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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機構電子病歷製作及管理辦法 第 2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依本法或其他醫療法規規定,應以書面同意且併同病歷保存之文件,得依電子簽章法之規定,以電子方式為之;並得應相對人要求,交付紙本或以電子方式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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