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心理師法第 38 條規定機構與負責心理師的停業、廢照雙向連動:一方受處分,另一方同步被停業或廢照。
Q · 我只是出錢的股東,負責心理師出事,我的諮商所為什麼會跟著被廢照?
會。負責人被廢照,你的所同步被廢照
依心理師法第 38 條第二項,負責心理師個人受停業或廢止執業執照處分時,應同時對其名下的心理治療所或心理諮商所予以停業或廢止開業執照。法律把所與負責人綁成雙向連動,不問出資者個人有無過錯。因此投資前的盡職調查重點不是地段裝潢,而是負責心理師的完整處分與執業紀錄。
有一種綁定關係,緊到一方倒下另一方無法獨活。心理治療所、心理諮商所跟它的負責心理師,在法律上就是這種連體關係。所被停業或廢照,負責心理師同時跟著被停業或廢執業執照;反過來,負責心理師個人被停業或廢照,他名下的所也同時被停業或廢開業執照。這是雙向的,不是單行道。對你的實際意義是:如果你想投資或合夥一間諮商所,負責人個人的合規紀錄就是你的投資安全。他在別處出事、被廢執業執照,你出錢蓋的這間所會在同一刻一起關門,跟你個人做了什麼完全無關。看懂這條的人,挑合夥人和挑負責人的眼光會變得很挑剔。
心理師法第 38 條為處分連動規範,規定心理治療所、心理諮商所與其負責心理師之停業或廢照處分相互牽動:機構端受處分時負責人同步受處分,負責人端受處分時機構同步受處分,構成雙向、即時生效且無緩衝期的連帶監理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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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第三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負責心理師受停業或廢止執業執照時,要同時對該所予以停業或廢止開業執照。法律把所和負責人綁成連動,不問出資者個人有無過錯。投資諮商所的盡職調查重點不是地段裝潢,而是負責心理師的完整處分與執業紀錄,那才是真正會讓所瞬間關門的變數。
原所的開業執照已被廢止,不是換人就能延續,通常要重新申請。而且原負責心理師的執業執照也同時被廢,他自己短期內也無法在他處執業。與其事後補救,不如在合夥契約先寫好負責人出事時的退場與重新申請機制。
規定心理治療所、心理諮商所與負責心理師的停業、廢照處分雙向連動,一方受處分另一方同步受處分,是諮商所投資的核心風險條文。
機構與其負責人的停業或廢照處分相互牽動、同步生效,沒有「公司歸公司、個人歸個人」的防火牆。
依法登記、對心理治療所或心理諮商所負經營與業務責任的心理師,其執業狀態與機構開業執照同步存續。
第一項是所端觸發連累負責人;第二項是負責人端觸發連累所。兩個方向都成立。
簽約前調閱負責心理師的處分紀錄與執業狀態,比簽約後補救有十倍價值,因為連動即時生效無緩衝期。
先確認觸發端是所還是負責人,於原處分送達 30 日內對原處分一併提訴願,並評估換負責人保照可行性。
預先約定負責心理師受停業或廢照處分時的退場與賠償機制,把斷電後的善後流程提前準備好。
原開業執照已廢止,通常須重新申請,不是換人就能延續;同時原負責人短期內無法在他處執業。
38 條是停業/廢照的同步雙向連動;39 條是已廢開業執照仍繼續開業者,進一步廢止負責人的心理師證書。
對投資人而言負責人端(第二項)風險更大,因負責人個人在他處的行為不可控且最易被忽略。
| 比較面向 | facility_triggered | person_triggered |
|---|---|---|
| 觸發端 | 所受停業/廢開業執照 | 負責人受停業/廢執業執照 |
| 連動結果 | 負責人同步停業/廢執業執照 | 所同步停業/廢開業執照 |
| 依據項次 | 第 38 條第一項 | 第 38 條第二項 |
| 投資人風險 | 可預見(所合規可控) | 最易忽略(人之個人行為不可控) |
心理治療所或心理諮商所受停業處分或廢止開業執照者,應同時對其負責心理師予以停業處分或廢止其執業執照。 心理治療所或心理諮商所之負責心理師受停業處分或廢止其執業執照時,應同時對該心理治療所或心理諮商所予以停業處分或廢止其開業執照。
立法理由心理治療所或心理諮商所係由負責心理師申請設立﹐並由其負責該所之業務﹐故其受停業處分或廢止執業執照時﹐其申請設立之心理治療所或心理諮商所﹐應同時予以停業處分或廢止開業執照﹔反之﹐心理治療所或心理諮商所受停業處分或廢止開業執照﹐其負責心理師﹐亦應同時予以停業處分或廢止其執業執照。
心理治療所或心理諮商所係由負責心理師申請設立﹐並由其負責該所之業務﹐故其受停業處分或廢止執業執照時﹐其申請設立之心理治療所或心理諮商所﹐應同時予以停業處分或廢止開業執照﹔反之﹐心理治療所或心理諮商所受停業處分或廢止開業執照﹐其負責心理師﹐亦應同時予以停業處分或廢止其執業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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