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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機構電子病歷製作及管理辦法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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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電子簽章,除前條第二項規定外,應憑中央主管機關發之醫事人員憑證為之。但醫療機構訂有符合電子簽章法規定之其他簽章方式者,得依其方式為之。
  2. 2.前條第二項醫事機構憑證與前項醫事人員憑證及其附卡、備用卡之核發、換發、補發,由中央主管機關自行或委託民間團體辦理,並得收取費用;其費額,依醫事憑證收費標準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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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機構電子病歷製作及管理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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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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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醫療機構電子病歷製作及管理辦法第 12 條規定:「電子簽章,除前條第二項規定外,應憑中央主管機關核發之醫事人員憑證為之。但醫療機構訂有符合電子簽章…」(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醫療機構電子病歷製作及管理辦法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