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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理師法施行細則 第 1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轄區內心理治療所或心理諮商所之業務,應擬訂計畫實施督導考,每年至少一次,並應將其計畫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2. 前項督導考核,必要時得委託相關機構或團體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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