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心理師法第 61 條是落日條款:施行前現職者可考特種考試,五年內辦三次,期滿即關閉,現僅剩碩士加實習加國考的正規路徑。
Q · 做心理諮商很多年了,現在還能憑年資直接考心理師嗎?
不行了,憑年資的特考五年內辦完三次已關閉
依心理師法第 61 條,特種考試僅供本法施行前已具一定年資與學歷的現職者,且只在施行後五年內舉辦三次。約自 2001 年起算至 2006 年前後即告屆滿,現已無從適用。目前唯一路線是取得相關碩士學位、完成全職實習,再參加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心理師考試。
一部新法律上路,最尷尬的是那群早就在第一線工作、卻還沒有任何證照的老手。2001 年心理師法上路時,市場上已經有一大批在醫院做臨床心理、在學校輔導室和社區心衛中心做諮商的人,他們做了好幾年,但當時根本沒有「心理師」這張證照可以考。如果新法一刀切,要求所有人重走「碩士加實習加國考」的路,這群現職者等於一夜之間變成無照。所以本條開了一扇限時後門:符合年資加學歷門檻的人,可以去考一種只給他們的「特種考試」,而且這個考試只在新法上路後五年內辦三次。同時第四項給了五年緩衝,這段期間先做著也暫時不會因為無照被罰。重點是:這扇門早就關了。三次特考辦完、五年緩衝屆滿之後,再也沒有捷徑,所有人都得走正規考試這條路。
心理師法第 61 條為專技證照制度的過渡性落日條款,規範本法施行前已從事臨床或諮商心理業務並具一定年資與學歷的現職者,得經審查合格後參加限時特種考試,並設有五年內舉辦三次及五年免罰過渡期的雙重落日設計,期滿後一律回歸碩士、實習、國考的正規取得路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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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行了。本條的特種考試只在心理師法上路後五年內辦三次,早就辦完了。現在不論年資多久,都必須依正規規定取得相關碩士學位並完成實習,才能參加心理師高考。內行人提示:這就是落日條款的威力,它保護的是制度上路那一刻的現職者,時間一過就永久關閉,沒有任何補考或展延機制。
不會。當年經審查合格並特考及格者,取得的證書和執業資格與正規考試及格者完全相同,沒有任何標註或限制。差別只在取得的年代和路徑。內行人提示:另外,本法公布前已考過公務人員高考三級公職臨床心理師的人,還能申請專技高考臨床心理師全部科目免試,這是更少人知道的銜接通道。
給心理師法施行前現職者的一次性銜接考試,憑年資加學歷換證照,五年內辦三次後關閉。
設有明確失效期限的過渡規定,時間一到該機制自動終止、永久不再適用。
施行前在醫療機構從事臨床心理業務滿二年加專科以上,或滿一年加相關碩士。
施行前在醫療、輔導諮商中心或社區心衛中心從事諮商滿二年加大學、滿一年加相關碩士,或政府立案機構滿三年加大學。
取得相關碩士學位、完成全職實習,再報考專技高考臨床或諮商心理師考試。
詢問是早年特考及格還是正規考試,並核對證書與審查合格文件即可定位世代。
施行前經公務人員高考三級公職臨床心理師及格者,可申請專技高考臨床心理師全部科目免試。
特考已屆滿關閉,把精力放在補相關碩士學歷與全職實習,循正規國考路線。
特考憑年資加學歷且限時已關閉,正規路徑要碩士加實習加國考且常態辦理,證照效力相同。
完全相同,證書與執業資格無任何標註或限制,差別只在取得年代與路徑。
| 比較面向 | special_exam_closed | regular_path_current |
|---|---|---|
| 適用對象 | 本法施行前已具年資的現職者 | 所有欲取得證照者 |
| 資格基礎 | 年資加學歷,經審查合格 | 相關碩士學位加全職實習 |
| 時間限制 | 施行後五年內辦三次,已屆滿 | 常態辦理,無落日 |
| 證照效力 | 與正規及格者完全相同 | 標準效力 |
| 目前是否可走 | 否(永久關閉) | 是(唯一路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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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下列資格之一,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合格者,得應臨床心理師特種考試: 一、本法公布施行前,曾在醫療機構從事臨床心理業務滿二年,並具專科以上學校畢業資格。 二、本法公布施行前,曾在醫療機構從事臨床心理業務滿一年,並具大學、獨立學院相關心理所、系、組碩士以上學位。 具有下列資格之一,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合格者,得應諮商心理師特種考試: 一、本法公布施行前,曾在醫療機構、大專院校之輔導或諮商中心、社區性心理﹡生中心從事諮商心理業務滿二年,並具大學、獨立學院以上學校畢業資格。 二、本法公布施行前,曾在醫療機構、大專院校之輔導或諮商中心、社區性心理﹡生中心從事諮商心理業務滿一年,並具大學、獨立學院相關心理、諮商、輔導所、系、組碩士以上學位。 三、本法公布施行前,曾在政府立案有心理諮商或心理輔導業務之機構,從事諮商心理業務滿三年,並具大學、獨立學院以上學校畢業資格。 前二項特種考試,於本法公布施行後五年內舉辦三次。 大學或獨立學院臨床心理、諮商心理所、系、組或相關心理研究所主修臨床心理或諮商心理之畢業生及符合第一項、第二項規定資格者,於本法公布施行之日起五年內,免依第四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處罰。 本法公布施行前,經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公職臨床心理師考試及格者,得申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臨床心理師考試全部科目免試。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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