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理師法施行細則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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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心理師法施行細則第 12 條規定,心理治療所或心理諮商所歇業或受撤銷、廢止開業執照處分者,其原掛招牌應予拆除。根據這個法規,心理治療所或心理諮商所若歇業或受到撤銷、廢止開業執照的處分,就必須拆除原本的招牌。 這條法規的依據可以從心理師法相關法規中找到,例如心理師法的第 18 條第二項,其中提到對於心理治療所或心理諮商所的許可與執業,需要遵守相關法規並受到監督。 因此,根據心理師法施行細則第 12 條,我們可以了解到心理治療所或心理諮商所在歇業或接受處分時,需要將原掛招牌拆除,以遵守相關法規。
- 撤銷名詞
- 廢止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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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