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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理師法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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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理師於業務上有違法或不正當行為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其情節重大者,並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或廢止其執業執照。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心理師法第41條規定,心理師業務上有違法或不正當行為,處二萬至十萬元罰鍰,情節重大者並處停業或廢止執業執照。

Q · 心理師法沒明文禁止的行為,也會被罰嗎?

會,落入「不正當行為」就能罰

依心理師法第41條,心理師於業務上有違法或不正當行為者,即使心理師法無對應的具體禁令,主管機關(衛生局)仍可處二萬至十萬元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或廢止執業執照。雙重關係、誇大療效、洩漏個案隱私等違反專業倫理之行為,常被認定為「不正當行為」。

白話解讀

你以為只要不踩到白紙黑字的禁令就安全?這條打破這個錯覺。它是一條「概括條款」(不列清單、用一個模糊大帽子涵蓋所有狀況的規定):心理師只要在業務上有「違法」或「不正當」行為,就算翻遍心理師法找不到對應的具體禁令,主管機關照樣能裁罰你兩萬到十萬。情節重大的,還能停你業一個月到一年,甚至直接廢掉你的執業執照。真正的殺傷力在「不正當行為」這五個字:它沒有窮盡清單,跟個案發展曖昧關係、誇大療效招生、在社群影射個案故事,這些不一定有專條禁止,卻全部可以塞進這個框裡。對執業心理師來說,這條不是背景條文,是懸在頭上、邊界由衛生局和懲戒機制畫的那條線。

法律定性

心理師法第41條為心理師業務之概括懲戒條款,規範心理師於業務上有「違法或不正當行為」時的行政責任:原則處二萬至十萬元罰鍰,情節重大者得停業或廢止執業執照。其特徵在於不以明文列舉禁令為限,而以「不正當行為」涵蓋專業倫理上明顯不該為之行為。

試算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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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心理師法又沒寫不能跟個案交往,這樣也能罰?

可以。第41條的「不正當行為」就是用來涵蓋那些沒有專條明文、但專業倫理上明顯不該做的行為,雙重關係、利用個案信任牟利都在其中。實務上認定「不正當」會參照心理師公會的倫理守則與專業共識,所以就算法條沒寫,違反專業倫理守則的行為很容易被認定成立,別把「法無明文」當護身符。

Q2被檢舉一次,是不是執照就沒了?

不會自動沒。第41條的基本後果是罰鍰二到十萬,只有「情節重大」才會加上一個月到一年停業,或廢止執業執照,是否重大由衛生局裁量。在裁罰前的陳述意見階段把情節輕微、已改善、初次違規等因素講清楚,是把後果壓在罰鍰範圍、避免升級到廢照最關鍵的一步。

Q3如果心理師把我的諮商內容講給別人聽,我能怎麼辦?

你有兩條路可以同時走:一是向衛生局檢舉,洩漏個案秘密屬於業務上不正當行為,可依本條懲戒;二是若構成個人資料外洩或名譽損害,另循民事求償。檢舉時附上能證明洩密的具體事證,比只說「他亂講我的事」更容易被認定情節重大,行政與民事兩條路互不影響、可並行。

Q4心理師被投訴會怎樣?

需主管機關認定確有業務上違法或不正當行為,經陳述意見後始裁罰,後果從罰鍰到廢照不等。

Q5心理師法第41條的「不正當行為」是什麼?

未必有專條明文禁止,但專業倫理上明顯不該為之業務行為,如雙重關係、誇大療效、洩漏個案隱私。

Q6什麼叫「情節重大」?

由衛生局裁量認定的加重要件,達此標準才會疊加停業或廢照,無固定公式。

Q7概括條款是什麼意思?

不逐項列舉、用一個抽象概念涵蓋多種狀況的規定,用來補列舉之不足。

Q8收到衛生局陳述意見通知怎麼辦?

確認指控行為與時間 → 蒐整病歷諮商紀錄 → 限期書面陳述、主張情節輕微 → 必要時委任律師。

Q9被害個案怎麼檢舉心理師?

固定證據(對話、廣告、貼文連結)→ 向執業所在地縣市衛生局書面檢舉並附時間與事證。

Q10心理師懲戒罰鍰多少?

罰鍰二萬至十萬元,情節重大者另處一個月至一年停業或廢止執業執照。

Q11怎麼證明心理師有不正當行為?

諮商過程不當言行紀錄、誇大療效廣告截圖、洩漏隱私的貼文或對話,並對照公會倫理守則。

Q12第41條 vs 第36條(保密義務)哪個適用?

洩密有具體罰則者,依「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優先適用第36條;無具體條文時才回到第41條概括認定。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情形後果認定要件
一般違法或不正當行為罰鍰二萬至十萬元業務上有違法或不正當行為
情節重大並處一個月至一年停業處分主管機關裁量認定情節重大
情節重大且最嚴重廢止執業執照主管機關認定須剝奪執業資格

後果

一般違法或不正當行為
罰鍰二萬至十萬元
情節重大
並處一個月至一年停業處分
情節重大且最嚴重
廢止執業執照

認定要件

一般違法或不正當行為
業務上有違法或不正當行為
情節重大
主管機關裁量認定情節重大
情節重大且最嚴重
主管機關認定須剝奪執業資格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3

日本公認心理師法 第32条(登録の取消し等の処分)
德國Psychotherapeutengesetz (PsychThG) i.V.m. landesrechtliche Berufsordnungen für Psychotherapeuten
美國State psychology licensing board disciplinary statutes(例:California Business and Professions Code § 2960,unprofessional conduct)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1

(0901031 制定)

心理師於業務上有違法或不正當行為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其情節重大者,並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或廢止其執業執照。

立法理由參酌醫師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明定心理師於業務上有違法或不正當行為者之處罰。

  • 罰鍰名詞
  • 廢止名詞
(0901031 制定)

參酌醫師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明定心理師於業務上有違法或不正當行為者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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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理師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心理師法第 41 條規定:「心理師於業務上有違法或不正當行為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其情節重…」(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心理師法第 4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心理師法第 41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