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心理師法第60條規定,外國人考取臨床或諮商心理師證書後,須再經衛福部許可才能在台執業,並遵守相關法令與倫理,違規可廢止許可。
Q · 外國人考過台灣心理師考試,就能直接在台灣執業嗎?
不行,領證後還要經衛福部許可才能執業
依心理師法第60條,外國人雖可依中華民國法律應臨床心理師或諮商心理師考試,但考試及格、領有證書後,在台執行業務仍須經中央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許可,並遵守台灣相關法令、專業倫理規範及所加入公會章程。本國人領證即可執業,外國人多一道許可關卡;違反規定者除依法處罰外,主管機關並得廢止其許可。
外國人想在台灣當臨床心理師或諮商心理師,這條替他鋪了一條完整的路,也標好了每個關卡。第一關:可以依中華民國法律來應考,跟本國人考同一張試。第二關:考過、領到證書,還不能直接開工,必須再經中央主管機關(衛福部)「許可」才能在台執業。第三關:執業期間要遵守台灣的相關法令、專業倫理規範,以及所加入公會的章程,細節由中央主管機關另訂管理辦法。最後一道紅線:違反這些規定,除了依法處罰,中央主管機關還可以「廢止其許可」,等於收回他在台執業的資格。對外國專業人才來說,這條告訴你考試只是起點,許可和持續守規才是能不能留下來執業的關鍵。
心理師法第60條為外國人在台執行臨床心理或諮商心理業務的資格門檻規範,採三段式設計:外國人得依中華民國法律應考、考試及格領證後須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始得執業、執業期間應遵守相關法令與專業倫理規範,違反者得廢止其許可,體現專業證照的屬地主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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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依心理師法第60條,外國人考試及格、領有證書後,還必須經中央主管機關(衛福部)許可才能在台執業,這是比本國人多出來的一道關卡,本國人領證即可執業。考試及格只是取得資格,許可才是合法執業的鑰匙,兩者之間別留空窗就貿然開業。
會。第60條第三項明定,違反相關規定者除依法處罰外,中央主管機關並得廢止其許可。這張許可是附條件的,違反台灣法令、倫理規範或公會章程都可能導致許可被廢止。由於執業許可常是專業工作居留的基礎,許可被廢止可能連帶影響居留資格。
須遵守台灣關於臨床心理及諮商心理的相關法令、專業倫理規範,以及所加入公會章程,其執業之許可及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所定,申請前宜先確認管理辦法的文件與程序要求。
不能。依第60條,外國人領證後還須經衛福部許可才能在台執業,比本國人多一道關卡。
規範外國人在台執行心理業務的三段式門檻:可應考、領證後須經許可才得執業、違規得廢止許可。
外國人取得心理師證書後,在台執業前須另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的行政許可,是合法執業的前提。
依第60條第二項,由中央主管機關(衛福部)訂定,規範許可申請與執業管理細節。
依法應考 → 考試及格領證 → 持證向衛福部申請執業許可 → 依管理辦法備齊文件後合法執業。
遵守台灣相關法令、臨床心理及諮商心理專業倫理規範,以及所加入公會章程。
取得廢止處分書 → 檢視是否符合比例原則與陳述意見機會 → 30日內提訴願,再不服提行政訴訟。
在考試及格、正式執業前的空窗期,先依管理辦法一次備齊文件,避免領證後才發現卡關損失時程。
本國人領證辦執業登記即可;外國人須額外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且許可得因違規被廢止。
| 項目 | 本國人 | 外國人(第60條) |
|---|---|---|
| 應考資格 | 國民得依本法應考 | 得依中華民國法律應考 |
| 領證後可否直接執業 | 領證並辦理執業登記即可 | 須再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 |
| 額外拘束 | 遵守法令、倫理、公會章程 | 同左,並受許可制與管理辦法拘束 |
| 違規後果 | 依法處罰、廢止證照或執照 | 依法處罰外,並得廢止其執業許可 |
外國人及華僑得依中華民國法律,應臨床心理師或諮商心理師考試。 前項考試及格,領有臨床心理師或諮商心理師證書之外國人及華僑,在中華民國執行業務,應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並應遵守中華民國關於臨床心理及諮商心理之相關法令、專業倫理規範及臨床心理師公會或諮商心理師公會章程;其執業之許可及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違反前項規定者,除依法處罰外,中央主管機關並得廢止其許可。
立法理由外國人及華僑任臨床心理師或諮商心理師之規定及違法之處罰。
外國人得依中華民國法律,應臨床心理師或諮商心理師考試。 前項考試及格,領有臨床心理師或諮商心理師證書之外國人,在中華民國執行業務,應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並應遵守中華民國關於臨床心理及諮商心理之相關法令、專業倫理規範及臨床心理師公會或諮商心理師公會章程;其執業之許可及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違反前項規定者,除依法處罰外,中央主管機關並得廢止其許可。
立法理由一、華僑為我國僑居國外之國民,本享有所有權利與義務,毋須特別規定即可參加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 二、配合「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二十條有關華僑應試我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規範之修訂,爰刪除第一項、第二項對於「華僑」之規範,不須另為規定。
外國人及華僑任臨床心理師或諮商心理師之規定及違法之處罰。
一、華僑為我國僑居國外之國民,本享有所有權利與義務,毋須特別規定即可參加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 二、配合「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二十條有關華僑應試我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規範之修訂,爰刪除第一項、第二項對於「華僑」之規範,不須另為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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