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理師將其證照租借他人使用者,廢止其臨床心理師證書或諮商心理師證書。
重點摘要心理師法第40條規定,心理師將證照租借他人使用者,主管機關逕予廢止其臨床或諮商心理師證書,無罰鍰緩衝。
Q · 把心理師證照借人掛名會怎樣?
證書直接被廢止,沒有罰款緩衝
依心理師法第40條,心理師只要將臨床心理師或諮商心理師證書租借他人使用,主管機關即廢止該證書,不先警告、不先罰款、無改善期。最常見於「借牌掛名當人頭負責人」的情形;掛名不做事,正是本條要打擊的典型樣態。對廢止證書處分不服者,應於處分送達後三十日內提起訴願。
把自己的證照借給別人掛名,聽起來像幫個忙,法律看起來像送自己出局。心理師只要把臨床心理師或諮商心理師證書租借給他人使用,主管機關直接廢止那張證書。沒有先警告、沒有先罰款、沒有改善期,一步到位。原因很簡單:證照是國家對「這個人有資格、可信賴」的背書,背書一旦能出租,整個專業的信任基礎就崩了。所以這條不給緩衝,誰把證照當成可以出借的資產,誰就立刻失去它。對你的意義是:當有人開口找你「借個牌掛一下名,每月給你錢」,你要知道你交出去的不是一張紙,是你整個職業資格的命。
心理師法第40條為證照管理的處分性規範,針對心理師將臨床心理師或諮商心理師證書租借他人使用之行為,明定主管機關逕予廢止該證書,且不設罰鍰、警告或改善期,以維護國家證照背書的可信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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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而且是直接廢止,沒有先罰款或給改善機會。第四十條規定心理師將證照租借他人使用,廢止其臨床或諮商心理師證書。法律廢的是『出借資格』這個行為,所以『我沒真的做事只是掛名』非但不是抗辯,反而正是它要打擊的典型樣態。
常見不代表合法,這正是第四十條與第四十二條同時要打擊的。借牌者被廢證,而靠借來的牌讓無資格者執業,還可能觸犯第四十二條的無照執業刑責,兩邊都出局。正規做法是用真實聘僱、由具證書者實際擔任負責人並參與執業。
不行。依心理師法第40條,將證照租借他人使用,主管機關會直接廢止臨床或諮商心理師證書,沒有罰款緩衝。
把國家核發的心理師證書交給他人使用,使其得以該資格名義運作,典型是借牌掛名當人頭負責人。
僅掛名、不實際參與執業的合格資格者,用來撐起沒有合格人選的機構,正是本條與第42條共同打擊對象。
廢止是向後失效(自處分時起喪失資格),撤銷則因原始事由溯及自始無效;第40條用的是廢止。
於處分送達後三十日內向上級機關提訴願(訴願法第14條),不服訴願決定再提行政訴訟。
釐清是真實聘僱還是純掛名,蒐集出勤、看診、紀錄等事證證明確有實際執業參與。
先記下送達日期,三十日訴願期間自此起算,切勿拖延或以為把證書要回來就沒事。
用真實聘僱,由具證書者實際擔任負責人並參與執業,把『掛名』變成『真任職』,這是合法與違法的分界。
第40條廢止出借者的證書,第42條是對無資格實際執業者的刑事責任,借牌往往同時觸發兩條,雙方都出局。
第41條是罰鍰(金錢處分),第40條是廢止證書(資格剝奪),第40條重得多且無金錢了結空間。
| 條文 | 行為態樣 | 法律效果 | 有無緩衝 |
|---|---|---|---|
| 心理師法第40條 | 租借證照供他人使用 | 廢止臨床/諮商心理師證書 | 無,一步到位 |
| 心理師法第41條 | 業務上違法或不正當行為 | 罰鍰新臺幣二萬至十萬元 | 金錢處分,非資格剝奪 |
| 心理師法第42條 | 未取得資格擅自執業 | 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罰金 | 刑事責任,針對執行者 |
心理師將其證照租借他人使用者,廢止其臨床心理師證書或諮商心理師證書。
立法理由為防止心理師利用其證照協助他人違法執業﹐爰為本條規定。
為防止心理師利用其證照協助他人違法執業﹐爰為本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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