比對核定收費標準 → 向診所所在地衛生局檢舉並引用第35條 → 涉無照者併檢舉第28條。

Q9超收的錢怎麼算要退多少?

退還金額為實收金額減去核定或約定收費標準的差額,即超收部分;以收費明細表逐筆核對最準。

Q10檢舉心理諮商所要花錢嗎?

向衛生局檢舉屬行政程序不需繳費;若另循民事不當得利請求退費,才涉及裁判費。

Q11怎麼證明診所超收?

保留收費明細表、收據、刷卡或匯款紀錄與對話截圖;診所未依規定開立明細本身即是違規佐證。

Q12心理師法第35條 vs 第34條差在哪?

第35條罰的是機構超收、廣告與容留無照並可命退費停業;第34條多針對心理師個人或其他特定義務違反,處罰對象與情節不同。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情節法律效果依據
首次違反收費或容留無照規定罰鍰 2 萬至 10 萬元第35條第1項
超收或容留無照,經命限期改善退還限期改善並退還超收部分予當事人第35條第2項
屆期未改善或未退還停業 1 個月至 1 年或廢止開業執照第35條第2項

法律效果

首次違反收費或容留無照規定
罰鍰 2 萬至 10 萬元
超收或容留無照,經命限期改善退還
限期改善並退還超收部分予當事人
屆期未改善或未退還
停業 1 個月至 1 年或廢止開業執照

依據

首次違反收費或容留無照規定
第35條第1項
超收或容留無照,經命限期改善退還
第35條第2項
屆期未改善或未退還
第35條第2項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3

日本公認心理師法(罰則章:無資格者の業務・名称規制)
德國Psychotherapeutengesetz (PsychThG) — 心理治療師資格與處分規定
法國Code de la santé publique — usage du titre de psychologue(職稱與處分)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1

(0901031 制定)

違反第二十條第四項、第二十三條第三項、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二十七條第一項或第二十八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者,除依前項規定處罰外,並令其限期改善或將超收部分退還個案當事人;屆期未改善或退還者,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或廢止其開業執照。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規定心理治療所違反第二十條第四項﹐未經核准登記即開業﹔違反第二十三條第三項﹐遷移時未依設立之規定申請核准﹔違反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二項﹐未開具收據或超額收取費用﹔違反第二十七條第一項之廣告規定﹔或違反第二十八條﹐以不正當方法招攬業務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二、第二項規定違反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二項﹐未開具收據或超額收取費用﹔違反第二十八條第一項﹐以不正當方法招攬業務﹐經依第一項處罰並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者﹐處以停業或廢止其開業執照之處分。

(0901031 制定)

一、第一項規定心理治療所違反第二十條第四項﹐未經核准登記即開業﹔違反第二十三條第三項﹐遷移時未依設立之規定申請核准﹔違反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二項﹐未開具收據或超額收取費用﹔違反第二十七條第一項之廣告規定﹔或違反第二十八條﹐以不正當方法招攬業務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二、第二項規定違反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二項﹐未開具收據或超額收取費用﹔違反第二十八條第一項﹐以不正當方法招攬業務﹐經依第一項處罰並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者﹐處以停業或廢止其開業執照之處分。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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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理師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心理師法第 35 條規定:「違反第二十條第四項、第二十三條第三項、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二十七條第一項或第二十八條規定…」(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心理師法第 3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心理師法第 35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