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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理師法施行細則
第 14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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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
對轄區內心理治療所或心理諮商所之業務,應擬訂計畫實施督導考
核
,每年至少一次,並應將其計畫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督導考核,必要時得委託相關機構或團體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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