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第五條、第十七條、第二十二條第二項或第二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重點摘要心理師法第 36 條對違反名稱使用等規定者處三萬至十五萬元罰鍰,屬行政處分,當事人可於送達後 30 日內提訴願救濟。
Q · 被衛生局依心理師法罰三萬到十五萬,只能認賠嗎?
不是。罰鍰是行政處分,30 日內可提訴願翻案
依心理師法第 36 條,違反名稱使用(第 5 條)、第 17 條、第 22 條第 2 項或第 27 條第 2 項者,處新臺幣三萬至十五萬元罰鍰。這是行政罰不是刑罰,不留前科,但本質是一張可救濟的行政處分:當事人有權在裁處書送達後三十日內提訴願,爭執事實認定或裁量過重,而非只能繳錢了事。
開一間心理諮商所或心理治療所,最容易讓你掏錢的往往不是醫療糾紛,而是這幾條看起來像行政小事的規定。第36條把心理師法裡四個地方的義務(第5條、第17條、第22條第2項、第27條第2項)綁在同一個罰責下:違反任何一個,主管機關(你所在地的衛生局)就能開出三萬到十五萬的罰鍰。這是行政罰,不是刑罰,所以不會留前科,但它本質上是一張行政處分,意思是你有權在收到後三十天內提訴願翻案。多數被罰的人直接認賠繳錢,根本不知道三萬到十五萬之間有五倍的裁量空間,更不知道自己可以正面爭執「憑什麼罰到這個數」。
心理師法第 36 條為該法第四章罰則中的行政罰鍰規範,將第 5 條(名稱使用限制)、第 17 條、第 22 條第 2 項、第 27 條第 2 項四項義務綁在同一罰責下:違反任一者,地方衛生主管機關得裁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依行政罰法審酌情節決定金額。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繳款不等於認錯,也不等於程序結束。罰鍰是行政處分,就算已經繳了,仍可在期限內提訴願爭執;若不爭執,這次違規紀錄可能在日後機構評鑑或累次裁處時被翻出來加重。內行人提示:提訴願原則上不停止罰鍰執行(訴願法第93條),想爭又怕被催繳的話,可一併聲請停止執行。
主管機關不能憑感覺挑數字,必須依裁罰基準審酌違規情節、所生影響、是否初犯及配合態度(行政罰法第18條)。若裁處書只寫罰多少卻沒交代為何是這個級距,這個裁量就有瑕疵。內行人提示:訴願時直接質疑「裁量理由不備」,往往比硬拗自己沒違規更容易讓金額被打下來。
不會留前科。罰鍰是行政罰不是刑罰,不會出現在刑事紀錄裡。但它和執照管理連動:同一行為反覆違規,主管機關可能升級到限期改善、停業甚至廢止開業執照。內行人提示:第一次被罰時就把問題改掉並留下改善證明,是阻止它滾成停業處分最關鍵的一步。
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由地方衛生主管機關裁處,違反第 5/17/22 II/27 II 條任一即適用。
綁定四項義務:第 5 條名稱使用限制、第 17 條、第 22 條第 2 項、第 27 條第 2 項,違反任一即觸發。
非領有臨床或諮商心理師證書者,不得使用心理師名稱;冒用者由衛生局依本條裁罰。
罰鍰是行政罰、不留前科、走訴願救濟;刑罰由法院判處、有前科、走刑事程序。
核對裁處書 → 30 日內向原處分機關遞訴願書 → 主張事實認定錯誤或裁量瑕疵,必要時聲請停止執行。
以行政罰法第 18 條為據,質疑主管機關未審酌情節、初犯、配合態度,主張「裁量理由不備」。
經限期繳納屆期未繳者,依心理師法第 46 條移送強制執行;爭執中可一併聲請停止執行。
保留名片文宣收費憑證向衛生局檢舉,由衛生局依本條裁罰;個人損失另循民事求償。
第 36 條是名稱使用等違規的行政罰鍰;第 42 條是未取得資格擅自執業的刑罰(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 項目 | 心理師法第36條(行政罰) | 心理師法第42條(刑罰) |
|---|---|---|
| 處罰性質 | 行政罰鍰,不留前科 | 刑事處罰,有前科 |
| 處罰對象 | 違反名稱使用等義務之人 | 未取得資格擅自執行業務者 |
| 法律效果 | 三萬至十五萬元罰鍰 | 二年以下有期徒刑等 |
| 救濟途徑 | 訴願→行政訴訟 | 刑事訴訟程序 |
| 裁罰機關 | 地方衛生主管機關 | 法院 |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違反第五條、第十七條、第二十二條第二項或第二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立法理由違反第五條﹐非法使用臨床心理師或諮商心理師名稱﹔違反第十七條﹐對於因業務知悉或持有他人之秘密無故洩漏者﹔違反第二十二條第二項﹐非法使用心理治療所或類似之名稱﹔或違反第二十七條第二項﹐非心理治療所或心理諮商所非法為治療廣告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第五條﹐非法使用臨床心理師或諮商心理師名稱﹔違反第十七條﹐對於因業務知悉或持有他人之秘密無故洩漏者﹔違反第二十二條第二項﹐非法使用心理治療所或類似之名稱﹔或違反第二十七條第二項﹐非心理治療所或心理諮商所非法為治療廣告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