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本法或其他醫療法規規定,應以書面同意且併同病歷保存之文件,得依電子簽章法之規定,以電子方式為之;並得應相對人要求,交付紙本或以電子方式提供。
醫療機構電子病歷製作及管理辦法 第四章 附則
§ 20–23共 4 條
電子病歷個人資料之保護,本辦法未規定者,依個人資料保護法、醫院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實施辦法及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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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
§ 20–23共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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