血液製劑條例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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捐血機構應訂定年度採集血液計畫,包括捐血量、醫療用血量、供血液製劑製造之原料血量及辦理推展捐血事宜,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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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血液製劑條例第10條,捐血機構應訂定年度採集血液計畫,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此條款的目的是為了確保捐血機構對於捐血活動有良好的規劃,以及提供足夠的血液來源以供製作血液製劑。根據此條款,捐血機構需要向主管機關提交包括捐血量、醫療用血量等相關資料的年度計畫。 參考資料:血液製劑條例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50028) 年度血液計畫報告範本 (https://www.cdc.gov.tw/File/Get/G_JZ2dKwKGXjmtXy06JyUg)
立法沿革 1 版
(0931224 制定)
捐血機構應訂定年度採集血液計畫,包括捐血量、醫療用血量、供血液製劑製造之原料血量及辦理推展捐血事宜,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立法理由捐血機構應訂定年度採集血液計畫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以確保供血液製劑製造血液原料供應完整,並作為中央主管機關訂定年度血液製劑預估需求計畫之參考。
- 主管機關名詞
(0931224 制定)
捐血機構應訂定年度採集血液計畫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以確保供血液製劑製造血液原料供應完整,並作為中央主管機關訂定年度血液製劑預估需求計畫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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