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理治療所或心理諮商所受廢止開業執照處分,仍繼續開業者,廢止其負責心理師之臨床心理師證書或諮商心理師證書。
重點摘要心理師法第 39 條規定,心理治療所或心理諮商所受廢止開業執照處分後仍繼續開業者,廢止其負責心理師的臨床或諮商心理師證書。
Q · 心理諮商所被廢照後還繼續開門,會怎樣?
會,下一刀是廢止負責心理師的個人證書
依心理師法第 39 條,心理治療所或心理諮商所受廢止開業執照處分後仍繼續開業者,主管機關會廢止其負責心理師的臨床心理師證書或諮商心理師證書。這不是罰款、不是停業,而是剝奪負責人以心理師身分執業的終身資格。觸發要件只有兩個:機構已受廢止開業執照處分、且廢照後仍繼續開業。只要收到廢照處分後立即停業,個人證書就不在本條射程內。
行政處罰是有梯度的,而這一條是最後一級。一間心理治療所或心理諮商所已經被主管機關廢止開業執照,照理說就該關門了。如果它無視這道命令、繼續開門營業,國家不再對機構加罰,而是直接抽掉它背後那個人的根:廢止負責心理師的臨床心理師證書或諮商心理師證書。不是停業,不是罰款,是廢掉那張讓他一輩子能以心理師身分執業的證書。這條的狠,在於它跳過了所有中間手段,直接打在個人的職業生命上。它要傳達的訊息很清楚:對行政處分的公然違抗,代價不是錢,是你的專業資格本身。
心理師法第 39 條為行政罰則的加重規範,針對心理治療所或心理諮商所在受廢止開業執照處分後仍繼續開業的抗命行為,將處分對象從機構執照升級為負責心理師的個人專業證書,構成證照監理體系中最嚴厲的資格剝奪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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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而且後果是最重的。心理師法第 39 條規定廢照後仍繼續開業,要廢止負責心理師的臨床或諮商心理師證書,那是讓你能以心理師身分執業的根本資格,不是罰款能比的。這條懲罰的是繼續開業這個動作本身,只要你在收到廢照令後立刻停業,個人證書就不會被這條打到,硬撐才是把證書送出去。
不要邊營業邊申訴。覺得處分不合理,正確路徑是提訴願、打行政訴訟去推翻它,營業期間應停止。如果你用繼續營業來表達不服,等於同時觸發第 39 條廢掉你的個人證書。救濟程序保住的是你的資格,抗命營業賠掉的是你的資格,兩者方向相反,再委屈也要走前者。
規範機構受廢止開業執照後仍繼續營業時,廢止負責心理師個人證書的加重處罰,是罰則梯度的最後一級。
前者讓機構不能以該所名義營業,後者剝奪負責人個人從此以心理師身分執業的終身資格。
受廢照處分後未停止營業,包括換名字、換門牌但同一批人同一服務在被廢照主體下實質運作。
第 39 條因廢照後抗命續業廢證,第 40 條因出租出借證照給他人使用廢證,觸發事由不同。
第一時間停止營業,妥善結束或移轉個案,再循訴願、行政訴訟爭執處分,切勿用繼續營業對抗。
應於處分送達後 30 日內依訴願法第 14 條提起訴願,逾期則處分確定。
須符合重新請領臨床或諮商心理師證書的法定條件後依程序申請,門檻與時程都高於停業。
可查主管機關處分公告與機構登記狀態,並向衛生局檢舉確認是否仍在合法執照下運作。
第 38 條是廢照時同步對負責人停業,第 39 條是廢照後仍抗命續業才升級為廢個人證書。
第 32 條針對心理師個人受停業或廢執照仍執業,第 39 條針對機構被廢照後仍營業,主體層級不同。
| level | trigger | consequence | target |
|---|---|---|---|
| 第一級:機構處分 | 機構違規(如容留無證者) | 廢止心理治療所/心理諮商所開業執照 | 機構 |
| 第二級:同步個人處分 | 機構受停業或廢照(第 38 條) | 同時對負責心理師停業 | 負責人(停業) |
| 第三級:抗命廢證 | 廢照後仍繼續開業(第 39 條) | 廢止負責心理師臨床或諮商心理師證書 | 負責人(終身資格) |
心理治療所或心理諮商所受廢止開業執照處分,仍繼續開業者,廢止其負責心理師之臨床心理師證書或諮商心理師證書。
立法理由心理治療所或心理諮商所受廢止開業執照處分仍繼續開業者之處罰﹐以收處分實效。
心理治療所或心理諮商所受廢止開業執照處分仍繼續開業者之處罰﹐以收處分實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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