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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字第 0920014264 號
要旨
「就業服務法」辦理外國人聘僱許可單一窗口化之相關法律見解意見
主旨
關於「就業服務法」辦理外國人聘僱許可單一窗口化之相關法律見解意見疑義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三。請 查照轉陳。
說明
一、依 鈞院秘書處九十二年四月一日院臺勞議字第○九二○○一七一○二號交議案件通知單辦理。
二、按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本文規定:「雇主聘僱外國人工作,應檢具有關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其立法目的係為保障國民工作權,聘僱外國人工作,不得妨礙本國人之就業機會、勞動條件、國民經濟發展及社會安定,故上開規定以申請許可之方式,監督及管理外國人在我國之工作情形。又醫師法第四十一條之三、心理師法第六十條及呼吸治療師法第三十九條等有關領有上開證書之外國人或華僑,於中華民國執行業務,應經行政院衛生署許可之規定,查其立法目的係為審查其專門學識經驗及執業能力,並監督其執行職務及管理。合先敘明。
三、鑑於前開就業服務法與醫師法等相關規定,其立法規範目的有所不同,且規範事項亦不相同,應無特別法與否之問題。準此,對於外國籍醫事人員於中華民國境內「受聘僱」而從事工作者,除應依醫師法等相關規定申請許可外,亦應依就業服務法之規定,向中央主管機關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申請聘僱外國人之許可。
四、承辦人姓名及電話:黃○○、(○二)二三一四病七一-二二三二。正 本:行政院秘書處
副本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本部法律事務司(三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