血液製劑條例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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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醫療機構、醫師使用血液製劑時,應優先使用國內捐血製造之血液製劑,並提供病人血液製劑之用藥資訊。
- 2.為尊重病人使用之意願,以其他原料、方法或基因工程所製成之製劑,使用時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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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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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0931224 制定)
醫療機構、醫師使用血液製劑時,應優先使用國內捐血製造之血液製劑,並提供病人血液製劑之用藥資訊。 為尊重病人使用之意願,以其他原料、方法或基因工程所製成之製劑,使用時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規定為達國血國用政策之目的,規定醫療機構、醫師應優先使用國人血液製劑,並提供血液製劑相關資訊之義務。此一規定,未來將透過健保支付制度等加以引導、落實。 二、但為尊重病人使用之意願,以其他原料、方法或基因工程所製成之製劑,使用時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明定於第二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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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31224 制定)
一、第一項規定為達國血國用政策之目的,規定醫療機構、醫師應優先使用國人血液製劑,並提供血液製劑相關資訊之義務。此一規定,未來將透過健保支付制度等加以引導、落實。 二、但為尊重病人使用之意願,以其他原料、方法或基因工程所製成之製劑,使用時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明定於第二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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