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募資 · 終極解密起訴書到底怎麼寫前資深檢察官陳樂樂律師|偵查佈局 → 起訴書 → 法庭攻防|完整章節解析看課程大綱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心理師法施行細則12

快速跳轉

心理治療所或心理諮商所歇業或受撤銷廢止開業執照處分者,其原掛招牌應予拆除。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心理師法施行細則第 12 條規定,心理治療所或心理諮商所歇業或受撤銷、廢止開業執照處分者,其原掛招牌應予拆除。根據這個法規,心理治療所或心理諮商所若歇業或受到撤銷、廢止開業執照的處分,就必須拆除原本的招牌。 這條法規的依據可以從心理師法相關法規中找到,例如心理師法的第 18 條第二項,其中提到對於心理治療所或心理諮商所的許可與執業,需要遵守相關法規並受到監督。 因此,根據心理師法施行細則第 12 條,我們可以了解到心理治療所或心理諮商所在歇業或接受處分時,需要將原掛招牌拆除,以遵守相關法規。

  • 撤銷名詞
  • 廢止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心理師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心理師法施行細則第 12 條規定:「心理治療所或心理諮商所歇業或受撤銷、廢止開業執照處分者,其原掛招牌應予拆除。」(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心理師法施行細則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