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床心理師公會或諮商心理師公會會員有違反法令、章程或專業倫理規範之行為者,公會得依章程、理事會、監事會或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予以處分。
重點摘要心理師法第59條授權公會對違反法令、章程或專業倫理規範的會員,依章程經理事會、監事會或會員大會決議予以處分。
Q · 公會真的可以處分會員嗎?
能,但須依章程程序,否則處分可被推翻
依心理師法第59條第一項,公會會員若違反法令、章程或專業倫理規範,公會得依章程,由理事會、監事會或會員大會決議予以處分。這是獨立於司法與行政的第三條懲戒線:縱使法院未定罪、衛生局未廢照,公會仍可依自身倫理規範懲戒。但懲處權受程序拘束,做成處分的機關與程序若不符章程,該處分即有被推翻的空間。
拿到證書、加入公會之後,你頭上其實多了一個你常忽略的權力來源:公會本身可以懲處你。第59條說,會員若違反法令、章程或專業倫理規範,公會可以依章程、由理事會、監事會或會員大會決議給予處分。注意這跟主管機關的行政處分、跟法院的判決是三條不同的線:你可能法律上沒被定罪、執照也沒被衛生局廢止,但公會仍可依自己的倫理規範對你做出懲戒。這也是為什麼第57條第七款的倫理規範那麼重要,它就是這條懲處的依據。對你最實際的意義是:被公會懲處時,第一步不是認錯,而是回頭核對公會有沒有依「章程載明的程序」走完,程序錯了,處分就站不住。
心理師法第59條為公會懲戒權的授權規範。它賦予臨床心理師公會與諮商心理師公會,對違反法令、章程或專業倫理規範之會員,得依章程經理事會、監事會或會員大會決議予以處分,是專門職業團體自律機制的核心條文,並以章程載明之機關與程序為合法性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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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心理師法第59條賦予公會對違反法令、章程或專業倫理規範的會員,得依章程經理事會、監事會或會員大會決議予以處分。它的權力來源是法律加上你入會時同意受拘束的章程,懲戒線跟司法線、行政線各自獨立。內行人提示:被懲處時別只忙著辯實體對錯,先確認做成處分的機關和程序有沒有照章程走,程序瑕疵是最有效的反擊點。
要看停權的內容和章程規定。由於心理師非加入公會不得執業,公會的會籍狀態與你的執業資格高度相關,嚴重的會籍處分可能間接衝擊執業,這也是它殺傷力所在。內行人提示:正因牽動執業權,這類重大處分更要嚴格檢視程序合法性,必要時透過內部申覆甚至民事訴訟確認處分效力,別輕易接受。
可以。心理師法第59條授權公會對違反法令、章程或專業倫理規範的會員,依章程經法定機關決議予以處分。
公會依章程與倫理規範屬自律、衛生局依行政程序法屬行政、法院依實體法屬司法,三線各自獨立可並行。
指違反公會依第57條於章程載明的倫理準則,如保密義務、雙重關係禁止、不當招攬等。
心理師法第59條加上你入會時同意受拘束的公會章程,兩者共同構成懲戒權來源。
取得處分依據→調章程核對機關與程序→章程期限內提申覆並主張程序瑕疵→必要時民事確認處分效力。
比對做成處分的機關是否經章程授權、是否給陳述意見機會、決議機關是否正確,留存書面與會議紀錄。
先走章程內部申覆;公會多屬人民團體,處分非行政處分時原則循民事途徑確認效力,而非行政訴訟。
依各公會章程規定期限,務必先查章程;錯過內部救濟期限,事後翻盤更難。
性質不同:廢照直接剝奪執業資格、屬行政;公會處分屬自律,但因強制入會,嚴重會籍處分也可能間接衝擊執業。
能。懲戒線獨立於司法,無罪不代表沒違反倫理規範,公會仍可依第59條另行懲處。
| 比較面向 | 公會懲處 | 主管機關行政處分 | 法院判決 |
|---|---|---|---|
| 權力來源 | 心理師法第59條+公會章程 | 心理師法罰則章+行政程序法 | 刑法/民法等實體法 |
| 認定標準 | 倫理規範(可能比法律嚴) | 違反法定義務 | 構成要件該當 |
| 救濟途徑 | 章程內部申覆→民事確認 | 訴願→行政訴訟 | 上訴 |
| 彼此關係 | 獨立 | 獨立 | 獨立,可並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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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心理師公會或諮商心理師公會會員有違反法令、章程或專業倫理規範之行為者,公會得依章程、理事會、監事會或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予以處分。
立法理由臨床心理師公會或諮商心理師公會會員有違反法令章程之行為者﹐授權公會得予以必要處置。
臨床心理師公會或諮商心理師公會會員有違反法令章程之行為者﹐授權公會得予以必要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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