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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液製劑條例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醫療機構、醫師使用血液製劑時,應優先使用國內捐血製造之血液製劑,並提供病人血液製劑之用藥資訊。
  2. 為尊重病人使用之意願,以其他原料、方法或基因工程所製成之製劑,使用時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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