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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理師法施行細則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心理治療所或心理諮商所開業執照滅失或遺失時,應填具申請書,並檢具開業執照費,向原發開業執照機關申請補發。
  2. 開業執照損壞時,應填具申請書,並檢具開業執照費,連同原開業執照,向原發開業執照機關申請換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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