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理師於業務上有違法或不正當行為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其情節重大者,並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或廢止其執業執照。
重點摘要心理師法第41條規定,心理師業務上有違法或不正當行為,處二萬至十萬元罰鍰,情節重大者並處停業或廢止執業執照。
Q · 心理師法沒明文禁止的行為,也會被罰嗎?
會,落入「不正當行為」就能罰
依心理師法第41條,心理師於業務上有違法或不正當行為者,即使心理師法無對應的具體禁令,主管機關(衛生局)仍可處二萬至十萬元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或廢止執業執照。雙重關係、誇大療效、洩漏個案隱私等違反專業倫理之行為,常被認定為「不正當行為」。
你以為只要不踩到白紙黑字的禁令就安全?這條打破這個錯覺。它是一條「概括條款」(不列清單、用一個模糊大帽子涵蓋所有狀況的規定):心理師只要在業務上有「違法」或「不正當」行為,就算翻遍心理師法找不到對應的具體禁令,主管機關照樣能裁罰你兩萬到十萬。情節重大的,還能停你業一個月到一年,甚至直接廢掉你的執業執照。真正的殺傷力在「不正當行為」這五個字:它沒有窮盡清單,跟個案發展曖昧關係、誇大療效招生、在社群影射個案故事,這些不一定有專條禁止,卻全部可以塞進這個框裡。對執業心理師來說,這條不是背景條文,是懸在頭上、邊界由衛生局和懲戒機制畫的那條線。
心理師法第41條為心理師業務之概括懲戒條款,規範心理師於業務上有「違法或不正當行為」時的行政責任:原則處二萬至十萬元罰鍰,情節重大者得停業或廢止執業執照。其特徵在於不以明文列舉禁令為限,而以「不正當行為」涵蓋專業倫理上明顯不該為之行為。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可以。第41條的「不正當行為」就是用來涵蓋那些沒有專條明文、但專業倫理上明顯不該做的行為,雙重關係、利用個案信任牟利都在其中。實務上認定「不正當」會參照心理師公會的倫理守則與專業共識,所以就算法條沒寫,違反專業倫理守則的行為很容易被認定成立,別把「法無明文」當護身符。
不會自動沒。第41條的基本後果是罰鍰二到十萬,只有「情節重大」才會加上一個月到一年停業,或廢止執業執照,是否重大由衛生局裁量。在裁罰前的陳述意見階段把情節輕微、已改善、初次違規等因素講清楚,是把後果壓在罰鍰範圍、避免升級到廢照最關鍵的一步。
你有兩條路可以同時走:一是向衛生局檢舉,洩漏個案秘密屬於業務上不正當行為,可依本條懲戒;二是若構成個人資料外洩或名譽損害,另循民事求償。檢舉時附上能證明洩密的具體事證,比只說「他亂講我的事」更容易被認定情節重大,行政與民事兩條路互不影響、可並行。
需主管機關認定確有業務上違法或不正當行為,經陳述意見後始裁罰,後果從罰鍰到廢照不等。
未必有專條明文禁止,但專業倫理上明顯不該為之業務行為,如雙重關係、誇大療效、洩漏個案隱私。
由衛生局裁量認定的加重要件,達此標準才會疊加停業或廢照,無固定公式。
不逐項列舉、用一個抽象概念涵蓋多種狀況的規定,用來補列舉之不足。
確認指控行為與時間 → 蒐整病歷諮商紀錄 → 限期書面陳述、主張情節輕微 → 必要時委任律師。
固定證據(對話、廣告、貼文連結)→ 向執業所在地縣市衛生局書面檢舉並附時間與事證。
罰鍰二萬至十萬元,情節重大者另處一個月至一年停業或廢止執業執照。
諮商過程不當言行紀錄、誇大療效廣告截圖、洩漏隱私的貼文或對話,並對照公會倫理守則。
洩密有具體罰則者,依「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優先適用第36條;無具體條文時才回到第41條概括認定。
| 情形 | 後果 | 認定要件 |
|---|---|---|
| 一般違法或不正當行為 | 罰鍰二萬至十萬元 | 業務上有違法或不正當行為 |
| 情節重大 | 並處一個月至一年停業處分 | 主管機關裁量認定情節重大 |
| 情節重大且最嚴重 | 廢止執業執照 | 主管機關認定須剝奪執業資格 |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心理師於業務上有違法或不正當行為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其情節重大者,並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或廢止其執業執照。
立法理由參酌醫師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明定心理師於業務上有違法或不正當行為者之處罰。
參酌醫師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明定心理師於業務上有違法或不正當行為者之處罰。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