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重點摘要心理師法第 63 條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衛福部訂定施行細則,補充執業登記、繼續教育等母法未規定的操作細節。
Q · 心理師法的施行細則由誰來訂?
中央主管機關衛福部依本法第 63 條授權訂定
依心理師法第 63 條,本法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定之。這是委任立法:立法院通過母法骨架,授權行政機關訂施行細則填補執業登記文件、繼續教育時數計算等操作細節。細則位階低於母法,不得牴觸或逾越母法授權範圍,逾越部分不生效力。
你把心理師法從頭讀到尾,會發現它對很多實際問題其實沒給答案:執業登記要附哪些文件、繼續教育怎麼計算時數、申請的細節流程是什麼。母法常常只搭骨架,不寫到這麼細。本條就是把這些「血肉」的訂定權,正式授權給中央主管機關,由它另外訂一份「施行細則」來補。這在法律上叫委任立法:立法院通過骨架,行政機關依授權填細節,但細節不能逾越或牴觸母法。對你的實際意義是:當你查某個心理師執業的具體規定卻在母法裡找不到時,別以為自己漏看了,答案很可能根本不在母法,而在那份多數人從不會主動點開的施行細則裡。
心理師法第 63 條為委任立法授權規定,將施行細則的訂定權授予中央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施行細則屬法律授權訂定的下位法規命令,用以補充母法未規定的執行細節,其效力低於母法且不得逾越授權範圍。
施行細則是行政機關依法律授權(即本條)訂定的下位規範,用來補充法律本文沒寫清楚的操作細節,例如申請文件、流程、計算方式。它的位階比法律低,不能牴觸或逾越母法。實務上查任何行政法規,本文加細則一起看才完整,很多人吃虧就吃在只讀本文,漏掉細則裡真正影響權益的規定。
要看它有沒有逾越母法的授權範圍。細則只能在母法框架內補充細節,如果它新增了母法沒有的限制或義務,逾越授權的部分不生效力。遇到覺得過苛的行政要求時,先確認它的法源是母法明文還是細則自創,若是細則逾越授權,這往往是行政救濟中最有力的攻擊點。
依心理師法第 63 條,由中央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訂定。立法院通過母法骨架後,授權衛福部訂施行細則填補執業登記、繼續教育等執行細節。
施行細則是依法律授權訂定的下位法規命令,補充母法操作細節,位階比法律低、不得牴觸母法。
立法院通過法律骨架,授權行政機關依授權範圍訂定法規命令填補執行細節的立法技術。
法律授權行政機關訂命令時,授權的目的、內容、範圍須具體明確,命令逾越授權即無效。
母法只搭骨架,改搜「心理師法施行細則」,執業登記文件與流程細節多在細則。
比對細則規定是否在第 63 條授權範圍內,若新增母法沒有的義務或限制,即可能逾越。
確認該要求的法源是母法明文還是細則自創,若是細則逾越授權,於行政救濟主張該部分無效。
全國法規資料庫搜「心理師法施行細則」,與母法分開收錄,本文加細則一起看才完整。
母法位階較高,施行細則是依授權的下位規範,牴觸或逾越母法的部分不生效力。
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依法律授權訂定;自治條例由地方議會就自治事項制定,法源不同。
| 面向 | 心理師法(母法) | 心理師法施行細則 |
|---|---|---|
| 法源位階 | 立法院通過的法律 | 依第 63 條授權訂定的法規命令,位階較低 |
| 訂定機關 | 立法院三讀 | 中央主管機關衛福部 |
| 內容性質 | 制度骨架與權利義務原則 | 執業登記文件、流程、時數計算等操作細節 |
| 效力界線 | 上位拘束細則 | 不得牴觸或逾越母法,逾越部分無效 |
本法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本法施行細則訂定之機關。
本法施行細則訂定之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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