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法核發證書或執照時,得收取證書費或執照費;其費額,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重點摘要心理師法第62條授權主管機關於核發證書或執照時收取證書費或執照費,費額須由中央主管機關(衛福部)依規費法定程序訂定並公告。
Q · 心理師證書費、執照費政府可以隨便收嗎?
可以收,但金額須由衛福部依法公告,不能臨櫃喊價
依心理師法第62條,中央或地方主管機關核發證書或執照時得收取證書費或執照費,但「費額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意即金額必須由衛生福利部依規費法定程序訂定並公告,不能由承辦窗口當場決定。無公告依據或超出公告金額的收費,當事人有權拒繳或事後申請退還溢繳款。
政府跟你收錢,從來不是「想收多少就收多少」。當你拿到心理師證書、辦執業執照時,主管機關依本條可以向你收證書費或執照費,這部分沒有爭議。但很多人不知道的是,後半句「其費額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才是關鍵:金額不能由承辦人員當場喊價,必須由中央主管機關依法定程序訂出收費標準並公告。這背後還站著一部規費法,要求規費的計算要有成本依據、要公開透明。所以這條表面上是給政府一個收錢的權力,實際上同時也是在框住這個權力的邊界。你讀懂這層,就知道收到任何一張政府規費單時,你有權問一句:依據在哪、公告金額是多少。
心理師法第62條為規費收取的授權規範:主管機關核發心理師證書或執照時,得向申請人收取證書費或執照費,且該費額須由中央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依規費法之成本相當原則訂定並公告,屬行政規費而非稅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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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繳就拿不到證書,但金額不是承辦人說了算,必須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的收費標準收取。本條只授權「可以收費」,真正的金額在主管機關訂定的收費標準裡。繳費前先查公告費額並核對繳費單,發現金額對不上當場就能要求說明。
三者完全不同。罰款是因為你違法被處罰,稅是無對價的強制徵收,規費則是你取得特定文件或服務(如證書、執照)所付的對價,金額要跟提供服務的成本相當。因為是對價,規費若被超收,你有具體法律依據要求退還溢繳部分。
規費收取的授權條文:主管機關核發證書或執照時得收取證書費或執照費,費額由衛福部依法訂定公告。
證書費對應證書核發(第4條),執照費對應執業執照核發與更新(第7、8條),都依本條授權收取。
行政機關收規費須有法律授權,金額依成本相當原則訂定並公告,不得於公告外加收。
規費是取得服務或文件的對價、稅是無對價強制徵收、罰鍰是違法處罰,三者性質與救濟途徑都不同。
查衛生福利部公告的規費收費標準,核對繳費單金額是否與公告一致。
以書面向收費機關申請更正或退還溢繳款,適用公法上不當得利。
以衛福部當期公告費額為準,金額不由承辦窗口決定,繳費前務必核對公告。
比對主管機關公告收費標準與實際繳費單,金額不符或查無公告項目即為依據。
規費是個別服務對價、與成本掛鉤;特別公課是為特定政策目的對特定群體課徵,依據與審查標準不同。
規費走更正/退費+訴願;稅捐多一道復查前置程序,兩者起算與流程不同。
| 比較面向 | 規費 | 稅捐 | 罰鍰 |
|---|---|---|---|
| 性質 | 取得特定服務/文件的對價 | 無對價的強制徵收 | 違法行為的處罰 |
| 金額依據 | 成本相當原則+主管機關公告 | 稅法明定稅率 | 法定罰則裁量 |
| 本條對應 | 心理師法第62條+規費法 | 不適用 | 不適用 |
| 超收救濟 | 申請退還溢繳+訴願 | 更正+復查+訴願 | 聲明異議+行政訴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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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法核發證書或執照時,得收取證書費或執照費;其費額,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各級主管機關核發證書或執照時﹐得收取各該規費﹔其費額﹐授權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各級主管機關核發證書或執照時﹐得收取各該規費﹔其費額﹐授權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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